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_草案逐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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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急救管理的目的和任务⒈急救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院前急救服务。

⒉急救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紧急救护网络、规范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⒈人民至上: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⒉救护优先:对急危重病人实施优先救治,确保救治质量和效果。

⒊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急救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急救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一节急救管理体制⒈精细分工:设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急救队等多级机构,负责不同层级的急救工作。

⒉紧密配合:急救中心与医院、警察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节急救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⒈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⒉急救站:负责急救车辆的运行和急救人员的培训。

⒊急救队:负责现场急救和伤员运送等实际工作。

第三章急救资源的建设与调配第一节急救车辆和设备的配置标准⒈急救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急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⒉急救车辆应配备必备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二节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⒈急救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⒉急救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一节急救流程⒈发现急救事件: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方式。

⒉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根据急救事件的情况指挥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⒊紧急救治:急救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保障伤员的生命安全。

⒋伤员运送:将伤员运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二节急救操作规范⒈现场急救:按照急救操作规范,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

⒉伤员运送:根据伤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方法。

第五章急救效果监测与质量控制第一节急救效果评价指标⒈救治时间:急救从接到呼叫到救治完成的时间。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京卫监督〔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一步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22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到位,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条例》和其他相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法规为准绳,紧密结合北京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现状、水平和公众社会认知能力,采取集中专项与“双随机”抽查方式,扎实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迈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计划,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坚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自我监督,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持续加强管理和监督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专项集中整治相结合、管理与自律相结合。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条例》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条例》规定和地区实际,建立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分管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要亲自组织制定监督执法计划、方案,并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

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

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

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经过一年审议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

这也是北京市近年来首次进行四次审议后表决的地方性法规。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在表决稿中,对保护急救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患者转运规则和急救车上的人员配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表决稿中,对保护急救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患者转运规则和急救车上的人员配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立法的目的就是满足广大市民的院前急救需求,提高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的能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法目的在于,明确院前急救服务的性质、服务规范、公众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市红会可提供部分院前急救服务昨日下午,《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审议草案修改三稿时,有委员就保护急救呼叫号码提出,原本规定的“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120,呼叫号码”,该情形主观上不好判断,禁止的实际意义不大。

因此,该部分内容删去后,修改体现在另一款规定中,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至于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市红十字会提供的服务如何定性、是否遵守统一规划、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统一的监管等问题。

根据《红十字会法》,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最终在《条例》中明确,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

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同时,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意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了进一步做好法规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附件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3月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工作过程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白衣卫士。

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2019年12月以来,本市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是“最美逆行者”。

人民群众对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秩序工作,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李伟主任亲自研究部署立法工作。

今年1月,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起草了草案初稿。

2月12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审议,要求加快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进程,向全社会释放关心关爱医务工作者、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防范打击力度的强烈信号,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决不能让伤医案再次在北京发生。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北京拟出台“好人法”破解街头想扶不敢扶现象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北京拟出台“好人法”破解街头想扶不敢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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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北京拟出台“好人法”破解街头想扶不敢
扶现象
时事政治:北京人事考试网提供2016年北京公务员考试最新新闻事件:北京拟出台“好人法”破解街头想扶不敢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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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经常引起社会热议的街头突发病症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解释说,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

但是,北京作为地方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规定,大家存在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

因此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上述规定。

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

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为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用语(一)您好,我是急救医生,请问是您要的救护车吗?(二)我们正在路上,病人什么情况?您做了哪些处理?(三)请您配合,我们一会儿就检查完。

(四)现在我们要对您进行XX治疗,请您放松,别紧张。

(五)病人现在的情况比较危重,我们要对他(她)进行XX 治疗,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六)病人病情危重,我们将就近送他(她)去XX医院,在路上病人可能出现病情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如果您同意,请您在病情告知书上签您的姓名以及和病人的关系。

(七)对不起,根据医疗规定如果您不同意现场检查和治疗或者不去医院就诊,需要在病情告知书上签字,请您配合,签上1您的姓名以及和患者的关系。

(八)患者现在的情况是XX,符合病情告知书的第XX条,如果您同意,请您签上您的姓名以及和患者的关系。

(九)现在病人的情况是XX,还需送到医院进一步诊治,病人是医保、自费或公疗?(十)路上您哪儿不舒服请随时告诉我,我们会及时处置。

(十一)您好,我是XX救护车医生,患者初步诊断考虑为XX病,生命体征平稳/不平稳,我们给予了XX治疗,现准备送往XX医院,请您帮忙联系。

(十二)您好,我们是急救医生,这位患者是XX情况,我们采取的治疗是XX。

(十三)您确认不需要救护车了吗?请您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如有需要,请随时拨打120/999急救电话。

(十四)请您付一下急救费用,共计XX元,其中救护车费用XX元,医疗费用XX元,这是您的收据。

二、服务忌语(一)禁用不礼貌、个人忌讳、无称呼的语句。

(二)禁用有损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形象、名誉的语句。

(三)禁用刺激性、攻击性的语句。

(四)禁用语意不明、令人疑惑的语句。

2三、仪表着装(一)仪表端庄,仪容修饰得体,举止文明。

(二)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上岗,着装整洁规范。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为了规范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工作。

2.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3.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人员负责对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二、病历内容要求1. 医院前急救病历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急救措施、药物使用、病情变化、转归等内容。

2. 病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遗失。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质量和完整性。

三、病历归档要求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前急救病历归档制度,明确归档时间、归档流程和归档责任人。

2. 医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整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归档的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索引系统,便于查询和管理。

