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闽价[2000]费字50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506号2000年12月20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你队《关于要求调整驾驶员培训费标准的报告》(闽交警计装(2000)304号)收悉,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各地为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均建成封闭式驾驶考试的训练场地,投资大,费用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训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油料自备)1、三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43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2、两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25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3、轻便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18学时,驾驶操作24小时)收取120元(含考试和发证照费用)。

三、复训、增驾车型考训收费标准:1、大型货车复训1250元/人·期;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1900元/人·期。

2、小型汽车复训900元/人·期;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1400元/人·期。

3、二轮摩托车增驾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汽车驾驶员增驾摩托车最高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期(油料自备)。

4、教练员复训和培训1300元/人·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服2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5.28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服262号2002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精神,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本变化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结算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向城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不得向受术者收取任何费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会考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465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会考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465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会考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
中会考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1999]费字465号2000年1月18日)
省教委: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高中会考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1999)计财65号)收悉。

为了保证我省高中会考工作的正常进行,缓解各级会考部门的经费困难,经研究决定将我省高中会考考务费的收费标准从每生每科7元调整为每生每科10元(含成绩建档费等有关费用),其中上缴省会考办每生每科4元。

向一级达标中学免于会考的学生收取会考成绩建档费每生每科3元,其中上缴省会考办每生每科1元。

各级教育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的有效执行期从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10月1日止。

——结束——。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四年八月十五日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闽价费[2015]21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1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自1995年核定以来,由于公路路产修复、养护所需原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上涨较多,原核定的收费标准已不适用,同时随着我省公路建设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广泛运用,新增加的公路设施赔(补)偿标准缺失,造成这些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没有规定标准可依。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保证公路路产损坏修复资金需要,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和赔(补)偿收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执行。

二、附件中未列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由受损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赔(补)偿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

受损单位或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确定的赔(补)偿标准执行,评估费用由受损单位和当事人各承担50%。

三、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已包含受损公路设施的拆卸费和重新购置公路设施的购进价格、运输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公路部门除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外,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闽价费[2008]45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国家组织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批准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相关规定的考试,和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政府部门和机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核)鉴定。

第三条凡我省境内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根据第二条规定,组织面向社会或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类资格考试,且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适用本办法。

国家各有关部门规定考试但考试收费项目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按照《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关于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8号)

关于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8号)
2.农用挖掘机、农用装载机、农用铲运机等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参照相同动力拖拉机的收费标准执行。
3、培训资料费据实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0元/人。
三、本通知自二○一○年四月十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重新报批。
附件:山东省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农机培训收费标准批复
抄送:各市物价局。
附件:
山东省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项目
理论培训(学时)
实践培训(学时)
收费标准(元)
初学
大中型拖拉机
42
64
700
小型手扶或方向盘拖拉机
关于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0〕78号
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你办《关于制定农机驾驶社会化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农机计字[2009]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农机驾驶培训许可的机构开展农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可以收取农机驾驶员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进行培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0
50
400
联合收割机
48
66
800
增学
方向盘拖拉机增学大中型拖拉机
12
22
300
手扶拖拉机增学大中型拖拉机
12
32
300
方向盘拖拉机增学手扶拖拉机
20
100
手扶拖拉机增学方向盘拖拉机
20
100
大中型拖拉机增学手扶拖拉机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闽价[2005]费435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2005年10月28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随着教学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的收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结合我省的情况,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问题2005年,我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07]7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3.12
【实施日期】2007.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07]79号2007年3月12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理顺我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