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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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民事关系活动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人们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公法相对应。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而民法则是调整私人关系,主要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

民法是一般民事关系的普遍规范。

第二,民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以确立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繁多的法律规范。

第三,民法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民法是普遍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和相关组织。

不分地域、不分年龄、不分族群,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民法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则。

第四,民法是一种公共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制定和监管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因此,民法不仅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自愿关系,还包括了国家对私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第五,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民法的重点在于保护和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保护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多个方面。

通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总之,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具有私法性、综合性、普遍性、适用性、公共性和保护性等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导言一、题型及特点1、题型。

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

(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

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3、担保物权4、债法总论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6、个别具体合同7、侵权行为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

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

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1、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

建议大家多注意。

试举几个例子: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

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一、民法的含义和特征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民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

它是民事法律的总称,旨在保护人民的私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民事性质:民法是以民事关系为对象的专门法律,与行政法、刑事法等不同。

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

2. 私法性质: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与公法相对。

私法强调个人的意志自治和自由协商的原则,注重保护个人的私人权益。

3. 平等性原则:民法强调平等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和特殊身份。

它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4. 纠纷解决导向:民法的目的是预防和解决民事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它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套纠纷解决机制,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 自愿原则:民法强调自愿原则,即民事行为应基于自愿,不能被强制或欺骗。

这意味着民事法律的效力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诸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关系时不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都要平等对待。

3.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为了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民法要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民事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

有违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效力原则:民法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即以合同为例,要求合同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和条件,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

三、民法的发展和现状中国的民法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民法典的制定、修订和完善等历程。

目前,中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共有)【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共有)【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八章共有一、概念题按份共有(东财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①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③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二、简答题1.共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浙大2001年研)答:(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而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2)共有的法律特征①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②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③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2.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南开大学2015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相关试题:试论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论述题,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①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民法的本质(一)

民法的本质(一)

民法的本质(一)论文关键词:民法本质权利本位市民社会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

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方面,法律也不例外。

从现象来说,法律只不过是一些行为规范,由国家设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民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笔者并不否认“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但民法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单一化的理论体系,而是多层次的。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

民法从部分自然人(罗马法只确认“家父”是法律上的人)到全部自然人(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所有法国人都是民法上的人)以至到现代自然人的延伸和发展,如法人等拟制人,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也无论其国籍、身份,均用“人”这一抽象的法律称谓。

此处笔者所指的“人”并非实际生活中的自然人,而是已经成为实证法所确认、法律拟制的抽象概念。

1民法对“人”——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性,排除了不具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

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根据法律能够实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

于是,民法根据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现实利益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状况=如社会承认的参与生产、交换等活动的资格,赋予了自然人一种法律属性,从而成为了民法上的“人”。

如《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对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人制度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就排除了国家机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防止了权力进入市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江平老师《民法442》笔记

江平老师《民法442》笔记

民法442 江平一、主体1、主体身份地位不断变化,(多样化)交易时要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对方的法律地位每一种主体有相应制度约束2、民法的四种主体(形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法人内部部门、未登记组织、业主委员会)、国家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教研室)是否可以登记为房屋权利人?非法人团体对外时如何承担责任?3、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区别: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事业单位(医院可以办盈利性【权利、义务、费用等】)、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条例--不以盈利为目的,现在:投资人可以拿到合理回报)、基金会(盈利基金——银监会管,非盈利基金【有盈利行为】——)4、商事企业的形态:我国以所有制划分,外国:(1)【独资(个人独资、法人独资(不能按《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合资(人合(一票否决)、资合、劳合(合作社))】、(2)总结:在投资交易时注意主体地位,承担什么责任,信用状况二、权利权利本位(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公法核心:权力私法核心:权利1、民法中的权利种类;(1)财产权(2)人身权:企业是否有肖像权?(3)公司四大权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2、民事权利哪些可以投资:权利、财产、财产利益(个人技术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合伙可以)3、财产权形态的变化:促进市场流通,市场经济就是各种财产权利的流通产权交易市场(竞价出让国有资产是否可以要求竞价者交保证金)三、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1、行为是主体与权利之间的桥梁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核心:交易行为,法律形式合同、投资行为都要制定章程)2、行为的直接法律意义在于研究其效力:无效(必须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可撤销、待生效(效力待定)、有效——处理无效(恢复原状)、撤销()、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构成违约但要求赔偿损失四、责任责任是权利的救济和保护1、责任形态:违约、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补充)2、权利救济行为禁令出现公司僵局的时候法院派出监管人四大原则(机制)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一、平等机制:1、中国人和外国人地位平等问题:哪些领域应该平等,哪些民商事法律适用于外国主体: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法律、主体的法律(国民待遇在公司法领域是否适用)国际法的适用规定在涉外章节。

论民法的私法属性

论民法的私法属性

论民法的私法属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坚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否认民法的私法属性,此种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即取消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不承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其结果是导致了民法公法论的泛滥,这种理论下的实践,已被历史残酷的证明是失败的。

