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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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四年八月四日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等客运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城市公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有序竞争、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优先发展大运量城市公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交发展实行宏观调控,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城市公交资源,对城市公交发展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公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公交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多种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交。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交、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交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接驳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接驳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接驳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皖交运函〔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接驳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省运管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规定,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必须实行接驳运输。

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省厅每个季度利用全国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进行核实。

近期,省厅在核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少数企业的接驳运输车辆存在实际运行次数大于行车单数情况,甚至行车单数为0,疑似存在凌晨2点至5点违规运行或不按规定实施接驳的现象;部分企业不能按时按质提供接驳运输方案或协议等。

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对运输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在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上打折扣,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做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日常管理,加强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客车司机伙同黑店经营者“宰客”乱象有关情况的警示通报》(交运明电〔2020〕12号)文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接驳运输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既可以使驾驶员得到良好的休息,防止疲劳驾驶,又可以避免客车夜间停驶产生的诸多问题,有效提高长途客运夜间运行的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充分认识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好接驳运输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并整理归集相关档案备查。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试行)1.总则1.1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一、二级客运站的经营与服务管理。

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1.3客运站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基本要求2.1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 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和辅助服务等功能。

客运站场地应能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2.3 客运站应具有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2.3.1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JT/T200的规定,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50的规定。

2.3.2 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通畅有序。

2.3.3 客运站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保持相应的级别标准。

2.4客运站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存档规范。

2.5 服务流程客运站的服务流程见附录。

2.6 服务岗位客运站应以满足旅客和进站经营者需求为原则,以客运站服务流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服务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应当设置值班站长、报班、车辆安全检查、三品检查、调度、安全保卫、车场管理、投诉咨询、售票、行包托取中转、小件寄存、广播、检票、保洁等岗位。

2.6客运站应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7鼓励客运站通过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旅客服务3.1 咨询3.1.1客运站应设有咨询台,为旅客提供车站运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服务导向、站外换乘、汽车客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针线、宣传资料等。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为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交通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客运班线的停、复班及营运客车更新作如下规定:一、客运班线报停1、正在营运的省际、区际客运班线如因客流或其它原因需停班的,业户必须提前一个月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报停表》(见附件一),经各级运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班,否则取消该班线的经营权。

停班车辆由市级运管部门收回营运证,线路牌上缴省局。

2、客运班线报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超过六个月仍未复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省际客运班线过期未复班的如需继续营运,将纳入新增班线招投标。

区际客运班线过期未复班则予以取缔。

3、已批准的客运班线必须在六个月内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文自动失效,省局将另行招标。

二、客运班线复班1、报停后需复班的客运班线,必须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复班申请表》(见附件二),省际客运班线还必须同时附上客运班线重新开班协议。

复班同时需更新车辆的,仍要同时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

省际客运班线复班须同时附上与讫点站签订的开班进站协议,区际客运班线复班则由起、讫双方运管处核准后报省运管局批准。

2、客运班线报停六个月内申请复班的,如无特殊情况各级运管部门必须做到随到随办,不得有意刁难。

3、复班批准同意后,经营业户方可领回营运证和线路牌。

三、营运客车更新1、车辆更新实行“一线一策”,鼓励相关市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整条线路提出更新计划。

会议纪要应及时提交省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凡是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变更均填报《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表》,按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7〕6号文规定:先履行审批手续、后购车辆。

否则,按照交通部规定,先接受当地运管部门的处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道路快速班车客运服务质量规范

道路快速班车客运服务质量规范

道路快速班车客运服务质量规范(DB34/T492-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快速客运站、快速客运车辆硬件系统的质量要求和提供道路快速客运全过程服务软件系统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注册的,从事营业性道路快速班车客运的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9672-1996 公共交通等候车室卫生标准GB/T17729-1999 长途客车内空气质量要求JT/T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325-2002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142-1990 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JT/T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3 定义道路快速班车客运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高级客车,通过高等级公路,进入专门的汽车客运站,实行全程优质服务,直达目的地的一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方式。

4 基本要求4.1从事道路快速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具备三级企业及以上的经营资质及相应班线经营资格。

