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规范的过程。
典型案例评析是指对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价,从中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果提供借鉴和指导。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例,对其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案例一: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企业长期以来违法排污,导致周边环境受到很大损害。
相关环保部门多次约谈企业,但企业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排污情况。
环保部门决定对企业进行强制取缔,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该案例体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特点和问题。
首先,在企业违法排污长期存在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处罚,导致环境损害加剧。
其次,对于强制取缔企业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审查。
最后,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也反映了其对行政执法程序和结果的不满。
针对该案例,建议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在作出强制取缔决定前,应充分听取企业申辩意见,并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重行政法定程序的严格执行,避免程序违法问题。
案例二:城市管理部门处罚无证经营小摊贩问题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进行处罚,没收了一些小摊贩的货物,并强制罚款。
小摊贩认为处罚不公平,上访要求申诉。
评析:该案例体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点和问题。
首先,城市管理部门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进行处罚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解释,确保处罚决定公正合法。
其次,强制罚款前应提醒和告知小摊贩缴纳罚款的方式和期限,避免给小摊贩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小摊贩上访要求申诉,反映了他们对处罚决定的不满和对行政执法过程的质疑。
针对该案例,建议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的监管和管理,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在处罚过程中,应注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解释,确保处罚决定公正合法。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处罚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一起环境污染案例。
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经过调查,相关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反映了行政处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其次,我们要讲述的是一起食品安全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企业进行了停产整顿。
这个案例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一起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案例。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章搭棚、违规操作等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了工人的生命安全。
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建筑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以免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为社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行政处罚的重视,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与研究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与研究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它通过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惩罚,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相关研究,探讨行政处罚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析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污染物,严重破坏了周边环境,引起了广泛关注。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案例反映了行政处罚的一大特点,即依法行政。
在案件中,环保部门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进行了重罚,向社会各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保护环境是法律的底线,任何违法行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
然而,案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该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是其违法行为的根源。
行政处罚虽然可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但对于如何改变企业的行为方式及态度,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案例二:政府机关的滥用行政处罚权力除了被处罚一方,行政处罚中也存在政府机关滥用权力的问题。
例如,某政府机关因政治原因对一个小企业进行了无理由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引发了舆论的质疑,揭示了行政处罚的滥用风险。
政府机关滥用处罚权力不仅伤害了行政治理的公正性,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这种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针对这种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对于滥用行政处罚权力的情况,应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让企业及时进行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研究一:行政处罚的改进方向和建议针对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人员提出了一些改进方向和建议。
首先,应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的标准,减少法律的解释性模糊。
其次,应加大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提高其执法质量和公正性,避免滥用权力。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使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
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经环保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且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对此,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首先,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污染问题。
然而,该公司未能积极配合,拒不履行整改要求,甚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虚假资料,企图掩盖违法事实。
面对公司的拒不整改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巨额罚款。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列举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了充分说明。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对该公司的申诉、陈述意见等程序性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了公司的申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进行了申诉,提出了相关陈述意见。
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诉后,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对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过复核,环保部门认为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程序性和效力得到了充分保障,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这也提醒我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惩罚。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篇一: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案例]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
”关某接过处罚通知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上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
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钱?”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了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叫你就交,啰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些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案例分析]本案中,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违反《行政处罚法》之处:1、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戴执勤袖章,对关某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直都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