在今天,当我们重新认识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情,特别是在全面推进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时,民法是私法的理论也就跃然于前,它必然取代“民法公法论”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最有力的法律机制。

答: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的,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民法就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不是规范公权力的。

(1)私法是什么,私法与公法对应,罗马法认为,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调整政治社会的法。

(2)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为私主体、私权利、私责任。

私主体是指民法中主体是出于平等关系的私人,主体资格平等,意思自由。

私权利是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自由意志行,以及权利的不可侵性。

私责任是指自己责任为民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应当对于自己的过错与行为承担责任。

(3)有学者如梁国栋主张民法也具有公法性,例如对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与认定就是国家调整的范畴,不无一定道理。

(4)基于民法的产生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需要,充分认识其是私法、权利法,有重要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原因: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作为私法其适用的主体都是平等主体;而公法适用的主体总有一方是国家。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是私法的主要特征。

从所遵循的原则方面来看,民法作为私法的主要精神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法不禁止即合法”;而公法则正好相反。

一般说民法是私法,但是并不是说民法里面的所有规定都是私法性质的,也有关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从调整对象、基本功能等方面来看,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和实体部门法。

这一点,法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江平新版)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江平新版)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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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背景相联 系
,


虽 然 市 民 社 会 的具 体 构 成 形 式 纷 繁 复 杂 其 利 益 主 体 与 需 求 层 次 也 多
, ,
, ,
种 多 样 但 它 是 按 照 物 质 资 源 配 置 市 场 化 市 民 人 格 独 立 财 产 自主 支 配 以 及 相 互 间 平 等 尊 重 意 思 自治 等 原 则 运 转 的
益 公 益 与私 益 划 出界 限 进 而 给 与 之 相 对 应 的公 法 和 私 法 一 个 恰 当 的定 位
,

这种通 过
中 国法 学
年第
,

历 史 及 社 会 分 析 的 方 法 探 寻 出 的 民 法 的社 会 基 础 有 助 于 从 更 广 泛 的 背 景 上 认 识 民 法 的
,
私 法 本 质 其 现 实 意 义 不 仅 在 于 阐 明 民 法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基本 法 同 时在 于 预 防 公 法 私 法 类 别 不 清 而 导 致 的调 整 范 围 与 方 法 的 错 位 特 别 是 在 我 国 长 期 实 行 中 央 集孜经 济体 制
,
与公 法 的 基 本 领 域 阐 述 了 二 者 的 作 用 及 相 互 关 系 从 而 揭 示 了 民 法 作 为 私 法 的本 质 特
,


这 一 认 识 是 民 法 本 质 的 复 原 是 民 法 基 本 原 理 在 我 国 市场 经 济条 件 下 的 理性 回 归 它
, ,
,
,
不 仅 对 民 商 法 的各 项 具 体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而 且 为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的 构
神安 宁 为 出 发 点 权利


为 此 民 事 法 律 必 须 以 授权性 规 范 为 主 体 赋 予 所 有 市 民 以 广泛 的 民 事
, ,
,
,
权 利 本 位 是 民法 私 法 属 性 的具体 表 现 民法 的 一 切 制 度 都 以 权 利 为 核 心 而 构 成 而

民 事 义 务 只 是 实 现 权 利 的手 段
第 二 阶段 从
,
民 年《 法 通 则 》 布 后 到 颁
,
年邓 小平 南巡 讲话 发表之 间 是对
,
民法 私 法属 性 的 艰 难探 索 阶段

此 时 我 国 的 经 济 改 革 正 处 于 由有 计 划 的 商 品 经 济 向市

,
场 经 济 的艰 难 的 选 择 与 转 折 时 期
为缓慢

,
与 此 相 应 民 法 也 由 以 调 整 商 品 关 系 为 己 任 向调 整 全
民 法 的 本 质 特征 是 私 法




内容 提 要
本 文 简 要 回 顾 了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全 会 以 来 我 国 民 法 学 界 关 于 民 法 的
, ,
本 质 特 征 是 私 法 的认 识 过 程 认 为 这 是 二 十 年 来 民 法 学研 究 的 重 要 收获 之 一
出 民 法 的 私 法 特 征 表 现 为 民 法 以 市 民 社 会 为 其 存 在 之 经 济一 人 文 基 础

理 走 向 多 元 化 发 展 的变 革 时 代 私 法 观 念 的 种 子 必 然 会 根 植 其 中
映 的 市 民社 会 的广 泛 利 益 和 进 取精 神 是 其 顽 强 生 命 力 之 所 在
, ,
因 为 民法 所 代表 和 反
,

