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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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作者:来源:《今日消防》2018年第12期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共6章39条,总体框架与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分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六部分。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现解读如下:第一、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其他政府负责人相应的领导责任。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完善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职责。

明确鄉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职责。

第三、健全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明确,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针对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的表述,作了兜底性的规定。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福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福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消防安全措施到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指导、检查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五)协调处理消防安全事故。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六)消防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

消防安全月知识竞赛

消防安全月知识竞赛

消防安全月知识竞赛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5题(1分/题),总计35分。

1、消防工作贯彻()方针。

[单选题] *预防为主,以消防为辅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消防为主,预防为辅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正确答案)2、在商场进行电、气焊割作业,应在非营业时间进行,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单选题] *有上级领导在场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有经理在场有营业人员在场3、()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单选题]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正确答案)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保障消防安全。

[单选题] *设置警示标志落实报警措施落实防范措施(正确答案)控制用火、用电5、某地发生火灾造成28人死亡,该火灾为()。

[单选题] *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正确答案)特别重大火灾6、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米。

[单选题] *34(正确答案)567、带有指示箭头的标志灯具,其应指向()。

[单选题] *安全出口(正确答案)楼梯间大门口内走道8、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

[单选题] *防火卷帘乙级防火门常开甲级防火门(正确答案)甲级防火门9、下列哪项不是灭火器产品必须配备的()。

[单选题] *合格证维修手册(正确答案)使用手册检验报告10、干粉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年限应报废。

[单选题] *5610(正确答案)1211、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列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是() [单选题] *影剧院舞厅录像厅宾馆(正确答案)12、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供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参照执行。

一、责任范围1.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经营活动场所使用权人配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下级责任人是指消防安全责任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主管和领导干部。

二、责任体系1.建立和完善专职消防安全责任机构。

2.严格按照职责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分工,建立职责主体的责任体系。

3.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定期的责任督导。

4.明确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并有效执行。

三、实施办法1. 建立公司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

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公司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纠正措施及时示范有关责任人,以稳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实施程序和结果。

2.加强培训和演练。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普通培训和专业培训。

对消防安全培训方式和内容不够规范的,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改进补充。

3.完善消防安全文件。

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消防安全方案、应急知识等制度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各类事项的运作情况,以备查阅和审查。

四、考核机制1.建立考核机制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定量指标考核体系,根据考核机制,实行检查评估验收,追究责任,评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

2.建立考核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消防安全责任表、报送安全考核报告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等文件,作为考核依据。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支队:现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不足五百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超过三万平方米但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二千平方米但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闽常[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闽常[2002]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予协助。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实行消防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

城建、规划、工商、劳动、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应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安全,发现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安消防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与预防和扑救各种火灾相适应。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大、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或工矿区,应根据需要分别由企事业单位或县、乡(镇)政府负责设立专职消防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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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性文件。

(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容的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容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六)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七)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八)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在森林防火、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农业收获季、火灾多发季等节点,适时发布防火公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加强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三)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纳入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同步开展,并制定落实网格化管理的经费保障、考评奖惩等制度。

(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五)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依法拆除或处置建筑,保障消防安全。

(四)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健全、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保障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部署和检查考评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

(三)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六)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七)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三)事务部门负责加强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容。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容。

(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以及城市公园、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船舶为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负责河运输船舶(含浮动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由文化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等旅游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四)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应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审批制度改革。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行为。

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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