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行政庭负责人谈反垄断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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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S E G UH N B A 部 长 笔谈 H N B Z A G I NI T 省
次会 议 时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 垄 断法》 的重要 意义 , 反
充 分 认 识 反 垄 断 工 作 的 艰 巨
章 或规 范性文 件等 来 实施 的 ,
对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目前 既不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议 。二 是 法 律 责任 单 一 ,制 裁 措 施 软弱 。《 垄 断法 》 对于 实 反 施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仅 规 定 由 上 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责 任 人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的 行 政 责 任 ,没有 相 应 的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害 补偿 措
高 市 场 效 率 的 集 中 、兼 并 ;既 要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又 要 防 止 不 当 兼 并 、集 中形 成 市场 垄 断 ;既 要 保 证 国有 企 业 在 重 点 行 业 和关
键 领 域 的控 制 力 ,又 要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侵 犯 其 他 经 营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查 机构 、审查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法 机 构 ;多 机 构 ” 指 商 务 部 、 “ 是 发改委 、 商总局 , 工 以及 电力 监
管委 员会 、 息产 业 部 、 信 铁道 部 、
民航 局 、 监 会 、 证 银监 会 、 保监 会
等等行 业 主管 部 门 。 如何 协调 好 各 执 法 部 门 以及 反 垄 断执 法 部 门行业 监 管之 间 的关 系 , 然 成 必 为反 垄断 执法 中的难 点之 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法释〔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规制 。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浅谈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适用除外

浅谈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适用除外

和经济学 界 热 门话 题 , 随着 中国加入 度
浅 谈 中 国反 垄 断 立 法 的 适 用 除 外
文 /苏迎 迎
大致 可 以分 为三 种 类型 , 一 是 由生 产 技术 上 的规 模 经 济导 致 的 “ 自然 在 我 国社 会 经济 的某 些 行业 和 领 域, 由于 其本 身 固有 的特 殊性 ,或者 国家
引起动 荡或 致使企 业破 产倒 闭,对于 存款 人 、 被保 险 人及社 会 经济都 会 发
生严 重 影响 。
三 适用 除外 也应 有 。 度
立法 中对 适用除 外 的规 定要 掌握 业 、需 要保 密 的高 科技行 业 和产 品 、
好相 应 的 “ ” 度 。豁免 也是有 限度 的 , 需要 禁止或 限制在 社会上流通 的产 品 如果 受到豁免 的行业 或企业滥 用豁免 以及 其他 同国计 民生关系重大 的行业 ( )农业 、林业 、渔 业 三 农林渔 业在 国 民经济 中处 于基础 权 或超越 豁免 限度 , 应受 反垄 断法 和 产 品等 。 些行业 和产 品可 以实 行 仍 这
维普资讯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嗣 l 经
反 垄 断立法 是 近 十年 来法 学 界


反垄 断法 中应有 适用 除 外制
增强 效率 和损 害效率 双重 可能性 。 因
此 , 垄 断有 其 存在 的合 理 性 和 合 法 垄断 的原意 是独 占, 即一 个市 场 性 ,并非一概 都 应受 到法律 的否 定或 W TO, 反垄 断 立法 的必 要性 和 紧迫 性 更加 显现 出来 , 垄断法 的 制定和 上 只有一个 经 营者 。反 垄 断法 ,顾 名 制裁 。 反 思义就 是反对垄 断和保护 竞争 的法 律 二 、反垄断 立法 的适 用 除外 范 围 出台 已是指 日可待 ,但是否 所有 的垄 制度 , 是市 场经济 国 家基本 的法律 它 反垄 断法 的适用 除外规 定是反 垄 断 都是违 法 的, 是需要 “ ” 都 反 的, 如 制度 , 它在 市 场经济 国 家的法 律体 系 断的立法 目标 与其他社 会经济 目标 相 果 答案是 否定 的 , 那么 哪些 是属 于反 中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 位 。 互 协调 的结 果,我 国是 世界上 较 晚制 垄 断的豁免 范围呢? 这 个豁免 是否是 垄 断会 导致 限制竞 争 ,但 反垄 断 定反垄 断法 的 国家,应该 利用 后发 完全的豁免 ?笔者 下面仅就 反垄断立 也要 区别对 待 ,经 济学 上 讲 的垄 断, 优势 ”充 分 吸收 前人 和 国外 的经 验 。 法 中的适用 除外谈 谈 自已的看法 。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定为法定 的豁免类型。我国的中小企业 占了绝大 多数 .而且竞争 更应 当根 据我 国实际进 行经济分析 .才能做出合理的安排。 力普遍 比较低下 和 为数不多的大企 业实 力相 差悬殊 .生存环境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 业进行保护已经为绝 大多数国家立法与实
比较 恶劣 。因此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对中小企业 的特定联 践所认 同 ,但在具体 的适用过程 中 仍 然存在许 多的问题 。笔者
我国 《 垄断法》对于企业 合并控制制度主要规定在该 法的 过3 亿元人 民币 . 反 0 至少一个经营者在 中国境 内的资产或销售额超 第 四章——经营者集 中当中 .以例举 的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 过 1亿 元人 民币” 这一规定不论其具体 数额 的确定是否合理 . 5 , 但 三种具体情形 ,包括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 资产 其立法意 图是 明显的 :针对 目前我国企业规模较小 ,而在 中国境 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以及通过合同方式取得 对其 内实施合 并行 为的都是境外大企 业这一 国情 而应当鼓励 国内企 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同时在第 四章第二十 一条规定 了我 国对于经 业合 并而 限制 境 外 企 业 合 并 。但 在 通 过 的 《 垄 断 法 》 中 ,这 一 反 营者集中的控制是通过事前 申报审查的方式来实现的。但是 ,反 具体 的数额标准被取消 。因此 .在实践中确立 申报标准时 应综 垄断法却没有 明确 规定经营者 申报 的标准 .而 只是 笼统地规 定 合考虑 以下因素 : ” 经营者集 中达到 国务院规定 的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应 当事先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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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 》适用实践中应 当注意的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正确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因垄断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结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受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的抗辩或者反诉确有证据支持或者认为案件的裁决需要以反垄断法为依据,但其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对相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

