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四庭,第三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破产审判庭),各区法院民二庭及上铁法院破产审判庭: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和管辖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高院民二庭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印发,供审判实践参考。
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二庭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12)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充分听取全市法院商事(破产)审判庭意见的基础上,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标准应如何把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包括注册地(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申请人向债务人注册地(登记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注册地(登记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登记地)不一致,并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二、在审查已编立“破申”案号的申请中,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如何处理?在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的,原则上不应移送;如由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受理确实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经沟通协商后可以移送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立案审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19•【字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那么原告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呢?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
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为公司现有的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原告以公司原股东身份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讼途径解决。
公司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随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
且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因此,对于原公司股东针对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破产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的规定,细化提名管理人资格审查流程,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或者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本院书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选。
申请人提出管理人人选时,应当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
2.申请人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且被提名人应当具有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符合市高院指定管理人相关规定的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提出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
经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应当与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职。
近三年因办理破产、清算、诉讼业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在本院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被提名。
3.提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接受提名确认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5.承诺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承诺下列事项,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1)具备本规则第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2)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员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6)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7)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代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办案手记

代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办案手记”笔者周三参与了一个执行异议的听证,客户某一公司因无可供财产予以执行,缺乏清偿能力,对方申请人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追加另一被执行人的前手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实现其胜诉利益,其中涉及的事由包括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
法律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庭审中,对方主张1股东未实缴出资、2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对方证据首先提交了原审判决书及执行终本裁定来证明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义务,第二,提交财务报表、公司工商信息,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第三,提交证据公司内档,股东会决议等,证明股东在案涉期间作为股东未实缴出资即将该瑕疵股权转让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代理公司及部分股东参加本次听证,答辩状主要阐明两点,第一,股东均已实缴出资;第二,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追加规定》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不予追加,并提交公司企业信用报告、验资报告等证据,因之前法院已经就类案做出生效裁定,基本是毫无悬念的驳回。
正好近期还有一个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案件,故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个梳理,为下一个的执行异议案件做好准备。
问题1:当被执行人经法院查控尚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人如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实现债权利益?《九民纪要》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法院不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的除外。
其中第一种情形需要满足的要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沪高法民五[2010]2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五庭。
附: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可以分为补偿性医疗保险(亦称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亦称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补偿性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法院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系争保险是否属于补偿性医疗保险。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以实际支出医疗费作为赔付依据”等内容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为定额给付保险或不适用补偿原则等内容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对是否适用补偿原则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国开电大国开电大商法第二次形考参考答案非答案

拿答案VX: daixiezuoye1题目1.下列关于证券概念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证券”构成证券法理论体系、法律制度的概念基础B.证券法上的证券范围,往往随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实践需求、不同的立法理念等,表现出极大的差异C.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D.证券是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答案】: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题目 2.证券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一对主体是() A.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 B.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人 C.证券公司与投资者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投资者【答案】: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题目3.证券发行人的类型主要包括() A.政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 B.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 C.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 D.在我国只有政府可以发行证券【答案】: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题目4.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 A.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B.常规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C.自愿信息披露和法定信息披露 D.单方信息披露和多方信息披露【答案】:题目5.证券发行是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着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在内的各项行为。
证券发行一般包括证券的() A.募集、制作、接受和交付 B.劝导、分配、接受和交付 C.募集、制作与交付 D.劝导、认购与分配【答案】:题目6.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上市三个术语和概念在实践中常被混用,严格地说,证券发行、证券上市和证券上市有着密切联系,但却是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
以下关于三者的描述错误的是()A.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独立中间环节B.证券上市意味着证券可以借助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的资格,反映了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交易则指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实际过程,反映着证券投资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C.证券发行旨在保证发行人实现募集资金目的,证券上市则旨在增强发行人证券的流通性D.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前提,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后果【答案】:题目7.在证券交易中禁止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包括() A.操纵市场 B.内幕交易 C.虚假陈述 D.自我交易【答案】:题目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不同,上市公司收购一般可分为() A.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收购方式 B.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 C.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D.善意收购与恶意收购【答案】:题目9.证券法律责任最基本、最主要的一种分类,即为依据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及违法程度的不同进行区分,下列不属于该分类方式的类型是() A.证券刑事责任 B.证券欺诈责任 C.证券行政责任 D.证券民事责任【答案】:题目10.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实行() A.准则制 B.核准制 C.特许制 D.自由制【答案】:题目11.破产能力,即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而得宣告破产的资格,是法院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必要条件。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一文弄懂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

一文弄懂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原文按:按照《公司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作为拟制人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
“有生亦有死”,公司法人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情况以致于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注销公司,使得法人主体消亡。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伴随着经营存在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故公司的注销必然涉及到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就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而言,公司法以专门章节对于公司解散及清算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与条款规定,但对于公司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却一直未予以明确规定。
针对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处理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频频发生。
这种情况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如何处理前述纠纷,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关注的要点。
有趣的是,在办案过程中,亦出现部分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处理的情况,对于法人主体已经消亡,其原享受的债权是否仍可以继续主张?由谁主张?均存在法无明确规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对以上两种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问题的处理作出重点探讨。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原载于微信公众号V股权(judunlawyer)常识普及常见的公司注销原因如下:(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的定义主要成因“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与债务”是指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又发现与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有关、且清算注销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相关债权与债务。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主要成员集中于: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债权人因故未及时申报债权;公司注销时债权未到期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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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5.25
【实施日期】200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