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致患者脱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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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处突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处突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3月15日,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知名保健品公司生产的“神草”保健品存在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问题。

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保健品公司在其产品广告中宣称“神草”具有“包治百病”的功效,且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某市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二、事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3月15日,消费者李某在某保健品店购买了一盒“神草”保健品,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多种疾病。

李某服用一段时间后,病情并未改善,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李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 消费者协会调查: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神草”保健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其成分与广告宣传不符,且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

3. 媒体曝光:3月16日,当地媒体曝光了“神草”保健品虚假宣传的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4. 政府部门介入:3月17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神草”保健品公司进行调查。

5. 调查结果:调查组发现,“神草”保健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宣称“神草”具有“包治百病”的功效,夸大产品疗效。

- 未取得批准文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神草”保健品。

- 违规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

6. 处理结果: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神草”保健品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没收“神草”保健品;- 吊销营业执照。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 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神草”保健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包治百病”,属于虚假宣传。

- 未取得批准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生产、销售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

本案中,“神草”保健品公司未取得批准文号,擅自生产、销售药品,属于违法行为。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药品安全医疗美容违法经营【要旨】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医美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一起治安案件,暴露出了辖区内医疗美容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使用管理松懈、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微整形变成“危”整形,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10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

11月5日,经开区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美容机构120家,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5家、生活美容机构11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经开区院对整改进行了跟进调查,随机抽查了部分美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医美行业暴露出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主动作为,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构建了政府负责、多部门协作联动、法治保障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美行业服务规范,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医药类法律案件分析题库(3篇)

医药类法律案件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医药企业,其主要产品为某新型抗癌药物。

乙医院为提高患者治疗效果,向甲公司采购了该药物。

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患者丙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经鉴定为药品质量问题所致。

丙及其家属将甲公司和乙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药品过程中,对药品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抗癌药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丙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对药品质量负有监督责任。

本案中,乙医院在采购和使用甲公司生产的抗癌药物时,未对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存在过错。

因此,乙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患者丙的损失如何计算?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丙因甲公司和乙医院的过错,导致身体受到损害,其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3. 案例总结: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医院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患者丙受到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和乙医院的赔偿责任进行判定,确保患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药品零售企业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被消费者丙投诉。

丙在服用该药品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经鉴定为药品质量问题所致。

丙将甲药品零售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分析:(1)甲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药品过程中,对药品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导致消费者丙受到损害,甲药品零售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药物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药物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生产的某抗生素药品因其疗效显著、价格合理而深受市场欢迎。

然而,2019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制药公司生产的某抗生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生产工艺不规范、原料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

二、案件经过1. 举报与调查2019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制药公司生产的某抗生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接到举报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制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 现场检查与问题发现调查组在制药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工艺不规范:制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生产,存在严重的生产工艺不规范现象。

(2)原料质量不达标:制药公司使用的原料质量不达标,可能导致药品质量不合格。

(3)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制药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无法保证药品质量。

3. 责令停产停业与召回药品针对以上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制药公司立即停产停业,并召回所有不合格药品。

同时,调查组对制药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4. 案件审理制药公司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三、法律分析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生产必须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本案中,制药公司未按照GMP进行生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药品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药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本案中,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品质量不达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召回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生产企业在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召回不合格药品。

本案中,制药公司在发现问题后,未立即召回不合格药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2篇)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医院在2019年12月因违规处理医疗废物被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院在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存放;2. 未设置医疗废物专用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时间超过24小时;3.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使用专用车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遗撒;4.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接收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案例分析1. 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法律依据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收集、运送和处置。

本案中,某市医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2.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危害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若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本案中,某市医院违规处理医疗废物,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环境污染: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可能渗入土壤、水体,造成环境污染;(2)传播疾病: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可能传播疾病,危害人民群众健康;(3)安全隐患: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3.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某市医院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责令改正:要求某市医院立即停止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2)罚款:对某市医院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3)通报批评: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通报批评某市医院的违规行为。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患者张女士因感冒前往某市某医院就诊。

经医生诊断,张女士患有普通感冒,开具了感冒药A和B。

张女士在服用药物后不久,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表现为面部红肿、呼吸困难,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抢救,张女士的生命体征得以稳定,但面部皮肤受损严重,留下了永久性的疤痕。

张女士及其家属认为,药品A和B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不良反应的发生,要求医院和药品生产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药品A和B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药品生产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管理办法》(三)案件分析1. 药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者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本案中,张女士服用的药品A和B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存在多起类似的不良反应报告,且药品生产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因此,可以认定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

2. 医院诊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也未告知患者药物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存在诊疗过错。

