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印染行业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细则(试行)
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

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
印染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行业,其废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
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的废气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了一系列的废气排放标准。
首先,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废气排放的种类、浓度、排放途径等
方面的要求。
根据《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的规定,印染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不能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且需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其次,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对废气排放的监测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印
染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废气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气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同时,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如安装废气治理设备、加强生产工艺管理等,减少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强调了企业的自我管理和监督责任。
印染企业
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废气排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企业需要接受政府和第三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废气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总的来说,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印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废气治理和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印染行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共同推动印染行业向着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印染废水排放标准是国家对印染企业排放废水所制定的规范性指标,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以下是关于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污水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印染废水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指标:1. 水质指标:浊度、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温度等。
2. 污染物指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重金属(铅、铬、镉、汞等)、苯并[a]芘等致癌物质、无机盐等。
3. 其他指标:流量、排放温度、排放方式等。
二、国家印染废水排放标准国家对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色浆制备工序: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进行限制,如PH值不得低于6.0,悬浮物浓度不得大于50mg/L等。
2. 印染工序:对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如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可溶性有机物浓度不超过30mg/L等。
3. 污水处理工序:要求印染企业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预处理、中和、沉淀、过滤等工艺处理,以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标准。
4. 监测和管理:要求印染企业建立完善的监测设备和管理体系,定期监测并报告废水排放数据,接受相关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行业印染废水自律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行业组织和印染企业自行制定了一些印染废水排放的自律标准,以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水平。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1. 水循环利用:提倡印染企业采用封闭式的循环水系统进行生产,降低废水排放量。
2. 纤维素酶酶解工艺:推广使用纤维素酶酶解工艺,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和废水的排放。
3. 绿色染料使用:鼓励企业使用绿色染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废水再利用:鼓励企业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利用,如冲洗设备、洗涤用水等。
四、地方标准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地环境保护需求,一些地方性政府会制定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有所调整,以满足当地具体情况。
企业需要根据当地标准进行排放。
总之,印染废水排放标准是国家为保护环境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指标。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附件一: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目录前言 (2)1.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3)2.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3)3.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及权重分值 (5)4. 印染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8)4.1 定量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8)4.2 定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9)4.3 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的考核评分计算 (9)4.4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10)5. 指标解释 (11)前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印染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特制定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评价印染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作为创建清洁先进生产企业的主要依据,为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企业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两级,即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代表国内一般水平的“清洁生产企业”。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指标体系每3~5年修订一次。
本指标体系由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和东华大学负责起草。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印染行业生产企业2.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与内容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本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要求两大部分。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有代表性,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建立评价模式。
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际达到值、评价基准值和指标的权重值进行计算和评分,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
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3]23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26【实施日期】2003.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3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九五”期间,我省开展的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经过全省上下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全省2000年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能源资源消耗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基本遏制了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趋势,为全省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和“推进新型工业企业建设”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提出的“以污染负荷占全国工业污染65%的企业为重点,推行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工业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3~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环办[2003]3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负总责。
