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清府办〔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六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治北江(市区河段)游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清远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实施细则》和《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整治北江(市区河段)游船,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游船管理各项工作,坚决防治水污染,持久改善水体水质状况,为市区人民创建一个洁净优美的城乡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清理、报废北江(市区河段)现存的“49年船舶”,同时对仍在有效营运期的现有游船进行升级改造或淘汰。
通过2年时间,力争北江(市区河段)范围内的所有游船达到清远市北江游船的环保标准,彻底解决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污染问题,持久保护北江水资源。
三、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1.对清远市北江流域(市区河段)的游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现有游船的数量、型号、载客量、权属人姓名、有效期日期以及餐饮、垃圾排放等详细情况,并建立台帐。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清府办〔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清府办〔2016〕2号)、《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财行〔2015〕14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清财行〔201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是指申请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新增(没有增加人员编制,以下同)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申请单位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需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清府办函〔201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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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结束——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5〕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尾矿库注销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安监〔201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7.21
施行日期
2015.07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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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清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1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清府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范工程概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概算,从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征地拆迁费及BT项目的利息和回报(但这部分费用要在项目概算中单列)。
第二章依据与内容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一)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等;(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四)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市场采集的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价格信息;(五)概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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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1月9日市委五届第10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通过银行或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但以后须逐步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本金、补贴利息或偿还投资成本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8869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db.png)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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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3]97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9
【实施日期】2013.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3〕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9日
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清远水利枢纽船闸船舶过闸的通航秩序,保障过往船舶、排筏和设施的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清远水利枢纽船闸管理范围:自船闸上游引航道出入口(隔流墙前沿)起,至下游引航道出入口(隔流堤末端)止,包括上、下游引航道和闸室部分。
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为特别管理水域。
船闸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特别管理水域内的设备、设施的完整与良好。
第三条【航标管理】船闸管理范围内的通航水域船闸专用航道标志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按航标管理机构的许可进行设置与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
发现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船闸管理部门。
船闸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航道、海事等部门抄报,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维护。
第四条【船舶过闸条件】凡在特别管理水域内行驶、停泊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遵守国家、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服从船闸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必须具备适航的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3.配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4.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船闸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任何船舶、排筏不得在拦河坝工程区及上、下游政府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程管理范围报政府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五条【船闸保护】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助航、导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六条【停航条件】在特别管理水域内进行疏浚作业,以及船闸大、中修时由清远水利枢纽提出停航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北江航道局和清远海事局发布停航通告;遇下列情况之一,清远水利枢纽应停止开放船闸,并及时报告船闸主管部门:(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停航时;
(二)当枢纽坝址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珠基高程,坝前:12.19m,坝后
12.05m)时;
(三)当枢纽坝址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珠基高程,坝前:7.17m,坝后
0.70m)时;
(四)枢纽当地发生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五)枢纽当地发生特大暴雨时;
(六)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时;
(七)当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时;
(八)发生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
第七条【对过闸船舶的规定】过闸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引航道内禁止试航试车、编解船队、排筏。
禁止在闸内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
不准齐头并进或追抢进、出闸室,禁止撒网捕鱼和游泳。
(二)禁止丢弃物品和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排放油污及其他有害物质。
(三)禁止一切船舶、条筏堵塞主航道。
第八条【事故处理】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