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骆驼伤人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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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

(2000)1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

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袭人调查报告出炉剖析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袭人调查报告出炉剖析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袭人调查报告出炉,公布事发经过2016年08月24日原标题:“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结果: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调查组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

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

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原文如下: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延庆区人民政府于事发当日成立了“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并详细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取了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立项、审批、许可批复材料以及各类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78份;对事件当事人及事件相关人员共27人次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8万余字的调查询问笔录;查阅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东北虎饲养、习性等大量文献资料。

调查组还邀请了动物学、医学和旅游方面的专家,成立2个专家组,先后6次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案到底给我们什么启迪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案到底给我们什么启迪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案到底给我们什么启迪?对规则的藐视正如行人对红绿灯的藐视,司机对斑马线上行人的藐视,无论什么原因,文中被叼走受伤的女人,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下车的。

那她为什么会下车呢?什么样的人可以藐视猛虎区的警示而轻易做出这个决定呢?第一种是被气晕了的人。

在某些时候,因为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会让当事人一方智商猛降为0,立即会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很有可能是与对方同归于尽,或者让自己陷入某种不可救药的境地来惩罚对方。

但是,你并不能因此而责怪对方说话太气人,做事太不靠谱。

如果真的是对方说话太伤人,做事不靠谱,那么犯下错误的是他,你不能因为他人的错误而让自己受惩罚。

可见,这确实是一个生存智慧的问题,是一个划清责任与界限的问题。

可惜,这位女人并没有具备这样的能力,即便真的是男人说话做事不靠谱。

第二种是从不相信别人忠告,更不相信别人的经验,只相信自己眼见为实的人。

绝大多数人都是需要通过亲历来获得直接的经验,只有少数聪明人才能够通过抽象的故事或者概念而推导出自己的结论。

这就是善于抽象思考和情绪思考之间的差异。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想一生都不大可能去体验猛虎区徒步的经历,所以这类事情恐怕是只能依靠间接经验或者抽象经验来应对。

那这类不能进行抽象思考人,到底是如何变得这样的呢?我想除了接受过多的唯物主义教育之外,别无其他可能。

那为什么唯物主义教育会导致人无法抽象思考呢?因为在这种环境中,你只相信物质的,实体的,真实可能的,眼见为实,身体力行的东西,而对万般皆有可能的事物是无法设想的。

也就是说,你会因为你见识的浅薄而无法想象更多的可能。

第三种是,从不相信别人,觉得自己能控制一切的人。

不知道你是否见过,在这个世界上有一类人,他们从不相信别人的见识会比自己更高,从不相信别人能做好一些事情,甚至连一些生活中很简单的事情他们都是不肯相信的。

他们坚信除了自己之外,别人不可能做好任何事情。

所以,他们并不知道什么是敬畏,不知道什么是害怕,感觉离开了自己的参与,他的世界就会停止转动。

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3
各国如何严管野生动物园
对于野生动物园而言,如何保护游客的安全尤为重要。很多国家对 此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阿根廷对在国家公园里自驾游的规定十分详细。 比如,要准备充足的水、食物,车上要有导航和自救系统。与此同时, 游客要严格遵守路线,不可以把车开到危险区域。此外,游客只能在指 定地点扎营,不能随意点燃篝火。一经发现,外国游客会被驱逐出境, 而本国游客会面临罚款。如有游客在游玩中受伤可以马上拨打急救电话, 专业人员会立刻过来施救,而所有医疗费用由该国政府负担。 美国最著名的野生动物园和自然保护区——黄石公园也有一套严格 的游览规则。黄石公园允许游客自驾游,但是自驾游乘客必须随时待在 车里,车门、车窗和车顶窗必须关好,车体不能悬挂有凸出的旗帜和装 饰物,食品和垃圾也必须放进车里密封好以防被熊袭击。如果想停车观 赏野生动物,游客也必须坐在封闭的车里观赏,建议距离熊和狼等攻击 性强的动物至少 91 米,距离水牛、麋鹿、猎狗等相对温和的动物至少 23 米。另外,在国家公园随意喊叫引起动物注意也是违法行为。
多向运用
写作示例
素材链接
时文鉴读
遵守规则和制度,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按照媒体报道,自驾进入野生动物园的游客,进园前都要与 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在猛兽区必须 关好、锁好车门、车窗。如果游客能够严格遵守协议,严格遵守 规则,在猛兽出入地区关好门窗,绝不下车,那么这次悲剧就一 定能够避免。此次事件,再次警示人们遵守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 事实上,任性地对待规则和制度,不把规则与制度当回事,即使 遇到的不是老虎,也会有生命安全之忧。不遵守交通规则带来的 死伤,可以说每天都在发生,如果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更多一些, 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伤就一定会大大下降。所以说,视规则为儿戏, 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 (梁发芾《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的警示》)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法客帝国由李舒律师创办,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第8期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法客提示: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