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把重点考核企业的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各重点考核企业有责任多方寻求治理方案,筹集资金,认真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达标排放任务。
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和考核月报制,采取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企业达标排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实施好对本区域重点考核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考核验收。
印染行业污染治理方案

印染行业污染治理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印染行业对于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印染行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
本文将就印染行业污染治理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印染行业的污染特点1.废水污染印染企业是水处理难度较大的行业之一,一般情况下,每吨产品的用水量大约在300-500吨,出水量却很少能低于350吨,污水量占到总用水的50%-80%。
印染废水的主要特点是有机物浓度高、有毒、有味、有色、酸碱度不定、含重金属等,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大。
2.废气污染印染生产过程中,用到了多种化学物质,使废气的化学成分复杂,其中含有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
长期排放废气会导致大气污染。
3.废渣污染废渣主要包括废活性炭、渣滓、滤渣、污泥等,含有大量有机物、重金属和盐类等物质。
通常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
二、印染行业的污染治理方案1.废水治理针对印染企业的废水处理,可以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
首先可以采取预处理工艺,如生物膜反应器、磁化法、超滤法等,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去除大部分的有机物和颜色。
然后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好氧法等,进一步去除污染物。
最后采用化学处理工艺,如Fenton反应、高级氧化技术等进行催化氧化、絮凝或沉淀处理,最终得到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
2.废气治理针对印染行业的废气治理,可以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处理工艺。
其中物理处理工艺包括吸收、吸附和过滤等方式,化学处理工艺包括催化氧化、脱臭、氧化反应和吸收碱等处理方式,生物处理工艺则采用活性碳过滤、生物过滤等方式。
不同的工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进行多次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3.废渣治理废渣处理采用原则上应该采用“三废”分离、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3R”原则。
根据印染废渣特点,可以采用热解、化学处理、物理处理和固化等方式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
4.管理和监控为了确保印染行业的污染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必须严格落实“污染源监控、过程控制、事后检测”三大环节。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云环控发[2001]80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1.11.29【实施日期】2001.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806号)各地、州、市环保局(城建环保局):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排放污染物实施定量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省环保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发的《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572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及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2.28•【文号】工信厅消费函〔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5号公告),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印染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印染企业申报及复核工作。
二、前期已公告印染企业(附件1)自愿提出复核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复核申请书》(附件2,以下简称《复核书》),未提交复核申请企业视为放弃公告,予以名单撤销处理。
尚未公告印染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4)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尚未公告印染企业必须全部满足《申请书》附表3(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各项条件方可申报规范公告。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复核书》附表3或《申请书》附表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要求,对复核和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逐条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就拟上报企业2023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时请将函询情况附后),必要时可赴现场或委托市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
云南省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2试行)

附件8:ѥफⳕ印染行业清洁生产䆘Ӌᣛᷛԧ㋏˄䆩㸠˅ѥफⳕᎹϮֵᙃ࣪ྨਬӮ 公布目 录前 言 (1)1.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2)2.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2)3.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及权重分值 (5)4. 印染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8)4.1 定量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8)4.2 定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9)4.3 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的考核评分计算 (9)4.4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10)5. 指标解释 (11)前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云南省印染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特制定云南省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评价云南省印染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为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企业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两级,即代表云南省先进水平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代表云南省基本水平的“清洁生产企业”。
本指标体系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印染行业生产企业2. 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与内容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本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要求两大部分。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有代表性,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建立评价模式。
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际达到值、评价基准值和指标的权重值进行计算和评分,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
