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模板】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考试是教学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
严格的、科学的考试是教学质量控制的关键。
为了使考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一、考试工作准备1.考试计划和考试文件的拟发(1)学校教务处根据中央电大考试文件及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当期各专业使用中央电大统设课试卷科目和我校市(自)开课开考科目。
(2)能够借用中央电大统设科目试卷的市开课,原则上都使用中央电大试卷。
市开课需要命题的科目,由教务处据教学计划拟定,经分管校长批准,送教学处组织命题。
(3)中央电大统设课的考试,按中央电大考试工作文件的要求组织。
(4)市开课的考试时间,在中央电大当期考试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确保不与该专业统设课的考试时间冲突。
(5)我校期末考试文件,由教务处拟定交校办公室于考试前六周下发。
2.考试报名与统计(1)学生期末考试报名由教学班在开学后第四周前到分校、工作站报名。
报名时分校、工作站应将学生该期所学必修课和选修课填在报名表上,并收缴有关费用。
报名册应依据学号的顺序(由小到大)造册。
(2)分校、工作站应于开学后第七周将所属各教学班的考试报名情况汇总,再统一到市校教务处完成该学期的考试报名工作,并及时交清有关费用。
(3)补学分考试的报名上半年报名时间为5月20—25日,下半年为11月20一25日。
在校学生统一到当地分校、工作站报名,由分校、工作站汇总,于上述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教务处考务科办理补学分考试手续。
往届学生可直接到市校考务科报名。
应届毕业生补学分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报名时间'届时由市校教务处行文通知。
(4)期末正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该学期的期末补考。
(5)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正考,可以向分校、工作站申请补考。
无故不参加正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6)报名结束后,分校、工作站应将学生考试报名的科目、参考人数、考室设置数,所需试卷袋数,类型统计上报市校考务科,由考务科统一汇总。
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范文

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依据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的指导、组织、检查和监管工作,包括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考试工作的意见,制定考试相关制度,审定考试计划,制定考试安排、协调考试有关工作等。
第四条各学院(系、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系、部)学生的考试管理工作,督促本学院(系、部)主考、巡考和监考切实履行考试职责。
第五条各学院(系、部)要按学校相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制订各学院(系、部)考试工作计划,在考试前召开“三会”,即:(一)考试管理专题会。
研究落实考试管理工作相关举措,选聘巡考、监考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时间节点。
(二)主(监)考考试动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制卷、发卷收卷、试卷评阅、成绩登录等工作。
组织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
(三)学生诚信教育警示会。
各学院(系、部)要在考试前认真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六条考试期间设立考场办公室,履行巡考人员签到,考务用品供给,违纪作弊学生登记,巡考记录表、考场记录单收集,考场应急处理等职责。
第三章考试方式第七条考试可以采取闭卷、开卷或上机考试等方式。
课程考试方式应按课程质量标准执行。
考试方式由课程组或教研室确定,学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各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通识类必修课(不含体育课)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专业基础课积极推进教考分离,专业核心课积极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
第四章命题第九条凡需进行考试的课程,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命题。
考试工作规程

考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对教学进行信息反馈,从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资格审定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
第五条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试前一周星期三报教务处.教务处于考试前一周星期五公布考试资格审查结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1、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2、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免听除外),3、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4、课程含有实验,实验考核不合格。
笫七条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补考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或重考,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第九条各系应按时填报《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并将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组织及考场安排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日程安排,负责领导巡视安排,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要安排好相关课程出卷教师巡回解答问题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领导要做好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座位及监考人员安排.学生须按学号顺序纵排对齐就座,每班两考场奇数学号学生在一考场,偶数学号学生在二考场.学生与学生之间至少隔一个座位。
一般每25个考生安排1人监考。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第十三条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按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如变更须由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为基本依据,体现严格要求原则。
考试工作规程

考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对教学进行信息反馈,从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资格审定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
第五条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试前一周星期三报教务处.教务处于考试前一周星期五公布考试资格审查结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1、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2、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免听除外),3、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4、课程含有实验,实验考核不合格。
笫七条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补考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或重考,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第九条各系应按时填报《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并将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组织及考场安排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日程安排,负责领导巡视安排,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要安排好相关课程出卷教师巡回解答问题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领导要做好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座位及监考人员安排.学生须按学号顺序纵排对齐就座,每班两考场奇数学号学生在一考场,偶数学号学生在二考场.学生与学生之间至少隔一个座位。
一般每25 个考生安排 1 人监考。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第十三条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按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如变更须由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为基本依据,体现严格要求原则。
7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发[2006]9号考试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学生主动和勤奋学习。
考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为此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对考试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提高学院考试工作的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使学院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拟定本规定。
