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受检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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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别:扣分得分评审专家(签名):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查医院收费公布和收费查询情况,并抽查50张以上门诊和10份住院病历的收费情况
查组织机构及设备维修文件
抽查设备购置报告、审批文件及设备档案卡、专人管理登记情况
抽查计量器具及计量部门周期检定合格证
重点查门诊部、急诊科、手术室、产科、传染病区和消毒供应室等。
查组织机构、相关文件和记录
(1)工作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2、会议制度;
3、院总值班制度;
4、卫生工作制度;
5、病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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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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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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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少1张扣1分
缺1科室扣3分
每少0.1扣1分
每少0.1扣1分
缺1人扣3分
每少1m2扣1分
2、有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及管理制度,并有监测记录、效果、评价及改进措施;
3、消毒供应室有验收合格证,从业人员人人持有上岗证;
4、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5、消毒物品、物体表面、手、空气现场采样检验达到规定要求。
抽查10份以上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现场检查病案科。
查防范措施、处理预案、工作差错的处理、报告,并咨询当地医学会。
缺1项扣5分,有一级甲等事故记0分,一级乙等每起扣10分,二级甲等每起扣9分,依次类推扣分
无监控制度扣3分,未开展监控扣10分,处方、病历1份不合要求扣3分。
缺1项扣5分,不做室内或室间质控不记分
感染率每超1%扣2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
(二)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注册在非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四)使用一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五)使用一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六)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除外);(七)使用一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独立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八)使用一名不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人员独立从事技术诊疗活动的(如放射治疗的医学物理人员等);(九)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十)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或《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妥善保存处方的;(十一)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不相符的;(十二)一个临床科室(病区)在走廊等非病房开设病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难性事件救治等特殊原因除外);(十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受检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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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评审组别:____________ 扣—分得 __________ 分评审专家(签名)。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一、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情况(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一)科室设置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功能分区要求。
10
10
缺1科室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要求不得分
面积每少1m2扣2分分,不按要求进行功能分区,每少1个区扣10分
缺1项设备扣2分
缺1项制度扣2分
缺1项扣3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二、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定期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按规定做好诊疗登记或记录,病案及时归档,按规定时间妥善保存,无丢失等现象
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前成立的,不查不扣分。
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抽查医护人员《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及特殊岗位证书
现场检查环境卫生及污水、污物处理情况
检查相关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质量管理方案
现场检查服务设施和咨询群众
查相关病历资料或处方10份,并抽查询问1~2名医师,查看转诊记录。
抽查询问1~2名护理人员,并现场考核1项常规护理技术操作
(20)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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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同时递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副本。
第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章审查第七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必须组织审查工作小组按照相应的执业校验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区直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设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办理校验。
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病案与文件抽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和咨询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如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审查结果。
在现场审查中发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审查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九条审查工作小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0日内登记机关提交审查工作报告。
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审查工作概况;(二)被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与执业校验标准的符合情况;(三)被审查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附标准评分表);(四)被审查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六)审查小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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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记分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每起记1分:
1. 未遵守医德医风,行为不端;
2. 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3. 不当解释医疗行为和费用,导致患者误解;
4. 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规范操作;
5. 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医疗差错或不良后果;
6.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贪污受贿;
7. 其他不良执业行为。
二、记分标准
1. 一般违规行为记1分;
2. 严重违规行为记2-3分;
3. 造成恶劣影响,违规恶劣超出基本标准,记4分及以上。
三、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
四、记分结果处理
1. 记分满3分以下的医疗机构,情节较轻,纪律性强,可不作处理。
2. 记分满3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通报上级医疗主管部门。
3. 记分满6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作出警告、罚款等处罚。
4. 记分满9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吊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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