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制度运行评价探析_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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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动荡时代。

在这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政策,但比较著名的是清代的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每年秋季都会召开一次官员评审会议,也就是所谓的“秋审”。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对各省的官员表现进行评审,对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提升,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

秋审的实施使清朝的官员都有了警醒之心,也促进了当时官员的实力,使清朝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种管理机制,它着重倡导以实际行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完善,强调要认真把好每一层政府机构,推动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保证宪法制度的健全。

秋审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评审,也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每个省召开的会议上进行官员的评审,包括官员的恩怨、官员的绩效、官员的作风等等,以此挖掘官员的优劣势。

第二阶段是提出结论,也就是根据官员的评审结果,清朝政府将对官员的表现提出正式的结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升。

第三阶段是实施惩处,就是按照官员的表现,清朝政府将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而表现良好的官员则有机会升官加薪,担任更重要的职位。

第四阶段是调整官员,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各省的官员重新抓紧政令,调整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以便能更好地利用官员的能力,实现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重要的政令,它不仅为官员们提供了一种改进本身的机会,而且对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也提出了要求,大大提升了清朝政府的秩序和效率。

秋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清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清朝统治的数百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发展。

尽管清朝的秋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在中国宪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

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官员个人能力,而且使政府机构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也促进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是清朝政权繁荣昌盛的重要助推力量。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作者:张晔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监候到由地方、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

除了一部分严重威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案犯要“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外,其余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没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这样在社会中就体现出法的威慑力和统治者慎刑的双重效果。

关键词:清朝;秋审制度;司法审判;死刑复核;慎刑思想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091-03一、清朝秋审制度的运行程序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要对案犯再次进行审录。

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各省官员把审录完结的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V ol .37N o.11N ov.2016第37卷第11期2016年1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 our nalofChi f eng U ni ver s i t y (Soc.Sci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张晔(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西安710127)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监候到由地方、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

除了一部分严重威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案犯要“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外,其余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没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这样在社会中就体现出法的威慑力和统治者慎刑的双重效果。

关键词:清朝;秋审制度;司法审判;死刑复核;慎刑思想中图分类号:D 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091-03一、清朝秋审制度的运行程序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秋审制度运行评价探析

秋审制度运行评价探析
2 1z- g 01 cJ;4期 m.
震醣莛三 峡 掌 院 学 报
No 420 1 .. 1 Vb .7 No 1 3 12 . 3
第2 7卷 ( 期 ) J U N LO H NG IGT R EG R E N V R IY 13 O R A FC O QN H E O G SU I E ST 3
终清一代,对 于某 些死刑犯人 ,并不是立 即执行 ,而是缓决 ,缓到第二年秋天再对其 进行一次复核 , 这种死刑复核制度 叫做秋审 。它是中华传统法律体系 的一大特点之一 。那么这种在清代 实行两 百多年 的法 律制度 ,其运行效果如何呢 ?下面将从它的得与失两个方面进行探析。
秋 审制度之得
上一级 的审判意见 ,下一级是无权干涉 的。从萧充 案 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从 该案 中我们还可 以
不影 响我们对秋审与社会稳定关系的研究 。以上史 料 向我们清晰呈现乾隆及清 中后期入于秋 审程序的
案件 总数 , 即当年秋审运行 中需要办理 的案件数 目。 从这些数字来看 ,乾隆时期 比清 中后期入 于秋审程
如果一项制度未能对社会 产生任 何反应,它 必被社会 所抛 弃。秋审制度得 以运行 了二百余年 ,所 以它

定有其之得 。笔者认为它的得主 要体现在三个 方面。 ( )避 免 失误 一 秋审制度在实践中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状态 中,但这种矛盾有 时也可 以转化为一种 弥补 秋审 自身的平衡
力量 ,使部分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 高宗实录里记载 了这样一个案例 :刑部题福建省秋审缓决 人犯各案得 旨萧充保 入室拉 奸逼死供 民之犯 “