2、罚款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行政处罚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做出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本案中,宋某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直接递给关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这是不合法的。
3、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4条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有的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程序,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
这是不合法的。
4、没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41条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不服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摘要:一、案例概述二、案例分析1.不服行政处罚的原因2.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分析3.案例结果及启示正文:一、案例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行政处罚的接受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仍有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拒绝执行。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不服行政处罚的原因,以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并从中汲取启示。
二、案例分析1.不服行政处罚的原因案例中,当事人张某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建建筑物。
城市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然而,张某对这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拒绝执行。
张某不服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他认为自己搭建的建筑物并无碍大局,不应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其次,他质疑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认为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最后,他担心拆除违章建筑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抵触情绪强烈。
2.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城市管理部门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符合法律程序。
3.案例结果及启示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张某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治意识。
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部门,都应增强法治意识,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依法行事。
(2)加强法律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法律法规,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3)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耐心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化解矛盾,避免对抗升级。
总之,这个典型案例提醒我们要积极提高法治意识,尊重行政处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对于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情况、规律和趋势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
某工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未经审批擅自排放工业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该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市场监管方面的案例。
某家药品公司涉嫌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经过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的联合调查,最终确认了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例表明了国家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容忽视,对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将严厉打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另外,我们再来看一个关于建筑领域的案例。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导致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
相关部门对该建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了建筑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各个领域的违法行为都采取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因此,各个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以免触犯法律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同时,相关部门也必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严肃和有效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对于各方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希望大家都能够遵纪守法,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文化娱乐行业的繁荣发展,行业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处罚作为文化娱乐行业监管的一种手段,起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探讨行政处罚的背景、原因、影响及对策,以期为该行业的从业者和监管部门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案例一:某娱乐场所涉嫌违规经营该娱乐场所涉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
这一案例反映了一些文化娱乐场所存在的经营管理混乱、行业监管不严的问题。
该案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监管手段不到位,使得一些文化娱乐场所得以违规经营。
二是部分从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无视法律法规,存在侥幸心理。
这一案例的行政处罚对于文化娱乐行业产生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加强了从业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程度,提高了行业的整体规范水平。
监管部门还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和发行电影作品该电影制片公司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和发行电影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该案例反映了一些文化娱乐从业者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意识不足。
在文化娱乐行业,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和经营基础,相关从业者应加强对版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所有的创意作品都经过合法授权。
这一案例的行政处罚起到了正面的警示作用,加强了从业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了行业的创意产出和市场正常运行。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完善行业版权保护体系,为文化娱乐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三:某演艺经纪公司涉嫌虚假广告欺诈该演艺经纪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自己的业绩和实力,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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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篇一: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辽宁局 2016年6月第4期总第11期进口危险品逃避商品检验案一、基本案情d检验检疫局查验人员在对大连某医疗器具有限公司从日本进口的接着剂、墨水和清洁剂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货物中一项硅油属危险品,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而该公司在报检时漏报。
d检验检疫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d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案情分析2013年8月以来,法检目录历经两次调整,出口工业品大部分调出,危险化学品却被逆势调入法检目录。
不少进出口企业因而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只有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才需要报检。