四、病历查询与使用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前急救病历查询系统,方便医务人员和患者查询和使用。

2. 医务人员查询医院前急救病历时,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和授权,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

3.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查询医院前急救病历时,应当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查询服务。

五、病历管理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违反本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行为,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015年3月12日时事政治

2015年3月12日时事政治

2015年3月12日时事政治2015年3月12日时事政治(国内)1、习近平3月12日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努力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

2、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3月12日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3、3月12日上午,首都各界人士会聚北京中山公园中山堂,举行简短而庄严的仪式,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90周年,深切缅怀这位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

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3月12日接受采访时说,他对有关微信红包的一些观点表示赞同:比如,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与现行税法规定一致,也是合情合理的;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红包,应按有关法规征税,税款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

5、3月10日,由于投资者担忧库存持续增长、美元骤强等原因,国际原油大跌3%。

受此影响,国内油价变化幅度进一步缩小,国内油价本轮调价搁浅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按照现行机制,国内油价调价窗口打开时间为12日24时。

进入本计价周期之后,国际油价在多方面的消息影响之下,整体的呈现出了震荡走势,导致本周期原油均价与上一周期相比波动较小。

受此影响,原油变化率持续的处在正值低位。

6、交通部去年底发布的《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为34308亿元。

其中,政府还贷公路19715亿元,经营性公路14593亿元。

“3.4万亿这个数字并没有反映出全国收费公路负债的真实状况,统计收费公路债务是按照每条路来计算的,实际上很多公路的资本金都是来自发债和银行贷款,3.4万亿没有包括这部分资金。

”交通部相关人士近日表示,如果加上这部分资金,全国收费公路的负债远超3.4万亿。

7、为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近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目前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满足率仅为84%,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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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居民生命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说明:立项时,我们在分析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在规范服务和保障居民生命健康权益、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以及解决现实存在问题等方面具有必要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对急危重患者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接诊医疗机构的交接活动。

说明:1.结合立项阶段立法机关的审查意见和立项报告、立项意见书,参考外省市立法经验。

2.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第3号令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确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

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2013〕32号)的规定,确定急危重患者标准。

第三条(性质)院前医疗急救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坚持普遍服务原则。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为居民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说明: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城乡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并将急救医疗机构纳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投入,加强管理。

《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本市要健全覆盖城乡的急救网络,提高急救速度、效率、水平和服务质量。

《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将发展急救服务列为建设任务,并将其作为35项核心监控指标之一。

2.参考《邮政法》提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普遍服务原则。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服务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原则。

说明:根据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方向和工作目标,提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说明:1.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进步发达的重要标志。

政府应当为其体系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充足保障,落实领导责任。

立法机关在立项报告中也提出,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加强工作领导,把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

3.参考《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三)建设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以下简称指挥调度平台),承担应急指挥调度工作;(四)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说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对院前医疗急救属于医疗活动的定性,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同时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原则,将编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建设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职责明确给市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人力社保、民政、公安、公安交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保障工作。

说明:明确了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关系密切的几个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调控。

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发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中财政保障。

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人力社保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医疗救护员职业技能鉴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医疗费报销。

民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以危重患者的社会救助。

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对扰乱正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警察职业的社会急救技能培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按照道路通行法规相关规定保障正在执行任务救护车的道路通行权、与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共同建立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消防员的社会急救技能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免收收费公路道路通行费、与卫生计生、公安交管共同建立救护车共享机制、加强假冒救护车运营活动查处管理工作。

旅游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旅游从业人员的社会急救技能培训。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院前职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有责任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说明:明确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职责。

第九条(居民权利义务)居民享有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可以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帮助自己或他人获得急救医疗服务。

在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享有知情同意权。

居民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应当主动避让救护车,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应当说明患者基本信息及位置、病情、联系方式,不得恶意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

说明:居民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参与者。

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该予以配合。

第十条(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自救、互救知识。

学校应当将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开展针对性培训。

说明: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程度是城市文明标志之一。

规定新闻媒体有责任宣传普及居民自救和家庭互救知识,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对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说明:政府应当通过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十二条(体系构成)本市建立由指挥调度平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和接诊医疗机构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说明:明确本市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构成。

第十三条(指挥调度平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纳入指挥调度平台。

应急状态下,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指挥调度平台调动本市医疗服务资源,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本市建立“110”、“119”、“122”报警平台与指挥调度平台联动协调机制。

说明:结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现状,进一步完善指挥调度机制,将城市管理其他平台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挥调度平台对接,有利于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本市服务整体效能。

第十四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依法举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

说明: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愿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这一公益性质的活动。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依法举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捐赠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审批)单位和个人设置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申请急救中心(站)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急救中心(站)可以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及救护车固定站点,承担周边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急救中心(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执业登记手续。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说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类,其服务特点与其他医疗机构差异较大,主要在机构外开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规定了急救中心基本标准和急救站基本标准,但不能满足本市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准入的实际需要。

结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院内急救服务有序开展的现状,有必要对急救中心(站)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准入标准予以明确。

参考了对健康体检服务项目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持续服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说明:经依法准入、接受指挥调度平台统一调度、提供城市基本服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开展服务,以保证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人员准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在急救中心(站)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医师;(二)临床类别除急救医学专业医师外,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一年或者专业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说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师和经执业注册的护士依法开展。

按照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受到其执业类别和所注册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限制,并且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为此,通过第二款规定放宽了已经注册为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外的执业医师,拟到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执业的,变更执业注册的条件。

第十八条(医疗救护员)本市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

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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