一、组织与领导(一)考试工作实行学院及二级学院两级管理,齐抓共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考核制度的建立,检查学院及二级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院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和管理院考试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考试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组织考场巡视,对违纪作弊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负责对本单位考试工作的总结。
(三)学院组成考试巡视小组,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检查主监考教师准备情况,有无失职行为,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是否整洁,学生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四)教务处在每学期考试前4周做好期末考试工作的安排,并通知到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利各部门进行具体工作安排。
教务处征求各教学单位意见后,于考试前一周公布全院考试地点安排、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和监考人员名单。
二、考核方式(一)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课各专业每学期不少于2门,不多于4门(一年级公共课除外)。
(二)考试方法为笔试(开卷和闭卷)、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考试工作规程

考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对教学进行信息反馈,从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资格审定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
第五条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试前一周星期三报教务处.教务处于考试前一周星期五公布考试资格审查结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1、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2、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免听除外),3、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4、课程含有实验,实验考核不合格。
笫七条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补考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或重考,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第九条各系应按时填报《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并将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组织及考场安排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日程安排,负责领导巡视安排,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要安排好相关课程出卷教师巡回解答问题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领导要做好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座位及监考人员安排.学生须按学号顺序纵排对齐就座,每班两考场奇数学号学生在一考场,偶数学号学生在二考场.学生与学生之间至少隔一个座位。
一般每25个考生安排1人监考。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第十三条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按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如变更须由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为基本依据,体现严格要求原则。
考试规章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考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各类考试,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教育政策制定。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工作,包括命题、监考、阅卷、成绩公布等。
第六条考试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原则,确保试题质量。
第七条考试安排应合理,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和休息时间,避免与正常教学活动冲突。
第八条考试期间,学校应确保考场环境安静、整洁,为考生提供良好的考试条件。
第三章考生须知第九条考生应提前了解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按时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老师管理,不得有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不得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指定位置,不得带入考场。
第十三条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章监考与阅卷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执行监考任务,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考生作弊行为进行制止和记录。
第十六条阅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评分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阅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确保阅卷质量。
第五章成绩管理与公布第十八条考试成绩应及时公布,公布方式包括学校网站、班级公告等。
第十九条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成绩公布后,学校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所在学院。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监考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考试管理规定范文
考试管理规定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和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是教学信息反馈的重要途径。
为严肃校规校纪,端正校风学风,保证教学质量,使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考核工作由教务处总体负责并整体部署。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教务处提出对考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公共基础课和跨系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与相关系(部)协同组织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各系自行安排。
第二条每学期期末考试进行前四周教务处下发期末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各系(部)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系(部)期末考试方案,考试方案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批后,各考试组织部门按照考试方案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要做到组织严谨,安排合理,责任明确。
“考试方案”应于考试前15个工作日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各系(部)制定的“考试方案”内容包括:各专业、年级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及考核方式;组织命题(命题单位、教师、命题依据要求等);考试安排和考场安排;监考安排及监考教师培训;考试巡视人员的安排;阅卷方案;成绩录入要求与措施;考核成绩归档与试卷存放;作弊学生处理;考试工作应急预案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教务处已审批的考试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考试前以系(部)为单位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方面的教育,对监考和巡考人员进行考场规则和监考职责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考试均实行单人单桌,一般教室每个考场安排2位教师监考,多媒体阶梯教室60人以上不得少于3人,由开课的系(部)安排监考员。
每位教师和教辅人员都有监考的义务,基础部、思政部、文体部要派出监考员协助对各系(部)的监考工作。
教务处可根据各门课程试题的特点以及考试人数、时间,混编考场座位和调配监考员。
第七条期末考试期间,学院设立考务办公室(教务处),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系(部)及其他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巡考组,负责处理当天考场发生的异常情况。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中学考试管理规定范文
中学考试管理规定范文一、考试前的准备工作1. 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将在学校相关通知中发布,考生需要准时到达考场,不得迟到或早退。
为了避免考生因交通等原因无法按时到达考场,学校将提前发布考试的详细路线和交通规划。
2. 考试科目和内容学校将提前公布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复习。
考试科目和内容将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进度进行安排,确保考试能够全面、准确地测试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