进行镇压 。正如 《 清史稿 》所言: 惟就就地正法一 “ 项始 自咸丰三年 ,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 匪 窃发 ,往往先行 正法 ,然后奏闻。嗣军务 已平 ,疆 吏乐其便 已,相沿不改。 4 《 史稿》所说的 “ ”【 清 J 就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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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代 秋 审 制 度 的 要 秋 审 , 为清朝 一 项特殊 的死刑 复核程 序 , 作 被视 为大典 。 本文 的侧重 点不在 于探讨 秋 审制度 的程序 , 而是 着 重分析 秋 审制度 背后的价 值 追求 。深入秋 审制度 背后 , 其在 形 式上表现 为对 发现 陋刑 慎杀” 的慎 刑思 想的贯 彻 , 实质 上更保证 了 皇权 对 司法 的干预 , 通过 秋 审制度 一方 面能使皇 权渗 透入 民间 , 另一方 面也是 皇权监 督控 制 官僚 的有 效 手段 。 关键 词 秋 审 死 刑复核 慎 刑 权力 博弈
在着 剧烈 的冲突 :
什 么昵 , 者说 , 或 到底是 什么 力量在 支撑着 秋 审这一 庞大 的司法
首先 从制度 本身 来看 , 时间上考 虑 , 年秋 审案件 上千 余 机器 的运作 昵?这 也即是本 文的想解 决 的问题所在 , 从 每 即秋 审背后 件 , 常必须 在一天 之 内按招册“ 通 逐一祥 审” 时间紧凑 , , 未免有走
贯 , 似乎 慎刑 并 终从 未中 断的情 形, 似乎 都足见 整个社 会对于 慎刑 的极力追求 和 神 离的 “ 彻” 是否太 不符 合常 理 了呢 ?笔 者认 为 ,
全面 贯彻 。本文 认 为这 种理想 的建 构模 式与现 实 中的 “ 慎刑 ” 存 不 是秋审 的最根本 的追求 , 秋审似 乎“ 有所 图” 但是 , 另 。 到底“ 图”
死 刑复 议 的最高形 式 , 加强 了死 刑复议 , 重大案情 处 以立决 参 与 了这 种冲突 的制造 , 它 除 连道光皇 帝也说 “ 会议诸 臣 于匆遽之 时 , 的人犯 以外 , 所有 处死刑 的人 犯都 监候 至秋 审决断 。 样 即更能 仅 听书 吏宣 唱看语 , 这 焉能备 悉案 由从而 商榷 ?是徒 有会 议之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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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4-12作者简介:龙 山(1982-)男,广东廉江人,历史学硕士,湛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师。

秋审制度运行评价探析龙 山(湛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湛江 524048)摘 要:任何一项制度在其运行过程都有得与失两个方面,秋审制度也是如此。

秋审制度的得主要体现在使一些秋审冤案得到纠正,避免失误,同时它的有效运行,使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的安全保护,从而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对当时政权运作起到了保护作用。

秋审制度的失主要为,在运行过程中对案件改动过大;警戒功能的效果没有达到统治者的目的;秋审运行中体制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关键词:秋审;运行;评价;探析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135(2011)04-0125-05终清一代,对于某些死刑犯人,并不是立即执行,而是缓决,缓到第二年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这种死刑复核制度叫做秋审。

它是中华传统法律体系的一大特点之一。

那么这种在清代实行两百多年的法律制度,其运行效果如何呢?下面将从它的得与失两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秋审制度之得如果一项制度未能对社会产生任何反应,它必被社会所抛弃。

秋审制度得以运行了二百余年,所以它一定有其之得。

笔者认为它的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避免失误秋审制度在实践中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状态中,但这种矛盾有时也可以转化为一种弥补秋审自身的平衡力量,使部分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高宗实录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刑部题福建省秋审缓决人犯各案得旨萧充係入室拉奸逼死供民之犯情实可恶。

该抚拟以情实,九卿改为缓决,甚属不合。

从前此等案件俱係似情实勾决者亦多,所以历廉恥而警凶谣也。

朕于勾到之时间有暂停勾决者,乃酌其情罪稍轻予以法外之耳。

今若竟改为缓决是显示以死矣,再阅数年不且更入于可怜之列。

平如此辨理是视节妇之死轻如鸿毛,而于强暴之徒委曲以全其身命,废国法而伤风化莫此为甚。

即使该抚拟以缓决,九卿犹改为情实,今乃轻重倒置乎。

萧充著照该抚所拟仍改情罪,余俱著监候缓决”。

[1](230)从这则史料我们认识到萧充入室拉奸逼死民命,情实可恶,福建巡抚将其列入情实甚是;然九卿改为缓决,甚属不合;最后乾隆勾到时将其更正,使案件得到合理审判。

