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案例: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职业病赔偿案例分析

职业病赔偿案例分析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数据统计,全球每年约有260万人因职业病而死亡,其中中国占了很大的比例。
职业病给工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重大威胁,也加重了社会的医疗负担。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职业病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职业病赔偿制度的具体运行情况,在此进行了一些案例分析。
案例一:工人患有职业肺病某工矿企业的工人小王在工作岗位上长时间接触尘肺等有害物质,导致其患有职业肺病。
经医院诊断,小王的职业肺病是由于工作环境导致的,且已经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小王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了职业病赔偿申请。
经过调查,工矿企业确实存在未采取控制措施以防止职业病的现象,并且未履行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工矿企业向小王支付赔偿金、医疗费和误工费等。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工人小王患上职业肺病的原因是与工作环境相关的,他符合了职业病赔偿的条件。
工矿企业未能履行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例二: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人患有职业病某家钢铁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人们长期接触到高温、高噪音、有害物质等,严重影响了工人的身体健康。
其中一位工人小李患有职业性听力损失。
小李经医院诊断,其听力损失与工作环境有很大关系。
小李提出了赔偿申请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钢铁公司支付赔偿金、医疗费和误工费等,以保护小李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暴露出了公司管理不善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影响。
钢铁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人免受有害物质的伤害,导致工人患上职业病。
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农民工患上职业皮肤病农民工小张在一家化工厂工作,由于长时间接触化学物质,小张患上了职业皮肤病。
小张提出了职业病赔偿申请,但化工厂拒绝承认这是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聘请了律师帮助其维护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化工厂支付小张赔偿金、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因为化工厂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犯有失职。
职业病认定的法院判决案例

职业病认定的法院判决案例案例1:农民工职业性肺病认定终审判决案情简介:甲某是一位农民工,长期在一家建筑工地从事切割石材的工作。
后期出现呼吸困难、咳嗽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职业性肺病。
甲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职业病认定申请,但申请被驳回。
甲某不服,将此案提交至法院。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甲某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院的确诊报告、工地劳动条件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同时,甲某还邀请了工地其他工人作为证人进行证言。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综合考虑了甲某的工作环境、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医院确诊报告等证据,认定甲某患有职业性肺病。
法院认为,甲某工作环境中存在大量石材切割粉尘,并未提供足够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违反了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甲某的职业病认定申请,并要求雇主向甲某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案例2:工业企业中职业中毒认定争议案案情简介:乙某是一家工业企业中的一名职工,在生产车间长时间暴露于甲醛等有害物质中。
后来乙某出现了头晕、胸闷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职业中毒。
乙某向工伤认定委员会申报职业病,但申请被驳回。
乙某不服,将此案提交至法院。
审理过程:乙某提出了多份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业企业的生产记录等来支持其职业中毒的认定。
乙某还聘请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鉴定人,提供了详细的职业中毒鉴定报告。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乙某所在的工业企业中存在甲醛等有害物质,乙某长时间接触这些有害物质导致其发生职业中毒是有充分证据支持的。
法院进一步认为,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乙某的职业中毒认定,要求工业企业向乙某支付医疗费用、暂时伤残津贴等。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法院在职业病认定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法院通过充分审理各项证据,并依法评判,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些判决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更加重视职业病防护,进一步推进职业病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职业卫生问题日益突出,对劳动者健康和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将一些典型的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汇总,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一、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导致劳动者健康受到危害。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属于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符合法定要求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未能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内容存在虚假、遗漏等问题。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按规定实施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未向劳动者告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实施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保障劳动者知情权。
四、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导致劳动者健康受到危害。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保护。
职业卫生处罚案例

职业卫生处罚案例
某家生产化学品的企业,工作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导致多名工人出现呼吸道疾病和皮肤过敏等职业病症状。
经过职业卫生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包括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实施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未提供足够的防护设施和装备等。
根据相关法规,职业卫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严肃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改、罚款等措施。
该企业被迫改善职业卫生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措施,以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这一案例表明,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也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因此企业必须认真对待职业卫生管理,履行职业卫生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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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案例: 一起因处罚不当被撒销的职业卫生案例分析

一起因处罚不当被撒销的职业卫生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20年10月20日,卫生局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某(科兴)塑料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诸多问题,便向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车间要加强通风换气,生产工人要配戴有效的防尘防毒面具等。
2020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仍然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执法人员现场作了检查笔录和整改意见。
于2020年4月21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告知拟对该厂罚款2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
该厂提出陈述申辨后,我局决定对该厂处以2020元的罚款。
6月9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卫生执法人员采取了留置送达,并注明了原因和照相为证。
该厂不服,于年7月3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经过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仁卫罚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不清楚。
申请人这企业于2020年4月中旬正式投产,由于企业处于起步阶段,生产的是农资产品,从业人员尚未固定,加之长期停电不能正常生产,所以工人没有进行健康体检,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监护档案。
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情况下就对其进行处罚,其处罚显然不当,要求撒销处罚。
2.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某(科兴)塑料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等问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2020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仍然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两次检查时该厂均在正常生产,然而该厂负责人均以生产困难,经常停产,工人未固定等理由,拒不性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为证,并有当事人的签名。
根据《职业病防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职业卫生违法案案例分析

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职业卫生违法案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5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按年度执法计划到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丰业宝、厂长黄绍畴、现场4名员工贺正芬、侯周、罗意、谭凤玖等,制作了相关询问笔录,并查看档案资料,证实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
执法现场照片:二、企业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广东汇成安全健康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HCJC20161415,制作时间2016年11月14日),报告显示该公司一楼木工车间的抛光岗位存在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木粉尘已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其检测显示报告建议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排4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处罚情况及依据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安排4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建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53000.00)的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讲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情简介]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卫生局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案件分析] 2004年度,该市安监、卫生、环保、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电镀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该公司虽然按时参加了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但迟迟未有整治的实际行动。
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并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反映了其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漠视。
[处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体现“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组织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某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案件分析]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
职业病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某民初字第0001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职业为建筑工人。
被告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
2010年,张某入职被告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员。
在工作期间,张某长期接触水泥、沙石、钢筋等建筑材料,同时,在工作中还经常接触到含有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环境。
由于公司没有为张某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也没有对张某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张某在工作中多次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
2019年,张某被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病(三期),经鉴定为工伤。
张某向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四级。
张某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万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所患矽肺病与其工作环境有关,但否认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对张某患有矽肺病存在过错;2. 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3. 张某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自2010年起在被告某建筑公司工作,长期接触水泥、沙石、钢筋等建筑材料,在工作中还经常接触到含有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环境;2. 被告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也未对张某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3. 张某于2019年被诊断为矽肺病(三期),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
对于争议焦点,法院认为:1. 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也未对张某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存在违法行为,对张某患有矽肺病存在过错;2. 张某所患矽肺病与其工作环境有关,被告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3.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法院依法确定了张某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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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事故概述
2020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
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
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
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
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
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
,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
5月9
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
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
员及时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
本案监督执法过程完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