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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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染行业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评估细则(试行)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2017年4月目录1.适用范围 (1)2.评估原则及依据 (1)2.1 评估原则 (1)2.2 评估依据 (2)2.2.1法律法规、规章 (2)2.2.2政策标准、技术规范 (3)3.术语及定义 (4)4.评估指标体系 (8)4.1初评指标体系 (8)4.1.1污染物达标排放评估指标体系 (8)4.1.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评估指标体系 (16)4.1.3企业达标排放保障体系评估指标体系 (17)4.2详评指标体系 (17)5、评估内容及方法 (23)5.1 初评 (23)5.1.1 企业信息申报及自评估 (23)5.1.2 评估单位复核及核查 (26)5.1.3 初评结果 (27)5.2 详评 (27)5.2.1 详评企业筛选 (27)5.2.2 现有污染产生情况 (28)5.2.3 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及工艺合理性 (32)5.2.4 详评结果 (40)6、评估程序 (41)6.1 评估工作启动 (41)6.1.1 制定工作方案 (41)6.1.2 召开评估工作动员会 (41)6.2 提交资料、企业申报信息及自评 (41)6.2.1 提交资料 (41)6.2.2 企业信息申报 (42)6.2.3 企业自评估 (42)6.3 评估单位复核申报信息与企业自评结果核查 (42)6.3.1 准备工作 (43)6.3.2 现场勘察与资料检查 (43)6.3.3 复核与核查工作时间计划 (43)6.4 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匹配度详细评估 (43)6.4.1 详评准备工作 (43)6.4.2 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符合性评估 (44)6.4.3 收集现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 (44)6.4.4 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匹配度评估 (44)6.4.5 详评工作时间计划 (44)6.5.1 评估报告初稿编制 (45)6.5.2 评估报告技术评审及修改上报 (45)6.6 评估工作终止 (45)7、评估成果 (45)附件1 印染行业企业信息申报表 (46)附表1-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基本信息申报表 (46)附表1-2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信息申报表 (47)附表1-3-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排污口信息申报表 (49)附表1-3-2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气排污口信息申报表 (50)附表1-3-3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信息申报表 (51)附表1-4-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信息申报表 (52)附表1-4-2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气治理设施信息申报表 (53)附表1-5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一般工业固废、危废处理情况申报表 (54)附表1-6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企业主要噪声产生设备及防治措施申报表 (55)附表1-7-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关键设备信息申报表 (56)附表1-7-2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关键设备信息申报表 (57)附表1-8-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污染源监测信息申报表 (58)附表1-8-2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气污染源监测信息申报表 (59)附表1-8-3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信息申报表 (60)附表1-8-4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信息申报表 (61)附表1-9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能源资源消耗及生产工艺信息申报表 (62)附表1-10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信息申报表 (64)附表1-1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申报表 (65)附件2 印染行业企业自评表 (66)附表2-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废气排污口达标排放自评表 (66)附表2-2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自评表 (67)附表2-3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自评表 (68)附表2-4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固废污染达标自评表 (69)附表2-5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自评表 (70)附表2-6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达标排放保障体系自评表 (71)附表2-7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匹配度自评表 (73)附件3 印染企业达标排放评估现场复核套表 (74)附表3-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申报信息复核表 (74)附表3-2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评估结果核查表 (75)附表3-3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估结果核查表 (76)附表3-4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达标排放保障体系自评估结果核查表 (77)附件4 印染企业达标排放详评调查表 (78)附表4-1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工艺符合性评估表 (78)附表4-2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工艺符合性评估表 (79)附表4-3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处理量调查表 (80)附表4-4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废水治理主要单元技术参数调查表 (81)附件5资料清单 (83)附表5-2 部门收资清单 (84)附件6 报告编写提纲及内容 (85)附件7 承诺书 (86)附表8 云南省印染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评估登记表 (87)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印染行业工业企业达标排放评估及评估报告的编制。
印染行业工业企业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以及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按不同比例混纺为原料的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的以化学处理为主的染色和整理过程,以前处理、印染和后整理为主要工艺过程的企业。
2.评估原则及依据2.1 评估原则(1)客观公正。
从云南省印染行业工业企业产污、治污、排污实际出发,以评估标准、评估要求为统一的尺度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2)科学合理。
运用规范的技术方法,开展现场调查、采样、测试及数据收集、整理、分析等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科学合理。
(3)体现特征。
充分考虑地区及行业特点,重视企业生产工艺技术不同对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产生的影响,突出评估指标、评估标准、评估工作的针对性。
(4)决策支持。
以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为目标导向,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确保评估结果对促进云南省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决策支持。
2.2 评估依据2.2.1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1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8)《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1)《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2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2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25)《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2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27)《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2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29)《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和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云环监字[1998]第365号2.2.2政策标准、技术规范(1)《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3)《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18号)(4)《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9)《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09)(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1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1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13)《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3号)(14)《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 185-2006)(15)《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 50425-2008)(16)《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环境保护部2013年11月)(17)《印染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18)《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2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2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22)《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棉、化纤防治及印染精加工业》(GB18080.1-2012)(23)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3.术语及定义(1)印染又称染整,指对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以及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按不同比例混纺为原料的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的以化学处理为主的染色和整理过程。
典型的印染过程一般包括前处理、印染和后整理三个工序。
(2)纺织品包括各类机织物、针织物、无纺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