这过程让我们看到秋审过程虽漫长,对犯人的生理、心理都造成不少伤害,但它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下面将对其作用作更深层次的分析。

清代秋审程序为:州县造册—州县审录—解囚—臬司审核—督抚审录和具题、缮造黄册—刑部看详细、核拟—会审与具题—复奏和勾决。

下而上的单向法律体制,这个体制的特点就是对于上一级的审判意见,下一级是无权干涉的。

从萧充案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这一点。

从该案中我们还可以认识到皇帝是这个法律体制的顶端,同时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皇帝是秋审体制的最高执行者和裁判员,他通过每年的复核程序的确使部分冤案得到平反,萧充案就充分说明这一点。

”当然纠正失误并不只是皇帝一人的事务,其它官员也可以监督下一级的办理情况,这过程也很重要,不少秋审冤案是由此得到纠正的。

如乾隆十四年曾谕:“军机大臣等朕阅四川省秋审招册内缓决之案,经九卿改拟情实者八起,九卿所改甚是。

”[2](804)这与前面萧充案相比,有一个明显不同点是:“萧充案中九卿所改是错误的,这则史料所反映的是卿所改是正确的,且受到乾隆嘉奖。

”不过在这里,并不是讨论九卿的更改是否正确,只是想说明在这个单向法律体制中上一级对下一级具有监督权力,这个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虽有失误,但仍不能否认它的作用,它的确使一些冤案得到纠正。

总之,秋审制度虽然比较复杂,所耗费人力、物力及时间都不少,但它对避免司法审判中的失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稳定社会秩序秋审是清代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朝审起(《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直到宣统三年,267年间秋审制度未有中断。

从宣统三年的秋审《黄册》看,内有情罪略节、看语、核拟“情实”等项。

[3](190)当时清廷已实施新政,也颁布了新的刑法和诉讼法,设立了大理院等新的审判机关,但并没有因此废除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之所以得到清朝统治者如此重视,还是因为秋审制度对其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著名学者郑秦曾对清朝某些年份的各省题结斩绞重案作过如下统计:“乾隆十八年为2 553件,乾隆二十七年为2 694件,乾隆四十七年为3 192件,咸丰五年为1 725件,同治六年为1 025件,光绪二十年为1 139件。

”[3](191)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到,乾隆朝时期(1735—1795年)全国死刑案件每年为2 500~3 200件,而清朝咸丰以后60年(1851—1911年)每年仅1 000多件。

当然这些题结的死刑案件中有多少立决和勾决,有多少入于缓决,最终执行死刑的案件比例是多少?由于年代已远,很多资料都已欠缺,现在已很难作出精确的统计。

不过这并料向我们清晰呈现乾隆及清中后期入于秋审程序的案件总数,即当年秋审运行中需要办理的案件数目。

从这些数字来看,乾隆时期比清中后期入于秋审程序的案件明显多一倍有余。

按照常规推断:“入于秋审程序案件较少时期,应是社会比较稳定,秩序比较有序”。

如果以这种机械衡量的话,那么清中后期社会应比乾隆时期要更加稳定,但这种推断显然与历史现实是相矛盾的。

对此唯一合情理的解释是清中后期很多人是在秋审程序之外被处决了。

之所以这么多人在程序外被执行死刑,是因为当时秋审制度运行受到巨大的冲击,秋审不再像以前那样得到强有力的执行。

清中后期秋审得不到有力执行的原因在于,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朝统治者为了剿灭起义,对地方官吏下放司法权,以便放手、不受任何程序限制地进行镇压。

正如《清史稿》所言:“惟就就地正法一项始自咸丰三年,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

嗣军务已平,疆吏乐其便已,相沿不改。

”[4]《清史稿》所说的“就地正法”即是一种独立于秋审程序外的死刑执行体制,它使秋审复核制度失去了原有的作用,许多人在秋审程序运行体制外被杀去了。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以上史料隐含的深层次意义是秋审制度在该时期是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

乾隆时期数字大于清中后期的原因是该时期秋审得到较好的实施,中后期秋审受到破坏,使每年都有很多的人在“法外”被杀了。

所以我们说,秋审制度对稳定社会秩序有重大的意义,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保证,也是衡量社会安定的尺度。

乾隆时期秋审制度得到较好贯彻,使得国家的死刑大体上约束在法定的程序内,到中后期,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秋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虚设,社会就变得动荡不安。