在此案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承认对于法检目录内的商品有较为清楚的报检流程认知,但对于《》内的危险品相关业务并不十分了解,并不知道列入《》内的危险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也不清楚漏报非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品会构成逃避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即法定检验)。
可以看出,法定检验的商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检目录内的商品;第二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属于法定检验产品。
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都属于法检商品,都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应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办理启示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环境保护。
我国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个别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仍存在通过瞒报等方式逃避检验监管的行为。
我们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增强进出口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
同时,加强与海事、安监、环保、港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防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目前,进口危险品违法案例主要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部分企业未对进口危险品予以申报,上述案件就是这种违法行为的典型,应当以“逃避商品检验”进行立案处罚;第二种是将法检目录内的商品报成法检目录外的危险品,试图逃避品质检验。
这种违法行为因其并不存在“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不能以“逃避商品检验”处罚,而应以“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立案处罚。
虽然“逃避商品检验”和“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具体罚则相同,但检验检疫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应对这两种情况予以区分。
【篇二: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篇一:全国金额最大行政处罚案例(2198字)2005年12月,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根据当地政府发展林果业的总体指示精神,决定将该林场的林间空地和弃耕地用于发展林果业。
林场编制出具体的《营造林规划项目》,报送巴楚县林业局审批,12月28日,巴楚县林业局作出巴林字(2005)第9号《关于对夏玛勒胡杨林场营造林规划项目的批复》。
批复认为,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要求及《喀什地区巴楚县重点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该规划符合我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
2006年年初,拿到批复的林场开始积极动员,对外宣传,热火朝天地招商引资。
2006年3月,席永海等承包户从各自老家来到新疆,同林场签订《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准备在祖国的边疆干出一番事业。
按约定,林场将闲置的弃耕地、林间空地发包给席永海等逐步建成经济林,发展林果业,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林场还根据《喀什地区巴楚县重点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及《巴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席永海等签订了《夏玛勒林场经济林定植责任书》。
席永海等按照《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和《夏玛勒林场经济林定植责任书》的约定,在承包的林间空地、弃耕地、荒地上栽种红枣、核桃等经济林幼苗。
同时,为了改变土壤结构,合理利用土地,根据林场的统一安排,席永海等在树苗之间暂时套种棉花。
然而,2008年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新疆林业公安局以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传唤刑拘,最终在缴纳数额不等的巨额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
当初发包林地的该林场场长李修伟,也被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侦查后,以滥用职权为由予以逮捕。
2008年11月17日至20日,席永海等20余承包户收到新疆林业厅和新疆林业公安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收案款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不但对承包户处以罚款,还要求将非法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原新疆森林公安局收取的保证金变成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案的罚款。
据统计,新疆林业厅向20余承包户开出的罚单多则1700万,少则200万,累计达1.2亿,处罚金额之巨,堪称中国之最。
面对亿元天价行政处罚,席永海等承包户委托代表和律师联系,请求律师帮助平反。
接受委托后,律师向乌鲁木齐市中院递交《行政起诉书》,要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立案后,中央电视台对此案进行了专题介绍,以合同迷局为题详细披露了这起史无前例的天价行政处罚案。
一审判决乌鲁木齐中院于2009年2月9日正式受理本案,同年3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天价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撤销。
理由:一、林场利用林间空地、弃耕地发展经济林已获得巴楚县林业局的书面同意,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林是依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实施,不存在未经同意毁林占用林地的行为;二、原告使用林间空地、弃耕地发展经济林的依据是席永海等和林场签订的《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和《夏玛勒林场经济林定植责任书》,不存擅自的问题。
如真应该处罚,也应当处罚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林场;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许多必经法定程序被逾越,其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告没有实施毁林行为。
新疆林业厅当庭辩称,原告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进行毁林开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
新疆林业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
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后,新华网、人民网、网易、新浪网、《中国青年报》、《新疆都市报》等媒体纷纷以全国金额最大的行政处罚案在乌鲁木齐中院开庭等为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
2009年10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砂、采石、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原告在国家公益林区内开垦林地,毁损公益林,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疆林业厅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巴楚县林业局批复实施的《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营造林规划项目》具体实施的是营造林,原告实施了毁林开垦行为,与规划项目内容相悖。
被告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程序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对原告的请求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席永海等不服,当即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
篇二:销售劣药行政处罚案案例(1828字)某医药公司于2010年3月4日,从省内另一医药公司购进标示为江西桔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138、规格每支装2ml、产品批号091112的复方当归注射液1200盒,销售单价2元/盒,货值金额2400元。
2010年4月20日经市药监局抽样检验,其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cdcy20100071),系劣药。
经市药监局立案调查,截至调查日止,除市药监局监督抽样用去4盒外,该批药品还剩存265盒,销售931盒,违法所得1862元。
在调查中查明,上述涉案药品系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法产品,但在进货验收过程中,当事人未按规定验明药品合格证明,且案发后不能提供该批复方当归注射液出厂检验报告书。
给予某医药公司如下处罚:1。
没收剩存的该批药品265盒;2。
没收违法所得1862元;3。
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2400元。
【评案说法】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禁止性条款,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无可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免除没收劣药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很明显,该条款中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是前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劣药是条件,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涉及的条款主要包括: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
作为药品经营企业,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是前提,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是法律要求的具体化,其中对药品的进货、验收、检验、储存和养护等方面的规范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避免企业经营假劣药的重要措施,是重点核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