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相应地,法律规定和规则还是比较清晰的。

以下是公报案例全文。

案例虽是猴子伤人,其理相通。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老虎咬人案,动物园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园也并不那么无辜)法官说法:??老虎咬人案中动物园的管理责任问题(兼及个人的自由、权利与责任边界)法官说:动物园与游客签订的免责条款当然有效,不能苛求动物园的管理责任(与律师商榷)动物园责任再讨论:??老虎袭人事件中游客的过错与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归属存在根本不同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

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动物园里的骆驼

动物园里的骆驼

动物园里的骆驼
动物园里的骆驼
在动物园里的小骆驼问妈妈:“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睫毛那么的长?”骆驼妈妈说:“当风沙来的时候,长长的睫毛可以让我们在风暴中都能看得到方向。

”小骆驼又问:“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背那么驼,丑死了!”骆驼妈妈说:“这个叫驼峰,可以帮我们储存大量的水和养分,让我们能在沙漠里耐受十几天的无水无食条件。

”小骆驼又问:“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脚掌那么厚?”骆驼妈妈说:“那可以让我们重重的身子不至于陷在软软的沙子里,便于长途跋涉啊。

”小骆驼高兴坏了:“噢,原来我们这么有用啊!!可是妈妈,为什么我们还在动物园里,不去沙漠远足呢?”
无可置疑,人都是有一定潜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能充分发挥潜能的舞台。

好的管理者就是能为每一个员工提供这个合适的舞台的人,我们需要细心观察,找到每一个员工的特长,并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适合他们发展的舞台。

老虎伤人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老虎伤人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虎伤⼈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最近,发⽣在北京⼋达岭野⽣动物园的⽼虎伤⼈事件,⼀度引起了社会的⼴泛热议。

有⼈同情,有⼈谴责,有⼈看热闹,有⼈幸灾乐祸,甚⾄还有⼈⼤骂受害者愚蠢、作死、该死,等等……。

认识不同,观点各异,也属正常。

重要的是我们每⼀个⼈在嘲笑、批评、甚⾄漫骂别⼈的时候,是不是也应当从此“事件”中反省⾃⼰:⽣活中有没有挑战规矩、破坏规则、违反天道和⾃然法则的事呢?
也许有⼈庆幸⾃⼰在破坏了规矩、规则、规定后仍能安然⽆恙,这种庆幸其实是酿成更⼤灾祸的恶因啊!
这些年⽼虎伤⼈“事件”其实已发⽣了多起,但事后许多⼈并没有因此⽽吸取教训,今天,惨剧的再度发⽣,实际是给每⼀个⼈⼜⼀次提了个醒、敲了个警钟:做⼈、做事就要遵天道、讲规矩、守规则,不要⼼存侥幸,更不可以⾝试险,否则,丢掉的不仅是尊严,还有可能是⽣命!
——三⽊先⽣于2016年7⽉28⽇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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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骆驼伤人案件评析作者:王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动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责任承担颇有争议,尤其是在经过驯服的动物在观赏期间发生的侵害事件,责任承担莫衷一是。

本文所要剖析的正是一个骆驼伤人的典型案例。

关键词动物园伤人案件侵权作者简介:王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61-02[案情]2010年4月5日下午,原告王某与其女儿及外孙女到被告杭州动物园游玩并在摄影处骑骆驼拍照留念期间,原告被骆驼摔落在地,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王某右股骨颈骨骨折、右尺桡骨双骨折、头面部外伤。

案发后治疗伤势,被告已支付原告近8万元等费用。

但是,原告付出的医疗费用已经超出被告支付的部分,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余下的费用。

原告王某认为:其受伤系被告杭州动物园饲养的、管理的在其在拍照时骆驼突然发狂所致,被告杭州动物园在营业过程中应尽,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该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故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是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30109.60元;二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杭州动物园答辩称:一是原告的摔伤系自身原因,而非骆驼发狂所致。

原告完成拍照后在没有通知被告的工作人员情况下,试图自行从骆驼上下来。

原告是由于没有站稳而导致摔落,而不是其所陈述的骆驼发狂将其摔落。

因此,原告应该对其受伤负全部责任。

二是被告已尽到管理责任,应当予以免责。

首先,骆驼是性格温顺的家畜,没有刺激骆驼,一般不会发怒的。

其次,被告负责骆驼合影项目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关的资格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一般不会产生工作误差。

再次,被告已尽安全告知义务。

被告在动物园门票的背面注明了游客须知,在合影项目的入口处放置了游客安全须知;游客在合影过程中上下骆驼均有工作人员搀扶,且明确告知合影人员在拍照结束后应当通知工作人员。

基于以上几个原因,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义务和责任,原告的伤情是原告自己的因数造成,损害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审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是被告杭州动物园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等100098.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是被告杭州动物园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是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动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责任承担颇有争议,尤其是在经过驯服的动物在观赏期间发生的侵害事件,责任承担莫衷一是。