(三)维护封建政权由于清代的秋审制度制定得严密、周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清代的死刑复核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对维护和保证封建政权的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维护封建政权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之一的皇权专制思想,在维护封建政权的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下面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笔者曾从《高宗实录》里看到很多皇帝利用秋审来维护专制的例子。

如乾隆二十三年谕:“军机大臣等浙江秋审招册内该之刨坟三次、黄瑞廷之陷告、杨阿五之强奸凶杀、林文玉之逞淫轮奸、鲍美中之伙穷帮杀其情节皆甚凶离恶。

而该抚悉拟入缓决,若非九卿议改何以昭法经而炯戒。

秋审为献狱大典理应详悉明慎,若以意存姑息,谓可博无识者之称。

则殊非明刑弼教之道允杨廷璋著传旨申饬。

”[5](245)从以上史料来看,浙江巡抚将此五案列入缓决的确甚属不合。

在此不打算对该抚办案是否正确进行讨论,而是注意到乾隆下旨对杨廷璋著传旨申饬。

因为这表明了皇帝拥有对办理秋审官员的处罚权。

根据前面论述秋审运行程序来看,在地方,上至督抚,下至州县都参与办理秋审,也就是说皇帝通过秋审这个法律体制掌握对地方大部分官员的处罚权。

显然在秋审运行过程中,皇帝通过这种常规权力无形地将各级官员控制起来,为其统治服务。

其次,慎刑思想对维护封建政权也起到很大的作用。

慎刑即是将那些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或可怜、留养;因此慎刑也使统治者获得民心,博取仁政的美名,从而使其统治地位得到巩固。

具体而言,下面我们先看《高宗实录》里的两个案例:“蒋希芜身充夫头乃因散夫向其索赔钮扣,辄敢倚势将王朝秀殴死情甚强横。

至李有伦、刘德玉、李有彩因杨朝富等索查夺钱徵嫌结伴谋殴泄忿,持械殴伤杨朝富、杨文受、杨进先后身死三人各毙一命均属凶狠可恶。

”[6](738)以上两个案例都是罪大恶极,理应入于情实,不过事实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

该抚李湖确把两案入于缓决,而后才经九卿改为情实。

[6](738)可见,该抚李湖的判决是非常荒唐的。

设想这两个案情没有九卿的更正,没有乾隆帝的关注,那些罪大恶极的凶手就可能逍遥法外,受害者也会蒙受冤屈,受害者的家属更会对统治者产生极大的不满,知道真实案情的人也会由此打抱不平,对封建政权产生戒心,长久就会形成一股对封建政权敌对的浪潮,危害统治者的执政基础。

秋审恰好对这种状况进行了一些弥补,使统治者能够最大限度地争取民心,巩固其统治地位。

综上所述,秋审制度有利于封建专制统治,而封建专制统治是封建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由此推断,秋审制度对维护封建政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秋审制度运行之失不例外。

正如前面所言,秋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整个社会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我们不应该对它进行完全赞同,实际上,其运行过程中的不当之处也有不少,这导致它在一些方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改动比例过大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它的缺点,任何审判都可能有错误的产生。

诉讼制度就是为了弥补这方面缺失所设立的,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一审、二审等。

清代秋审制度也存在诉讼制度,晚清杨乃武一案就证明这一点。

但是今天我们研究秋审制度时,不但要关注它存在诉讼这方面的优点,还要注意到它的改动频率,因为频率过繁就反映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缺陷。

那么秋审具体情况如何呢?下面笔者从清实录上谕对秋审改动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进而探讨秋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失误之处。

清代秋审罪刑分为实、缓、留、怜四项,不过怜、留二项较少,大部分为实、缓二项。

对于犯人所定罪名类型,笔者在这里不准备进行过多探讨。

以下所讨论的是把焦点放在实缓改动的频率方面。

对这方面其实清实录有较为系统的记载,下面从《高宗实录》摘引一些数字来说明秋审运行过程中改动的频率:省份改动数目 省份 改动数目贵州 3 江西 13四川14 安徽 9广西 5 江苏 9广东12 河南 8福建19 山东 13陕西12 山西 7湖北11 直隶 22浙江8注:该表年份为乾隆三年从该表可以看到乾隆三年全国死刑案件改动约84件。

此外根据著名史学家郑秦的统计,乾隆时期每省一年处决约几十名,全国约1 00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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