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卫生法律法规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医院因一起医疗事故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患者李某因腹痛入院,经该院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需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将患者的阑尾切除,导致患者肠道严重受损。
术后,患者病情恶化,经多方治疗无效,最终不幸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1. 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误将患者的阑尾切除,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患者肠道严重受损,最终不幸去世。
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形;(3)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4)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医院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误将患者的阑尾切除,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患者肠道严重受损,最终不幸去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三、案件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过错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用;(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死亡赔偿金;(10)精神损害抚慰金。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某市卫生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某市卫生局认定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仍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隔离,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某市卫生局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关于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四、行政许可的一般原理和法律规定在卫生 执法领域的运用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法律禁止的解除 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通常以证照的形式表
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合法的条件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首先,违法主体认定明确、责任清晰。 案例:某医院与甲公司签署协议,将其所属泌尿科等科 室作为“共同管理学科”,甲公司授权其董事长王某负责 处理合作事宜,王某又注册乙公司。由甲公司授权乙公司 代理执行合作协议,实际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有多个违 法行为。 认定:医院构成出借、出租诊疗科室;甲公司构成无证 开展诊疗活动并对乙公司的其他违法活动承担责任。
这其中有几个违法行为。
案例:2006年10月,是卫生局根据举报对某医院进行了 立案查处,查明医院有以下违法事实:(1)使用3名非卫 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超出执业范围开展诊疗 活动、且对患者造成损害;(3)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 排放。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该局对违法医院给予了警告、罚款1.8万元人 民币,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的处罚。
案情:某医疗机构聘用无证人员,在对病人施治过程中,不按技 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此案中,就有三种法律责任: 第一,医疗机构聘用非技术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处以5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第二, 医疗机构对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施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处理原则:重责吸收轻责;分别追究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卫生领域的管理和监督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卫生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起食品安全相关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然而,在某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导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未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在此案例中,食品生产企业未能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起医疗纠纷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保障患者的人身权益。
然而,在某医疗机构的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未能充分告知患者手术的风险和后果,擅自进行手术操作,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经司法鉴定,该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违反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起环境卫生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得损害环境资源。
然而,在某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严重超标,造成了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
经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和调查,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卫生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对于加强卫生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案例,可以发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
同时,也提醒相关生产经营者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法定责任,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4、制作文书,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某 款等,处罚:取缔该店;罚款30000元。
5、店主要求听证:市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当 场出示了市局当年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和同月签发 的健康证,同时否认剩肉生蛆而是煮肉调料生蛆, 提出苍蝇密度高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市局违反执 法程序,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卫生局在4日 前通知听证。要求撤销处罚。
[相关链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 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 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 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案件2 安徽合肥市传染病行政控制败诉案
[案情简介]某酒店出现一例霍乱病人,监督 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和卫生处理。
卫生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医院,拥有床位200张,医护人员300余人。
2019年5月,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导致医疗废物泄漏,污染了周边环境,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5日,某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桶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破裂,医疗废物泄漏至医院周边的绿化带和下水道。
2. 居民举报:泄漏事件发生后,附近居民发现绿化带和下水道中存在大量医疗废物,随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
3. 环保部门调查:接到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未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导致医疗废物露天堆放;-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医疗废物泄漏。
4. 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了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卫生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渗漏和扩散。
2.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医院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的罚款和责令改正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 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某医院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若医疗废物泄漏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 责任追究:- 某医院作为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

[存在问题]这个案件是内部程序不合 法,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应由卫生局 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署名,却是监督执 行机构负责人审查签署。
[相关链接]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 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 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 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 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责令限期整改。该厂拒绝。理由是自来水厂已 消毒,出现水质不合格由自来水厂负责。
2、一个月后再次检查仍未改,现场监测余氯含量 为零,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签 字认可,监督员提出处罚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又送 达听证告知,两次告知,当事人都签字认可,但规定 时限内均未作出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
一、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案件1 山东菏泽市听证撤销食品卫生处罚案 [案情简介] 省卫生厅检查该市某熟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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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1、案情概述2014年,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A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容:某门诊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相出让给口腔科医师黄某使用,建议A区卫生计生委对该门诊部和黄某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收藏。
经调查,A区卫生计生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该门诊部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7350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门诊部自觉缴纳的罚款,本案得以结案。
2、案情分析2.1证据调查A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调取了该门诊部和黄某合同纠纷的卷宗复印件,法院判决书认定:该门诊部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黄某使用。
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正式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
A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了案件。
