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济南律协两专委员会工作规则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专门、专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济南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的工作机构,承载着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为指导、规范委员会工作,提升工作效能,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长、副会长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履行有关审核手续。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根据内设部室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有关委员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主任委员负责组织本委员会策划、实施工作任务,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成果,向协会分管会长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副主任委员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工作,落实好具体工作任务。
委员应服从本委员会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活动,主动建言献策,并有效完成分配的任务。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主任委员组织本委员会活动,负责保障性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协会专项预算。
预算范围内的活动实行备案制,报秘书处备案后即可实施。
委员会超出当年度财务预算开展活动的,应报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协会支持委员会策划开展影响大、质量高的活动。
第六条协会对委员会工作采用履职评价制度,年初与委员会签署《履职评价卡》,设定委员会工作任务;委员会围绕本委员会职责,根据《履职评价卡》设定的任务,结合律师行业发展实际,研究拟定《年度工作方案》后执行。
协会组织对委员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委员会在保证完成《履职评价卡》所设定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应对《年度工作方案》所列工作项目进行细分,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委员会对《年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工作成效。
第八条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意义和目标;(二)年度工作项目及总体时间安排;(三)每个工作项目初步计划,内容包括名称、所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拟取得的工作成果及经费初步预算等。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正文:
----------------------------------------------------------------------------------------------------------------------------------------------------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各律师事务所:
在近期结束的第二届山东律师乒乓球比赛中,由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壮、山东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亭、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萍、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军、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祯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琛组成的我市律师代表队获得男子单打冠军、双打冠军、团体亚军的优异成绩,为全市律师行业赢得了荣誉。
孙壮等6名律师平时刻苦训练、认真备战,在比赛中顽强拼博、积极进取,展现出高尚的道德风范和良好的竞技水平,树立了我市律师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为树立行业正气,激发全行业创先争优,市律师协会决定对上述6名律师进行通报表彰。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结束——。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更好地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根据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现就组建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两专”委员会)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有作为、有地位、有威信”协会建设的目标要求,挑选一批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管理能力的律师进入“两专”委员会,使协会高效运转起来,努力为广大律师服好务,彰显“律师之家”的职能作用。
二、“两专”委员会设置参照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设置情况,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市律师协会拟设置15个专门委员会:行业管理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参政议政委员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女律师委员会、青年律师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区县律师委员会;设置16个专业委员会:刑事辩护委员会、民事委员会、商事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行政委员会、金融委员会、证券委员会、保险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建筑工程委员会、房地产委员会、劳动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国际业务委员会、清算与破产委员会、重组与并购委员会。
三、报名条件报名参加专门委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行业发展做贡献;3、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能力,主任、合伙人优先;4、具有所报名委员会的专长,取得显著成绩;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处罚;6、原则上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
报名参加专业委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行业发展做贡献;3、具有二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4、具有所报名委员会的业务专长,发表论文或办理过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优先;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处罚;6、原则上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发展,加强律师队伍的自律与管理,促进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为自愿加入的律师组成的执业团体,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益的职责。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律师,促进律师共同进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专业素质,为法治建设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公正、务实、开放、透明、高效。
第六条律师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 组织开展法律职业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2. 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规范;3. 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4. 促进律师间沟通交流,加强合作与协作;5. 维护律师的权益,代表律师行业的利益与关切向有关部门表达和维权;6. 开展与律师行业相关的研究、宣传、咨询等工作;7. 其他理事会决定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七条律师协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决定具体时间和地点。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 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2. 审议通过章程的修改;3. 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算报告;4. 确定协会的重要事项;5. 最终解释本章程。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监事。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 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提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计划;3. 组织协会会员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4. 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5.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6. 解释章程,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设在协会所在地。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协调会员关系;3. 完成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文件、资料整理工作;4. 维护协会的日常运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3月27日八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律协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全国律协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要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参与推进律师业务建设;(三)参与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四)参与繁荣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五)参与促进律师界对外交流合作。
第五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交流上一年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5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组成。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人,不超过100人。
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确需超过100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律师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协会的运作,保障律师协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旨在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会员为中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六条律师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对律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律师协会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的专业事务和业务研究。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章程;(三)愿意参加律师协会并缴纳会费。
第十条律师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律师协会的职务;(三)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要求律师协会提供服务和支持;(五)查阅律师协会的文件和资料;(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职业道德;(二)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和培训;(三)缴纳会费;(四)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召开各种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专业事务和业务发展。
第五章财务和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律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1+1”

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和资金捐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和资金捐助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自2009年7月开展以来,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律援助人才、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继续推动“1+1”法律援助项目的开展,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2年工作的通知》,对2012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和资金募集工作做出部署。
为做好我市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和资金捐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募人数及资金捐助根据《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2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省2012年应招募律师志愿者14人、捐助资金28万元。
按照省律师协会部署要求,我市应至少推荐2名候选人。
按照“1+1”行动2012年工作协调会部署,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要积极参加“百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帮扶百个无律师县法律援助专项行动”,为基层法制建设做贡献。
按照省律师协会要求,我市3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每所捐助1.5万元,请各所于6月30日之前将捐款存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账户。
二、律师志愿者报名条件1、思想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2、具有律师执业证,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业务素质高;3、身体健康,年龄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律师志愿者待遇(一)政策支持1、可享受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2号)规定的政策,同时享受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的通知》(司发通〔2002〕124号)规定的政策;2、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除应交的律协个人会员会费;3、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服务期及服务期满后三年内不再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义务;4、律师管理部门评选优秀律师时,将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行为,作为重要考核条件;5、凡连续三年选派律师志愿者或一次性选派三名以上律师志愿者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律师事务所,在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时作为重要考核条件;6、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
会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济南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和《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已于2012年7月29日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2:《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门委员会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和审议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增加、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由会长会议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各专门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秘书由主任委员指派本所人员担任。
第五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兼任。
第六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执业或律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
除外);
(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和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第七条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并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新的人选。
委员拟退出专门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辞呈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专门委员会在规定人数内需要增补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出人选,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会议决定,并以协会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二)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有关咨询、质询,拟订、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五)起草本专门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
(六)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七)提出对外交流计划和方案;
(八)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本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
(三)对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委员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