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论述(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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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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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法论述(doc 6页)

个人独资企业法论述(doc 6页)

个人独资企业法论述(doc 6页)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1.1)(一)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二)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一)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出资主体;财产责任范围;法律依据;经营形式。

(二)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三)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资本来源;出资主体;设立依据;责任承担(四)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权)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申请: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2,登记准则主义(15日内)(三)分支机构的设立1,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2,登记备案(原登记机关)3,民事责任的承担(四)独资企业的变更变更登记逾期罚款(15日内)!二、解散(原因)(一)投资人决定(二)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三)被吊销执照(四)其他情形三、清算(一)清算人——投资人!(二)通知与公告程序清算前15日内,通知(书面)或公告→接通知日起30日或公告日起60日内申报债权(三)偿债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偿债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责任消灭制度5年(除斥期间)(五)注销登记程序(清算后15日内)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一)投资人条件(消极条件)(二)投资人的权利1,企业财产的所有权2,依法转让与继承的权利(三)投资人的责任投资登记二、事务管理(一)管理方式自行;委托;聘任(书面合同!)投资人对管理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托人或被聘用者的义务10项义务,如禁止擅自竞业;对外担保;擅自开户;与自己交易;财产转让;泄密等。

经济与民商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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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与民商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
导语:2011年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2011年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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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人个人所有。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自然人,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考生需留意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及清算中债务清偿的顺序。

3商法之个人独资企业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3商法之个人独资企业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祛共6章48条。

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

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物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

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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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简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与经营准则的法律,全文共6章48条,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配套调整我国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法律地位、基本经营准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按照这一限定,本法主要规范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限定的条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的除目前部分独资的私营企业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中部分一人投资、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长年经营的个体经营单位。

独资企业法规定,具备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就可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企业的经理(厂长),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聘请经理(厂长)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

投资人委托他人担任经理(厂长),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

被委托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在投资人授权范围内负责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的经理(厂长)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财产,擅自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个体户独资企业法律规定(3篇)

个体户独资企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体户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户独资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个体户独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监督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个体户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登记管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体户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体户独资企业,又称个体工商户,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户独资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基本经营形式,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单一:个体户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2. 经营范围广泛:个体户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从事各种合法的经营活动。

3. 责任无限:个体户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简便灵活:个体户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简单,经营灵活,便于投资人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营策略。

三、个体户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个体户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投资人:投资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经营场所:个体户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经营范围:个体户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注册资本:个体户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本。

5. 设立文件:个体户独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文件。

四、个体户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个体户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登记:投资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受理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登记。

3. 颁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4. 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个体户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法》.doc

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法》.doc

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为数众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形式,有相当的发展潜力。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将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改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将这两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明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修宪,可以说是“为跃跃欲试的民众点亮了创业明灯”。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更是进一步确立了个人独资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其中一些具体的规定,无疑是对个人开办独资企业的一种鼓励。

按照流行的说法,就是中国准备制造老板了。

但究竟何为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以上定义可以得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4个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的。

自然人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还不能是该法第16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同时,这一点规定也当然排除了法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投资人投资于企业的财产是他个人所有的。

私人财产归私人所有,这是对于《宪法》第13条第1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发展,明确反映出了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态度,确认了私人财产法律地位。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法学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之个人独资企业法

法学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之个人独资企业法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 损的。
单行民事法律
法学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之个人独 资企业法
李某借给朱某50万元。 朱某出具借条:“今从李某处借到人民币
50万元。朱某1997年8月10日立。” 2001年3月5日,李某向朱某催还借款,
朱某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返还。
问题: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及理由?
法学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之个人独 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2、企业性质 3、设立条件 4、其他规定
法学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之个人独 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 在中境内设立 •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 不可抗力;
权,
• 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
• 致使诉讼时效暂停, 请求权的情况。
并在法定事由消失 之日起继续进行的
法定事由发生时间
情况。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
法学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之个人独 资企业法
诉讼时效的中断
• 指已开始的诉讼 时效因发生法定 事由不再进行, 并使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的情 况。
• 期限届满后,A未付分文。此后B未向A追索债 务。
• 2000年10月12日,B向A发送书面逾期贷款催 收通知书,限定A在同年10月15日前付清本息。 A在该通知书上签字,但事后仍拒付。
• 2002年8月10日,B起诉,要求判令A立即归还 所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 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法学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之个人独 资企业法
设立条件
• 一个自然人投资 • 合法的企业名称 •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条件 • 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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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1.1)
(一)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二)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一)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出资主体;财产责任范围;法律依据;经营形式。

(二)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三)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
资本来源;出资主体;设立依据;责任承担
(四)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与个体工商户的不同之处:
一是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二是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
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
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
人员。

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

而个体工商
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
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

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

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五是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一、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权)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1,申请: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2,登记
准则主义(15日内)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
1,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2,登记备案(原登记机关)
3,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独资企业的变更
变更登记
逾期罚款(15日内)!
二、解散(原因)
(一)投资人决定
(二)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三)被吊销执照
(四)其他情形
三、清算
(一)清算人——投资人!
(二)通知与公告程序
清算前15日内,通知(书面)或公告→接通知日起30日或公告日起60日内申报债权
(三)偿债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偿债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责任消灭制度
5年(除斥期间)
(五)注销登记程序(清算后15日内)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
(一)投资人条件(消极条件)
(二)投资人的权利
1,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2,依法转让与继承的权利
(三)投资人的责任
投资登记
二、事务管理
(一)管理方式
自行;委托;聘任(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管理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托人或被聘用者的义务
10项义务,如禁止擅自竞业;对外担保;擅自开户;与自己交易;财产转让;泄密等。

(三)财务管理
会计账簿,会计结算
(四)劳动管理与社保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组建工会。

案例一
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立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

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

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2005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分析: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李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是否逃避债务?
案例二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的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庚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
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向合伙
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为2万元。

分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试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三
王某曾是某高校财会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以下假设的情况分别回答问题:
1,王某向该企业投资的电脑3台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
A 该独资企业
B王某
C 既属于王某也属于该独资企业
D 该独资企业和王某共同所有
2,王某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A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 投资人的出资
C 经营范围
D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
3,上述申请书没有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

关于该申请书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 该申请书有效,因为独资企业不需要有注册资金
B 该申请书无效,不载明注册资金不能使交易相对人信赖该企业
C 该申请书的效力待定,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办,
则无效
4,由于王某经营得当,该独资企业的业务越为越大。

王某准备扩大投资,遂向银行借贷。

某高校在读MBA的李某欲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来扩大该企业的经营规模。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向银行借贷增加投资后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B 李某不得以其管理才能出资,只能以现金或劳务出资
C 李不论以何种出资形式,都不能成为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 王某可以聘用李某为其公司的高级管理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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