如约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第251条就规定:“倘自由民之牛有抵触之性,邻人以此告之,而此人既未钝其角,又未系其身,如牛抵自由民之子而致死,则彼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而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公众对动物的关注也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视,一个人文关怀型社会在逐步形成;另一方面,在与动物的互动过程中,公民受到伤害的案例却层出不穷,也给社会公众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今天所要剖析的正是一个骆驼伤人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动物园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责任,应当由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毫无疑问,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持该观点。

另一观点则提出,骆驼是温顺动物,没有危险性,且原告王某是成年人,有预见能力,故其应对自身损失负责。

观点一认为:本案理应由动物园承担责任。

这种观点主要基于该案件符合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时的四个构成要件这个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动物园所管理的动物致害类案件,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上所说的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若被告不能证明他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即在发生动物园的动物伤人事件时,除非动物园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如发布注意告示,派专人巡逻等,否则动物园就要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须为动物园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本案中虽然骆驼拍照项目是由杭州动物园的员工承包的,但该项目作为杭州动物园的游玩项目之一,且承包人又是杭州动物园工作人员,故应由杭州动物园承担责任。

二是有加害行为。

这个加害行为必须是出于动物的本能,无论是被动本能或主动本能,如动物可能受惊把游客摔下,或者动物突然发狂将人咬伤等。

一些有心人士利用动物针对游客或特殊人群展开的报复行为则属于刑法范畴。

三是有损害结果。

这个损害事实包括生理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如本案中原告王某右股骨颈骨骨折、右尺桡骨双骨折、头面部外伤等即为生理上的损害事实。

针对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指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王某基于被骆驼摔伤,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和恐惧的理由,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四是损害结果和加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原告王某所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事实是由于骆驼的行为造成的。

对应这四个构成要件,本案的原告王某称其被摔伤是由骆驼突然发狂所致,这两者有毋庸置疑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杭州动物园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原告王某提供了网页截图及相关视频资料,用以证明事故系骆驼发怒所致。

而本案的被告杭州动物园提供了其员工的证词,对构成要件二和四提出反驳,其认为是原告不听工作人员指挥,自行下来时没有站稳摔伤的,而非骆驼将其摔伤,其摔伤的结果和骆驼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010年施行的新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除非该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侵权人即被告杭州动物园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中原告显然够不上重大过失,更逞论故意了。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杭州动物园提供的证人既是其员工,又是骆驼摄影项目的承包人,其与本案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对其陈述应该不予采信,而对原告所提供的事发当时相关媒体对当事人所作的采访则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4月5日下午,王某在拍照留念期间,因骆驼回头、挪动,致使其受惊而从骆驼上摔落受伤。

观点二认为应当由原告王某对其自身损害负责,该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是基于过失相抵制度。

史尚宽在《债法总论》中指出,过失相抵制度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混合过错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二条,都对过失相抵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也有不少观点认为,在该案中,原告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当预见骑骆驼该项目会有一定的危险,但她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避免,故其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失。

其次,基于动物园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事件中,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分为两种:一是事前的管理职责。

即在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前,动物园有无在醒目位置放置相关注意通告,是否安排专门人员巡视,是否定期排查隐患等。

二是事后的管理职责。

即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后,动物园有无及时安排抢救和治疗,有无进一步帮助受害游客。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从骆驼上摔落后,被告杭州动物园的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且在后续的治疗中为原告支付77467.54元的医疗费,其显然已尽到事后的管理职责。

由于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能作为其在动物致害案件中的免责事由,故本案中的一个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杭州动物园是否尽到了事前的管理职责。

被告杭州动物园提供三组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尽到事前管理职责,分别是:(1)杭州动物园的门票和现场拍摄照片一组,用以证明被告就安全游览注意事项已经告知游客;(2)职业资格证书一本,用以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资质;(3)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骆驼身体及精神状况良好,符合检验检疫标准。

被告认为已经尽到职责,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对以上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杭州动物园对事故的发生负75%的责任,原告王某负25%的责任,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出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考虑。

本案被告杭州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的游客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杭州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并未对骑骆驼拍照的原告王某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王某从骆驼上摔落。

因此,杭州动物园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拍照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的证据也没有完全证明自己尽全部责任的能证明力。

其次,出于案件对社会引导作用的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社会有巨大的指引作用。

若全部由动物园承担责任,其结果将会是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但游客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

如在近些年发生的案例中,有不少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是因为游客不听劝阻,执意要将头伸入铁笼或者主动向动物投掷零食或石块所引起的。

若全部由游客承担责任,则不利于督促动物园尽最大限度的注意以防止损害的发生,不仅无法保障游客的安全,就长远利益而言,也不利于动物园自身的发展。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动物园因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职责构成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原告王某亦有过失,按照双方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才能对社会公众产生良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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