3. 座位安排和考试材料准备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座位安排,确保每位考生都有一个固定的座位号。
考试前,学校会准备好考试所需的各种考试材料,如答题卡、试卷、考试用具等,保证考生能够顺利进行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严禁作弊行为考试过程中,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学校将采取严密的监考措施,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依据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考生的责任。
2. 禁止交流和咨询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不得交流或咨询任何问题。
禁止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考生需专心考试,确保考试过程的安静和秩序。
3. 注意试卷格式和答题要求在答题过程中,考生需要正确填写答题卡,确保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准确无误。
同时,要仔细阅读试题,明确答题要求,按要求完成答题。
注意书写规范、清晰,确保答案能够被准确识读。
三、考试成绩的评定和通知1. 成绩评定标准考试成绩将根据学校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评分标准将综合考虑答题的准确性、完整性、清晰度等因素,确保评分公正、客观。
2. 成绩通知和反馈考试成绩将在一定时间内通知考生。
学校将根据需要,为考生提供成绩的详细解读和分析,帮助考生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和不足之处,并提供相应的学习建议和指导。
四、考试纪律和违纪处理1. 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考生需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和秩序。
不得随意离开座位,不得交流和咨询。
考试结束后,要保持考场整洁,离开考场前,需要按照要求整理桌面和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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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规定
(2007年修订)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一项严肃而认真的工作,是全面检查学生课程学习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操作技能的情况,是客观评判学生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教师客观评价教师教学质量高低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考试课程
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独立的实验、实训课、各类实习等),均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考试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以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论文)、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
实行开卷考试及其他考试改革的课程须经开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考查课程可以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论文)、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也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听课、作业、完成实验报告、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报教研室认可。
第四条命题与试卷
1、命题应以本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试题覆盖面尽可能大,难度和题量适度,题面表述简略明确、完整准确,引导学生把重点放在综合分析问题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考试内容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一般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40%。
2、由两位以上(含两位)教师担任的课程,应统一命题实行统考,并集中阅卷评分。
全院公共课实行统考。
3、各门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逐步建立并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
在系部主任领导下,由教研室确定命题教师、有试题库的课程,试卷从试题库中直接调出,试卷由教研室主任审定。
个别特殊课程暂时无法实行教考分离时,由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对任课教师所出的试卷进行审批,或指定专业人员审查。
4、期末考试范围应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
采用闭卷笔试课程在命题时应拟定命题计划,提交份量、难度相当的A、B试卷两套,并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用于考试,另一份备用。
5、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严格保密制度,严禁泄题。
6、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出卷教师应对试卷质量、份量、难度、保密性负责。
第五条考试时间
1、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进行,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可在该课程结束时进行。
考查课程必须在考试周前结束。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应在该教学环节结束时进行。
2、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第六条成绩评定与考卷分析
1、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其中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为30%(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安排一次及以上阶段性测验,计入平时成绩)。
考查课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各占50%。
考查课、实习、实验(指单独记成绩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大作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按五级计分制记载成绩。
班级学生的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各部分比例建议为:优(90-100)10%,良(80-89)20%,中(70-80)35%,及格(60-70)25—30%,不及格(∠60)10—5%。
选修课按考查课方式记载成绩。
2、任课教师在考试(查)成绩评定后,应进行考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
3、教研室应于期末或下学期开学初组织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向所在系部反馈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书面总结送交系部存档。
第七条试卷与成绩管理
1、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三天内将成绩评定完毕,将学生课程成绩单送学生所在系,并完成网上成绩的报送、按学分制规定记入学分。
考核成绩送交学生所在系后,未经教务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学生成绩。
2、已评阅的试卷由各系部保存。
学生本人一般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分有异议,应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3、学生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可申请参加
重修考试,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可有两次申请重修考试机会。
选修课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重新选修。
4、学生成绩平时由系部进行登记、存档、保管,学期结束时原始记录成绩单报送交教务处存档。
学生毕业后,需将成绩资料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八条考试组织与纪律
1、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教务处会同各系部于考试周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安排、考场、监考与巡视员名单等,由各系教务员(秘书)负责分别通知到各有关人员。
考查课程由开课所在系部进行组织。
考试日程、方式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
2、各系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组织学生复习迎考。
平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勤奋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教育,加强平时的考核和检查,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
3、考前安排教师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得圈定考试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4、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正常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巡视员要督促、检查考场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监考、巡视员不得擅离职守、徇情松懈,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