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条件及法律程序.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工作,保护银行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银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二、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风险可控、风险可管理、风险可回收。
2. 合规经营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3. 客户为中心原则:客户需求至上、服务优质高效。
三、申请条件1. 贷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意愿提供股权质押;2. 贷款人与被质押股权所对应非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相关关联关系;3. 贷款人应提供详细财务报表和相关企业信息。
四、申请程序1. 贷款人需填写《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表》并加盖公司公章;2. 贷款人需提供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企业登记证明等;3. XX银行将根据贷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如满足条件,将指定贷款审批人员进行面谈。
五、贷款额度和利率1. 贷款额度将根据贷款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 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贷款周期等因素确定。
六、风险防控1. XX银行将通过定期巡查、监测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2. 如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未还款,XX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七、合作期限本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作期限为3年。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有权进行协商并变更合作内容。
八、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XX银行所有;2. 本办法生效后,未尽事宜由XX银行进行解释并补充规定。
最后,XX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随时修改和完善本暂行办法,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股权质押顺序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顺序是怎样的当一个公司或者企业资不抵债时,就有可能出现破产的情况。
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就是将剩余的价值用来偿还债务的过程,那么破产清算中股权质押顺序是怎样的呢?一、破产清算中股权质押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清偿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进行清偿。
二、破产清偿顺序公司倒闭股权质押给银行以后,个人财产可以得到赔偿,但是有一个破产赔偿的顺序:(一)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 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
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
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 破产分配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公司股权质押流程

公司股权质押流程公司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这种方式可以为股东提供资金周转,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定的风险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股权质押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下面将介绍公司股权质押的具体流程。
首先,股东需要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确定贷款金额、质押股权的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事项。
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具体情况。
其次,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出股权质押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质押材料,包括股权证书、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
公司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确保质押股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接下来,公司将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这包括向股权登记机构申请股权质押登记,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将质押登记信息录入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簿等。
在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股东需要将相关的贷款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等材料提交给金融机构,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金融机构会根据质押股权的价值和贷款金额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发放额度。
最后,股东需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发生违约情况,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股权,以收回贷款本息。
总的来说,公司股权质押流程包括协商贷款条件、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提出质押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完成贷款发放和偿还贷款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股东需要与公司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确保质押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公司和金融机构也需要加强对质押股权的审查和管理,以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有效的管理,公司股权质押可以为股东和金融机构双方带来实际的利益和保障。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广州股权质押登记流程

广州股权质押登记流程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融资借款的一种融资形式。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将股权质押登记到相关部门,以便进行质押融资操作。
在广州,股权质押登记流程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和登记,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股权质押登记的流程。
一、准备材料1、股权质押合同:首先需要准备好股权质押合同,其中要包括质押人、贷款人、质押的股权份额、质押期限、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相关信息。
2、公司证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质押股权证书:要提供质押的股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股权确认书:质押人应向公司提出股权确认申请,由公司出具股权确认书或签字确认。
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果质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需要提供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
6、法人身份证明:提供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
二、登记流程1、股权质押合同签订:质押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确定质押的股权份额和贷款金额等相关事项。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质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需要进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确认同意股权质押。
3、质押登记申请:质押人向所持股权所在的公司提出质押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4、公司股权确认:公司根据质押登记申请,出具股权确认书或签字确认,确认质押的股权。
5、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质押人向广州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股权质押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6、银行贷款登记: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将银行凭证提供给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7、登记手续办理:广州证券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8、审批和审查:证券登记机构进行审批和审查,核实质押股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9、登记结果通知:证券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通知贷款人和质押人登记结果。
10、登记证书领取:贷款人和质押人持相关凭证到证券登记机构领取股权质押登记证书。
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

2024年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质押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股权质押担保的双方主体2.1 出质方2.2 质权方3. 股权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原则3.1 目的3.2 原则4. 股权质押担保的金额与期限4.1 金额4.2 期限5. 股权质押担保的登记与变更5.1 登记5.2 变更6. 股权质押担保的权利与义务6.1 权利6.2 义务7. 股权质押担保的实现与解除7.1 实现7.2 解除8. 股权质押担保的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9. 股权质押担保的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方式10. 股权质押担保的终止与失效10.1 终止10.2 失效11. 股权质押担保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2. 股权质押担保的强制执行12.1 强制执行的条件12.2 强制执行的程序13. 股权质押担保的修订与补充13.1 修订13.2 补充14. 股权质押担保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14.2 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质押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所称股权质押担保,是指出质方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债务的担保物,将其转让或者设定质权给质权方,以质权方的债权优先受偿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2 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出质方应向质权方支付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质权方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股权质押担保的双方主体2.1 出质方出质方是指将其持有的股权出质给质权方的一方,出质方应具备合法的股权持有资格,并保证其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2.2 质权方质权方是指接受出质方股权质押的一方,质权方应具备合法的质权行使资格,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第三条股权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原则3.1 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确保出质方履行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维护质权方的合法权益。
3.2 原则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股权质押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三、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内容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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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条件及法律程序
关键词:股权质押质押条件质押法律质押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 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若重复质押, 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 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 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 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
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
股东以外的质权人, 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因此,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 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 是中国法人, 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 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 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
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㈠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 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 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 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并向 **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
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㈡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 50%。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 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明确资金用途 (不得用于购买股票 ,制订还款计划, 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按照规定到 **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 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 质押协议副本;
4. 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 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相关事项:一、股权质押的风险 1.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对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无法控制。
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鉴于法律只规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没有向任何中介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该股份被质押的事实应该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股东名册又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
这样就使得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2.在质权人(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实现质权时,由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可以诉讼解决。
因此,
如协议解决,必须在出质人能够找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出质人破产或被注销而联系不到时,协议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而只能采取诉讼解决,但诉讼解决又费时、费力、费钱。
二、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上述孳息应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物的提前转让出质人只有在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转让已设质的股份,其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的效力范围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五、诉讼范围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实际操作中,对于记名股票或者出资,鉴于法律对于质权
的实现尚无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