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为法规政策所禁止,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且属无效合同,可不予采信,但是《合作合同》上有该门诊部合同专用章、黄某及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且在对王某的调查中,王某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在案件查处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门诊部为卫生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门诊部,核准科目中有口腔科。
当事人——黄某为自然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
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该门诊部法人王某)提供该门诊部口腔科与乙方(黄某)合作,合作期限5年,风险保障金50000元由乙方(黄某)支付。
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牙片机。
房租、水电、卫生、电话、电视、取暖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乙方提供医疗设备及使用耗材、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而乙方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医疗纠纷、劳动保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在风险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合作合同视为终止。
如要继续合作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双倍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合理经营,合作期满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障金。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营利以该科的月营业额分成。
合作期间如乙方经营不当或经营不善而无法经营,甲方退还风险保障金50%,合作终止。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作期间能够正常行医,并向乙方提供甲方门诊部的相关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法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从业人员的真实执业资历及相关证件以保证双方合作的合法性。
”“合作期间如乙方意欲转让,必须首先同甲方进行协商。
”2013年10月因拖欠流水分成金额产生纠纷,双方终止协议,并因设备搬迁、押金等问题产生矛盾,黄某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对违法事实的认定A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该门诊部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实为该门诊部为黄某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通过分配黄某的医疗执业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来获取相应的分成,系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双方系以“合作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行为内容上的非法性,以此规避我国上述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没有提及“出让”,因此,关于双方的违法事实,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
在调查中,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出于逃避行政处罚的心理,否认双方之间的关系为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而称双方为聘用关系,致使调查人员无法取得对事实认定有利的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但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调查人员对各种证据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
因此,调查人员对《合作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核实,理清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形式、合作双方的内在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分配形式,并结合双方法庭谈话笔录内容、法院判决书等作为证据,对合作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2.2.1该门诊部与黄某“合作”期间的实际关系。
对本案例《合作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实的过程中,调查人员认为:该门诊部为合法的医疗机构,设置有口腔科;黄某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证书上她的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在该门诊部执业期间执业地址注册在该门诊部;该门诊部与口腔科医师黄某之间有合作关系;黄某与门诊部房屋等存在租赁关系;黄某以该门诊部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门诊部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承担亏损风险;双方有利益分配。
同时,根据法庭卷宗记录,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中将“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概念界定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王义新等人认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案件需要具备4个关键因素,即:(1)医疗机构将房屋或科室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2)医疗机构通过出租房屋、科室收取租金或变相收取租金;(3)承包科室经营的主体是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4)承包方以出租方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中,黄某为自然人,具有行医资格,并且在该门诊部执业期间已将执业地点注册至该门诊部,因此不能认为黄某为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
综合分析《合作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利益分配形式并参考法院判决内容,调查人员认为该门诊部与黄某的关系实质为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
2.2.2法律适用。
调查过程中,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一直强调双方“合作”的目的是避免单位口腔科被核减,实际上并没有赚到钱。
而且,黄某在其单位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医疗纠纷和责任事故,故不能认定该门诊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黄某使用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认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让方黄某在该门诊部执业期间给患者造成了伤害。
同时,从A区卫生计生委调取黄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可见她的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在该门诊部执业期间执业地址注册在该门诊部。
因此,不能认定该门诊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故A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给予该门诊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3对非法所得的计算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定种类,是行政处罚机关剥夺被处罚人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中指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对非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
此案中对非法所得的有关证据是:A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合作合同》、对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调查笔录以及该门诊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些证据对非法所得的数额认定符合逻辑关系,构成证据链。
根据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法院认为该门诊部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被认定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均应返还,使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法院支持黄某要求该门诊部限期退还违法扣押黄某的风险保障押金50000元,赔付利息损失6000元,支付仪器设备搬迁费2000元。
对该门诊部的调查中,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关于扣押黄某的风险保障押金,该门诊部已经在法院二审结束后,交给A区人民法院。
由于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成本,同时,对于当事人已缴税款和有证据证明已退还、赔偿受害人的金额,应在没收违法所得时扣减(计算时仍应计算在内)并予以说明。
因此,风险保障押金不计入非法所得。
该门诊部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提到,“黄某在该门诊部口腔科执业时间是从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
这期间,口腔科的营业额共计2.1万元。
给黄某13650元,门诊部收取7350元。
”虽未提供辅助证据,但该《情况说明》是由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并得到其认可,符合逻辑关系,故予以认定:黄某在该门诊部口腔科执业期间,该门诊部的非法所得是7350元。
2.4案件后续处理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的规定,A区卫生计生委将本案的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不足之处在于未对当事人黄某进行调查。
因黄某的执业地点已变更至外地,其案件委托代理人也拒绝来A区卫生计生委接受调查,且本案中证据已足够证明该门诊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口腔科医师黄某使用,故本案中未对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
关于黄某使用通过转让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建议另案进行处理。
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中“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对黄某应当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处罚。
3、建议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是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形成的,究其原因有复杂的社会、体制因素,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不够完善、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等。
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发生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合法的医疗机构内,隐蔽性大,对患者的欺骗性强,存在较大的医疗安全隐患。
在执法实践中,卫生监督员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取证越来越困难,同时对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事实的认定也存在困难,因而实际能够立案查处的案件数量并不多。
对上述行为的处理作者有以下建议:3.1出台扶持政策政府及时出台扶持政策,对相对落后地区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者提供支持,疏导社会相对过剩的卫生人力资源,平衡各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提供保障。
3.2完善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规应随着各种新的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断加以完善。
行政机关应尽快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打击违法者,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3.3建立联动机制法院、工商、人事、税务及卫生等多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对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人事变动、财务收支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可疑之处,按照职责分工告知相关部门,并做好配合工作,实现全方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