3. 药品生产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张女士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药品生产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药品A和B存在质量问题,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药品生产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医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因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查处。

本案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等。

二、案件经过1. 犯罪行为(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药品。

(2)生产假冒伪劣药品: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虚假信息,且药品质量不达标。

(3)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导致部分药品存在安全隐患。

2. 调查取证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初步掌握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药监局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1)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2)没收企业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4)吊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5)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企业未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药品,违反了药品生产的基本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假冒伪劣药品: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存在虚假信息,且药品质量不达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

(3)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导致部分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

2. 法律依据分析(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生产假冒伪劣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仍有个别药店为追求利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涉及某药店销售假药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风险,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为追求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该假药,并进行了销售。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因此,某药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的,责令召回或者销毁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召回或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5)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给药店从业人员及药品市场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药店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销售假药。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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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致患者脱发案
xx年xx月xx日,xx市卫生卫生监督局接到谢某投诉,称其女儿使用从本市某药店购买的“银肤康”乳膏后,头发脱落。

经调查:患者,女,10岁,患“头疮”,于9月初在该药店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购买“银肤康”乳膏1支,使用3次(每5天洗头1次)15天后头发脱落,大小10块,脱发区有块状头屑样物附着。

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大厅一柜台摆放有“银肤康”乳膏10支(150g/支),外包装盒及乳膏正面分别设有醒目方框,方框内标注“科学配方,一次见效”有别与其他字体的红色字样;[适用范围]:适用于银屑病、神经性皮炎、慢性皮炎、牛皮癣、虫咬皮炎、皮肤瘙痒、荨麻疹、手足癣、花斑癣、脚气等原微生物有强抗菌效果;[卫生许可证]:x卫消证字(2003)第0013号;[主要成分]蛇床子、金银花、野菊花、藏红花等,其他如用法与用量等。

通过对投诉人及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情况,卫生执法人员当即对脱发患者的三个片状脱落区拍照留证,对药店货柜上的剩余10支“银肤康”乳膏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相关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3份),并向该药店索要“银肤康”乳膏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件。

药店现场不能出示
相关证件,3天后为办案人员出示了“银肤康”乳膏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自检报告书复印件。

其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xx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由xx 省卫生厅于2007年5月15日颁发,许可项目:生产、销售卫生用品(抗(抑)菌喷洗剂)类,有效期限4年;提供“银肤康”产品批号为20080610自检报告1份,有效期至20100610,检测项目为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等6项,检测结论:本品符合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经网上查证,x卫消证字(2003)第0013号产品系列名录无“银肤康”乳膏。

【处理结果】
经综合分析认定:一是“银肤康”乳膏标签标注的“科学配方,一次见效”和标有含有中药成分的乳膏及适用的病种等均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二是该药店提供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自检报告书复印件无生产企业签署的“与原件相符”字样,也没有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经多次索要仍不能出示),且产品名录中无所销售的产品,为无效证件;三是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非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提供,为生产企业自检报告,检测
结论的表述不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效期为2年,更是查无实据,此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该药店经营销售的“银肤康”乳膏致患者脱发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销售“银肤康”乳膏,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自觉履行结案。

【体会与思考】
(一)体会:本案是一起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认定的理由有四:1、“银肤康”乳膏标签标注的“科学配方,一次见效”醒目红色字体明显有虚假夸大和暗示产品的使用效果和作用,对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产生误导;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14条规定,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标注除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银肤康”乳膏标注的主要原料为几味中药材,没有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也未标注
抗(抑)菌的杀(抑)菌率,不符合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18条第(六)项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症状和疾病名
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毒”等),“银肤康”乳膏适用范围罗列疾病十余种,成了无所不治的灵丹妙药,属于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禁止标注的内容;4、药店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后索取的复印件未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且查其许可产品名录无“银肤康”乳膏,视为无效证件,为《消毒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该药店的行政处
(二)思考:1、通过对“银肤康”乳膏外包装标识等内容综合分析发现,乳膏上“科学配方,一次见效”宣传疗效的广告语、乳膏标注的中药成份以及适用范围中有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实质上这是一种将消毒产品作为药品治疗疾病误导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本案中药店将乳膏作为消毒产品购进,患者却当作药品购买,使用后对患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依照《消毒管理办法》处理,只能追究消毒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卫生要求,对患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却无法追究,不能反应“过罚相当”的原则。

2、《消毒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单一,只有责令改正和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等行政处罚手段,不能体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

本案对作为证据保存的10支“银肤康”乳膏不知如何处臵。

3、当前市场上类似产品较多,多介于消毒产品与药品之间,披着消字号外衣,宣传产品的疗效,打擦边球,难以定性,规避法律制裁,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如何规范值得探讨。

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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