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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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3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3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1日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素质高、示范作用强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在服务社会建设大局、满足基层民生需求、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的专业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枣庄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在枣庄地区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达一定年限,成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枣庄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枣庄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30名(其中养老服务领域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枣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10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10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枣庄市法律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专家库;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从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人员,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 (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市政府设首席法律顾问 1 名,其他法律顾问若干名。

法律顾问聘期 2 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 5 年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五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五)在所从事领域成绩显著,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六)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22
•【字号】枣政发〔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发〔2015〕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枣政字〔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枣政字〔2023〕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4日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聚焦“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计划,推动数字枣庄建设,不断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22〕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明确转型路径和重点工作,实现制造模式、组织方式和产业形态深层次变革,为服务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省工业互联网服务基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全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加速应用,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枣政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9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二)增加对区(市)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各区(市)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三)增加对我市中央、省、市安排重点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职责。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根据上级审计部门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市属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分支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五)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六)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经济效益的审计职责。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枣政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6〕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枣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由市国资委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兑现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条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09]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09]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16施行日期2009.01.16文号枣政办发[2009]7号主题类别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09]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但是,部分企业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依然存在。

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特别是煤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生产理念,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政策、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枣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市政府确定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公布如下:召集人:吴承鉴(副市长)副召集人:王琪琳(市政府副秘书长)孙桂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郭之祥(市工商局局长)张厚杭(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成员:王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继忠(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庆岭(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旭光(市法院副院长)牛庆礼(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明(市发改委副主任)田伟(市经信委副主任)吴东翔(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王金鸥(市司法局副局长)郑金福(市财政局副局长)齐明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冯宜勇(市农业局副局长)刘万先(市林业局调研员)葛勇(市科技局副局长)于卫东(市教育局副局长)甘信石(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韩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钱继伟(市卫生局副局长)李孝友(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广桥(市商务局副局长)孙强(市质监局副局长)郑洪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闫卫平(青岛海关驻枣庄办事处副主任)王巍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张厚杭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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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0]96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6
【实施日期】201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9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枣庄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二)增加对区(市)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各区(市)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三)增加对我市中央、省、市安排重点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职责。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的规定,根据上级审计部门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市属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分支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五)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六)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经济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
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监督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负责制定我市审计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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