多个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对相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六条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被指定或者被强制的经营者主张民事权利的,应当在相关行政行为被依法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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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谈反垄断法适用问题2008年11月03日《反垄断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就审理反垄断行政案件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审查提出了哪些挑战?答: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它的实施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反垄断法共八章五十七条,既反经济垄断,也反行政垄断,除以合法性、合理性、竞争性和安全性为原则外,也以合理性原则贯穿始终。

反垄断双刃剑的功效决定了政府管制的边界、高度专业性问题的判断预期未来经济走向,民事行政双轨制救济机制决定了司法审查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作用。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尽成熟,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政府职能尚在转变之中,对反垄断法认识上有误区,相应的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等,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任务十分艰巨复杂,也给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行政案件带来巨大挑战。

问: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是否会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以细化相关规定保证反垄断行政案件的审理?答: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是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不断摸索、丰富和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因此,更加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审判制度。

当前,就反垄断司法审查而言,有很多亟须研究的具体问题。

比如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如何界定反垄断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如何识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全面审查,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时如何处理;反垄断司法审查的内容与标准等等。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级法院都应当未雨绸缪,早做部署和应对,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也正在就有关反垄断行政审判亟须解决的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启动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起草工作。

关于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重大复杂”案件,解释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反垄断行政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特殊要求,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关于反垄断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设计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日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反垄断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该规则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由此可见,反垄断委员会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代替具体反垄断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因而不存在被告问题。

第二个层次为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三个部门分头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该机构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即为省级的三个部门。

第二层次的执法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为适格被告。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鉴别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受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不受理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反垄断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决定需在司法审查识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识别的标准一般有三点:该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适用的效力是否反复适用;能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同时注意,针对对象的特定性不在于人数的多少,反复适用是对事项或事件的反复适用而不是人的反复适用,行政机关文件的名称并不决定其性质,决定性质的为文件的内容,有可能一个文件中既有具体行政行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

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识别。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反垄断法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无论何种行政行为被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均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且实行全面审查。

即:不仅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而且对是否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进行审查;不仅审查是否显失公正,而且审查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依据合法性审查标准,而且依据合理性审查标准。

审查反垄断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到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众多的行政法规等;涉及到反垄断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设定两个层级的反垄断机构,其中第二层级为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执法,目前为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同时设定了授权执法。

该规定确定了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此也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进一步确定了执法主体职权职责体现职权法定,以识别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审查反垄断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关于司法审查中举证责任分配第一,证据和依据的区分问题,行政证据规则对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并没有明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依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供;依据则应当遵循法律适用规则的要求。

第二,案卷外证据的排除规则,法院只能根据案卷的记载作出决定,不能以案卷以外的事实作为基础。

即法院根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不因行政机关的任意武断行为而受到侵害,防止行政机关未取证就裁决;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申请司法救济;便于法院全面审查评估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第三,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排除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在反垄断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认定为证据充分。

第五,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反垄断行政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必要时,法庭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进行询问。

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有利于法官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关于行民交叉的程序处理反垄断法实行双轨救济,受损害者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两种诉讼何者为先?在其他行民交叉审判实务中一般遵循“谁前提,谁优先”的规则,但在反垄断司法审查案件中,有可能两者并行不悖,同时进行;有可能两种诉讼进行中,涉及基础性前提,如果行政处理决定为基础性前提,则民事诉讼需要中止,如果民事纠纷为前提,则行政诉讼需要中止。

行民交叉问题正当法律程序尚待实践中进一步研究,以确保司法统一和法制统一。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政府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直接损失。

我国目前赔偿法中尚无惩罚性赔偿规定。

关于反垄断司法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反垄断法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理决定以及相应的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行为,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一个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一个为负担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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