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精编WORD版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精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完善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全省各地各部门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院所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规定,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对院所高校进行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扩散。
院所高校应强化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运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成果价格,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院所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应依法依规明晰产权。
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立项时应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院所高校应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责权利。
院所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规定,授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处置权,由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经营、处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对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等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决策后,方可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应明确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等内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且无异议。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产品研发进度和成果转化;引进先进的产品技术;鼓励员工钻研技术、学习业务的热情、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公司产品更具市场竞争能力。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奖励分为科技项目奖励、专利奖励、科技创新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及参与人员的认定第三条科技成果是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实用意义的结果,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的认定要有利于激励技术人员积极性为原则,属于集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评估所有项目参与人员贡献,不能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根据项目情况,在项目开始前公司尽量发文决定项目参与人员。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团队协作的精神,不同专业人员合作更有利于成果的快速和转化,公司根据项目的情况,鼓励不同专业技术人员通力合作,鼓励培养年轻技术人员。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验收第七条新产品科技成果。
一般采取经试生产成功,样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且质量稳定,提交客户使用合格为原则。
如果是申报上级的项目则须经过上级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鉴定。
第八条技术改造科技成果。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产量、提高产品产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
技改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材料以改造前后各种数据(生产能力、生产人员的增减、产品质量、能耗、安全性、环保、操作条件等)对比为准则,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九条专利成果。
公司为了申报上级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对成果先进行申报专利,成果以取得专利权并获得专利号证书为准。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奖励标准。
所承担的项目类型为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立项(或引进项目),在项目开发规定期限内能完成或提前完成全部开发要求;所研究的项目在科学技术上有突破或在理论上有发展,技术先进;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在性能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形成公司自主技术产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浙政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日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奖励对象、奖励条件第五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对象是个人,获奖人员每人奖励2万元。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三等奖获奖人员每年不超过50人。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省范围内、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省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与真实。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旨在奖励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授予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荣誉。
对个人的奖励侧重于在科研、生产实践工作一线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控股投资企业是指由子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委托子公司管理及子公司之间互相委托管理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授予在以下方面为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在重点难点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攻克技术难关,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具有新的创新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在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中,实现国产化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三年以上的推广应用,产生了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八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按照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作用,综合评定奖励等级。
第九条公司科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数额的奖金。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相关科技成果奖励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科技创新,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奖励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激励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章奖励种类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以下几类:1. 自然科学奖:奖励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科技成果;2. 技术发明奖:奖励在技术发明领域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的科技成果;3.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成果;4. 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如下:1. 具有创新性,填补国内或国际空白;2. 具有先进性,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3. 具有实用性,具有推广价值;4. 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条件如下:1. 成果转化过程规范,技术成熟可靠;2. 成果转化效益显著,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推动作用;3. 成果转化过程中,创新性强,为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奖励办法第七条奖励评审工作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评审。
第九条奖励评审程序如下:1. 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2.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4.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5. 公布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条奖励标准如下:1.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2.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3.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4. 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60万元,三等奖40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省、市及公司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
公司技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申报评价及推广、数据库管理、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向成果办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登记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便于及时总结、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保证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向成果办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公司科技成果评奖体系。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或鉴定之前,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需汇总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项目申报表、计划任务书、项目目标责任书、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组活动记录、工业性试验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时提交完整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资料、项目验收(鉴定)表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文字资料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A4纸打印,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公司成果办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成果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涉及公司技术机密,需要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章规定了科技成果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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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精编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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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所有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技术革新等活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七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八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九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
济效益的。
第十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其他知识产权的。
第十一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四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直接与研发人员绩效薪酬相挂钩。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并通过评审的,获得受理号后,公司给知识产权发明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获得政府奖励的,不分区、市、省,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在国际、国外或国内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创新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为公司带来显着经济效益的,公司可在结果利润中提取5%的比例作为奖励。
第二十条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于每年年底统一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归集体所有,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解释。
XXX有限公司 2013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