民 《 法通则 》 的颁 布 暂 时

,
为 这 场 争论 划 上 了 休 止 符 但 对 民 法 是 私 法 性 质 的 认识 却 才 刚 刚 启 始
这一点在

,
民 年《 法 通 则 》 制订 过 程 中经 过 争 论 并 最

,
,
终 以 其第 五章 定 为 民事 权 利
止性义务规范 为 主体
,


,
而 非 民事权 利 与 义务
,
而得到 了 充分体现
, , ,

相 反 公法
,
则 着重关 注 国家 利 益和 社 会公 序 强 调私 人 对 社 会 的服从 与牺 牲 因 而 其表现 形 式 以 禁
, , ,

商 品 经 济 是 与 自然 经 济 计 划 经 济 相 对 应 而 存
, , , ,

在 的 范 畴 而 市 民 社 会 则 与政 治 国 家 相 对 应 从 市 民 社 会 这 一 经 济 一 人 文 基 础 寻 找 民 法
的 共 同 本源 是 较 为全 面 客 观 的 之从本质上有别于 公法
会 公 序 为 价 值 目标 的公 法 截 然 不 同
成 的教 训 是 非 常 沉 重 的
,
,
二者 不 可 混 淆

建 国 以来 我 国 以 公 法 取代 私法所造
,

民法 学 者 之 所 以 将社 会 整体 结 构 分 解 为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社 会 将 社 会 中的人 分 为 市 民 与 公 民 其 目的 在 于 为 同 一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 双 重 品 格 公 法 主 体 与 私 法 主 体 和 双 重 利
、 。
,

世 纪 的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而 是 指 多 元 化 的平 等
,

所 谓 市 民社 会 是 相 对 于 政 治 国 家 而 言 的 它 是 社 会 生 产 交 换 生


活 赖 以 存 在 的个 人 组 织 及 其 相 互 间 关 系 的 总 和
其 中包 括 了 商 品 经 济 关 系 但 又 不 限 于
, ,
,

十 月 革 命 胜 利 后 几 十年 来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民 法 学 者 都 尊 奉 革 命 领
,
袖 的一 句 话 把 公 有制 下 的 民法 视 为公 法

这种理论 直 至 改革 开放 初期 都被视为定 论
,
是万不可动摇 的
,

视 民法 为私 法 而 非公 法 这 是 实 践 检验 真 理 标准
, , ,
该种关 系

以前学 界认为 罗 马法 法 国和 德 国 民法 典 以 及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民法 典 分 别 是


简单 商 品 经 济 资 本 主 义 发 达商 品 经 济 和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在 法 律 上 的 反 映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这 种将贯
穿 不 同历 史 阶 段 跨越 不 同 经 济 时 代 的 民 法 的 共 同 基 点 解 释 为 商 品 经 济 的 看 法 固 然 正 确 抓 住 了 问题 的 实 质 但 是 还 不 够 完 善
,
年起至

当 时 民法 学 界 的主 要 任 务

是 为 民 法 的 生 存 而 论 争 具 体 表 现 为 在 调 整 范 围 与 划 界 上 与 经 济法 之 争
不 上 对 民 法 私 法 性 质 的 肯 定 和 阐 述 却 是 民 法 私 法 观 念 的 萌 芽 阶段
,
此 时 虽 然还谈
,
,

,

作者指
,
以权 利 为 本
位 且 主 张 权 利 的 同等 保 护 以 市 民 社 会 的 意 思 自治 为 其 主 要 实 现 手 段 并 以 市 民 社 会
人 的价值 实现 为 其 直 接 目 的

关键词
民法
本质特征
私法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全 会 以 来 我 国 的 民 法 学 研 究 无 论 是 从 基 础 理 论 方 面 还 是 从 具 体
因为 调 整 范 围 的争
,
论 并 不 单 纯 是 法 学 学 科 之 间 的 门 户 之 见 而 是 不 同 的经 济 改 革 思 路 在 法 学 上 的折 射 其 大 背景 是 我 国关 于 经 济 改革 方 向的严 竣 抉 择
, ,

在 一 个 从 封 闭 走 向开 放 从 经 济 高 度 集 中 管
,

” 、
思 想解放在 法学
,
界 尤 其 是 民 法 学 界 最 重 要 的表 现

二 十年 来 我 国 民 法 学 者 为 私 法 观 念 的复 兴 与 光 大
,
进行 了 不 解的探 索 和 努力 第一 阶段 由
,
,

这 一 过 程 大 致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阶段
民 年《 法 通 则 》 布 为 止 颁
, ,

人 — 文基 础

,

调 整 平等 主 体关 系法律 的基础 是 市 民社
,


一 方 面 社 会 和 国 家 的功 能 迥 然 不 同 恢 复 社 会 自身 的 自治 功 能 是 社 会 主 义 走 向市
, ,
,
场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另一 方 面 市 民也 非
私 人 公 民和 法 人 等
建 奠 定 了 稳 固 的基 石 功绩 不 可 低 估
,
,

民 法 的本 质 特 征 是 认 识 民 法 性 质 的 基 本 标 志 是 民 法 理 念 的 根 本 所 在
、 、
,
,

它关乎到 民
,
法 的 目的 范 围 手 段 等 一 系 列 基 本 间 题 是 任 何 一 个 时 代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的 民 法 学 者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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