4.2道路快速班车客运车辆的类型与等级应符合JT/T325-2002中规定的高一级以上等级的要求。

4.3道路快速班车客运车辆行驶线路全程应在二级公路以上的路面行驶,其中一级公路以上的里程大于60%。

4.4道路快速班车客运车辆运送速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均时速不小于70km/h,做到正班正点发车,基本正点到达。

4.5道路快速班车客运应该是起点站到终点站的直达运输,途中不得停靠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核定的站点,不得随意停车上下旅客或装卸行李。

4.6道路快速班车客运应按交通部“三优三化”标准提供全过程的优质服务。

5 客运车辆5.1一般要求道路快速班车客运车辆的装备应齐全完好。

任何对车辆基本参数、基本性能、基本结构、车容车貌、行车安全、治安秩序产生影响的改装和改进都必须上报有关部门,履行合法的审批手续。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目录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2年8月20日编辑本段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二次修正)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二次修正)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二次修正)【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10.20【实施日期】2004.10.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1)【失效依据】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根据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上述公路含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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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
的有关规定
(公运客[2004]4号)
为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交通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客运班线的停、复班及营运客车更新作如下规定:
一、客运班线报停
1、正在营运的省际、区际客运班线如因客流或其它原因需停班的,业户必须提前一个月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报停表》(见附件一),经各级运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班,否则取消该班线的经营权。

停班车辆由市级运管部门收回营运证,线路牌上缴省局。

2、客运班线报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超过六个月仍未复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省际客运班线过期未复班的如需继续营运,将纳入新增班线招投标。

区际客运班线过期未复班则予以取缔。

3、已批准的客运班线必须在六个月内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文自动失效,省局将另行招标。

二、客运班线复班
1、报停后需复班的客运班线,必须填写《道路旅客运
输业户客运班线复班申请表》(见附件二),省际客运班线还必须同时附上客运班线重新开班协议。

复班同时需更新车辆的,仍要同时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

省际客运班线复班须同时附上与讫点站签订的开班进站协议,区际客运班线复班则由起、讫双方运管处核准后报省运管局批准。

2、客运班线报停六个月内申请复班的,如无特殊情况各级运管部门必须做到随到随办,不得有意刁难。

3、复班批准同意后,经营业户方可领回营运证和线路牌。

三、营运客车更新
1、车辆更新实行“一线一策”,鼓励相关市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整条线路提出更新计划。

会议纪要应及时提交省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凡是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变更均填报《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表》,按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7〕6号文规定:先履行审批手续、后购车辆。

否则,按照交通部规定,先接受当地运管部门的处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省际、区际营运客车更新,如原车类型、等级不变或者车辆等级提高,但座位数增加不超过10%的,各级运管部门应做到随到随办。

鼓励省际、省内市到市的客运班线车辆更新使用中、高级新车,省内市到县的客车更新使用新车。

4、对于因运力结构调整、线路调整等因素,需对原区际班线车辆进行调剂的,运输企业应将书面报告,车辆的检测报告和车辆更新表报当地运管部门,经市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局核准。

调剂的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

5、车辆更新程序
(1)为简化车辆更新手续,除上海、杭州、南京、青岛中心城市车辆更新须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批(含对方更新到我省各地),其他地点之间的省际客运班车的更新,以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批为准。

经营以上中心城市线路的省际客车更新以及更新后车辆座位超过原车10%以上或车辆等级提高的区际客车更新填报《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表(1)》(附件三),其它省际及区际营运客车更新填报《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表(2)》(见附件四)。

(2)省际、区际客运班线车辆更新座位超过原车座位10%的,除填报车辆更新表外,还应同时附上《客运班线实载率调查表》(见附件五)。

(3)业户在更换附卡、核准证后,应及时将营运客车更新表送讫点地各级运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参加下年度复核。

(4)营运客车更新手续审批完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时必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

6、车辆在履行更新前,应妥善处理好下线车的安置问
题,避免出现市场不稳定。

四、本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报停表
编号:
注:本表一式五份(运管部门各执一份,经营业户执一份)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复班申请表
编号:
注:本表一式五份(运管部门各执一份,经营业户执一份)
附件三: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1)
备注:此表一式五份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2)
客运班线实载率调查表
(正面)
(反面)
注:1、此表随客运车辆更新表同意使用。

2、拟更新车辆座位超过原车座位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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