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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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渝办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公安工作和公安事业长远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抢抓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做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并高效使用,全面、有序、快速推进我市公安基础设施建设。

二、做好规划,切实落实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安机关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含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配套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费用及补偿(含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同级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对监管场所、业务技术用房和派出所的选址,要符合公安部的特殊要求,选取交通较为便利、配套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地点进行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要素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要素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要素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要素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督促各要素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6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要素市场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要素市场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各要素市场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突出风险防控重点,全面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严格展业规范管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违规设立经营网点;不得违规发展会员、经纪商、代理商、居间商等展业机构;不得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违规发展投资者(客户)。

严格资本金审慎管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不得抽逃挪用资本金或违规从事高风险投资;不得以交易所名义违规对外(包括股东)提供担保、股权质押等。

严格业务范围管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和业务种类;不得开设网络借贷中介公司(P2P)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高息揽储、无固定对象乱集资或违规建立资金池;不得开展期货交易等高杠杆业务。

严格交易秩序管理,不得代客交易、代客理财或违规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诱骗投资者(客户)参与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妨碍市场公正;不得虚设交易账户或虚拟资金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侵占、挪用投资者(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进区县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要按照市级指导、区县统筹、分级实施的要求,切实加强与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衔接,统筹做好本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工作,加快区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工作进度,凡是已纳入《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事项,须使用同一名称、同一依据,并明确实施主体,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区县公共服务事项审核各区县公共服务实施机构要对清理的服务事项进行逐项逐要素审核,并报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核,编制形成本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送审稿(以下简称清单送审稿)。

各区县将清单送审稿报经公共服务事项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统一性、规范性审核,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的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统一市、区县、乡镇(街道)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和类型(依申请服务类或主动服务类)。

三、按时报送区县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各区县要在2018年6月20日前编制形成本区县清单送审稿,报送公共服务事项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统一规范审核。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在6月25日前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的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审定备案。

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

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

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4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控制城区占道经营,加强对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街道(镇)、各市街道以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是否适用本办法,由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区临时摊区(摊点)是指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供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城区农贸市场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由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和区市县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规划,并划线定点、标明界线,发布公告。

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定点的城区临时摊区(摊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城建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区(摊点)。

第五条规划设置城区临时摊区(摊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在城区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国家机关和学校控制地区规划设置;(二)严格控制在城区主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规划设置;(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市政设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四)提倡和鼓励场内经营,逐年减少城区临时摊区(摊点),恢复并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

第六条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由当地区市县人了政府或者授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结合本地实际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为加强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现通告如下:一、专项治理范围:(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客房数超过50间(含50间)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含200座)的营业性餐馆;(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和超过20层(含20层)的写字楼;(五)摄影棚、演播室;(六)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七)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已经开业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对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一)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二)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物内的;(三)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四)在居民住宅区内改建的。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巴南府办发〔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解决部分行业领域在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交叉及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不明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南委发〔2017〕29号)、《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委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监管职责区应急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一)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二)定期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和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目标考核等工作;(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对安委会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九)依法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十)牵头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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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52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渝委发〔2004〕3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公安派出所和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派出所是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公安工作的基石和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平台。

公安监管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是关押各类违法犯罪人员的要害部门。

目前,全市有282个派出所无房,67个派出所属危房,部分看守所设施简陋,大部分区县(自治县、市)没有规范的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已严重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由当地政府负责。

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必须尽快将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抓紧实施,力争在3年内切实解决无办公用房派出所建设,5年内完成监管场所建设。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尽快落实无房派出所及待建监管场所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尽快实施。

考虑到我市区县(自治县、市)财力普遍困难的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要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投入等渠道,对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落实情况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安基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公安部对监管场所建设选址的特殊要求和我市监管场所建设规划及国家有关建设标准。

对拟建城市新区的公安派出所
及监管场所要预留建设用地,预留出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用地。

公安基层派出所可采取新建或购置的建设方式。

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满足派出所基本功能的要求,除特别大的派出所外,一般规模(警力配备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单个派出所建筑面积按225-500平方米进行控制;如需新建,建设用地按1-2亩进行控制(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派出所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和用地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办公楼用地及按规定应建的配套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各种税费按照政权建设税费减免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促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建设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对工作不力,建设进度缓慢的区县(自治县、市),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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