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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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般规定第一条燃料区是指燃料箱区、燃油泵房等燃油储存、燃油供给系统区域。

第二条燃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满足 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第3条燃油区员工应接受岗位及燃油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全管理第四条燃料区大门明显处应设置外来人员安全须知和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一)严禁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二)所有人员不得因私事进入仓库;(三)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四)外籍人员应办理入职手续,并由电厂有关人员陪同;(五)所有携带物品进出燃料区的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手续;(六)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5条燃油区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第6条燃料区车辆管理(一)进入机动车辆时,应佩戴有效的防火帽和小型消防设备;(二)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允许在燃油区停车和维修。

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三)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应保持罐车静电接地带的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七条巡回检查(一)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制定责任明确的巡回检查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二)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三)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操作预防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运行值长。

(四)进油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中有关卸油的规定执行。

(五)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如发现设备缺陷,及时联系维修人员,夜间或休息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

(六)缺陷处理完毕后,由油区值班员和维修人员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七)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对油区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劳动保护(一)应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二)清扫车、船的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

码头安全生产责任书

码头安全生产责任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码头安全生产责任书篇一:安全生产责任状(码头)为确保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保持政令畅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双方以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为基础,对下列各条款达成共识,并承诺对此负责,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元、签署本责任状。

如有违反下列条款,造成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一.安全生产: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岗位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执法部门和项目部的监督检查。

2.施工船舶应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运输作业、锚泊。

避风必须在营口港港池,不允许随意锚泊、避风。

3.施工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得冒险超载作业。

4.施工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消防器材,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作业和在船期间饮酒。

5.施工船舶应有专人收听高频电话,避风期间应设专人值锚更。

6.施工船舶在作业过程中,要保证不遗留有碍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对影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及时打捞清除。

7.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区内游泳或钓鱼。

8.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严禁用高频电话发布有损项目部形象的言论和漫骂他人,或长期占用信道进行与作业无关的聊天。

9.进入营口港池避风的船舶要服从港调的指挥,不得影响商船正常航行。

二、环境保护:1.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例的工作安排。

2.坚决制止有损自然环境的作业,并制止他人污染环境的行为。

3.保证不向海里倾倒工业废水、废油及不可降解的物质。

4.积极协助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施工作业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坚持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申请程序。

7.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不私自使用电炉。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日期:2007-12-19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号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以下简称水上LNG加注作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LNG燃料动力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可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加注LNG燃料,不得通过不具备加注功能的LNG 运输船直接加注LNG燃料。

除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外,船舶在沿海港口不得通过LNG槽罐加注车加注LNG燃料。

加注作业单位使用槽罐加注车对船舶加注LNG燃料的,应当在自有码头进行作业;开展加注作业前,应当制定加注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注作业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再重新进行论证。

第五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六条加注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加注趸船的加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七条通过加注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沿海设标航道。

第八条通过加注船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确定并落实安全距离、应急锚地、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加注船在内河水域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求。

甲醇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甲醇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甲醇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甲醇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X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甲醇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必须由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

并留存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备案。

二、使用甲醇燃料及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一)燃料箱、液路、燃料阀门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二)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三)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四)加注燃料时应检查甲醇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五)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六)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三、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

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四、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X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五、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防暴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

六、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

七、甲醇燃料安全操作使用规则(一)点火前,打开燃料箱开关并检查开关及管路有无漏液现象。

(二)点燃引火棒再打开燃烧器开关。

(三)燃料流入燃烧器内开始点火,燃料流入不宜过多。

(四)燃料引燃后逐步加大风门风量并调节油阀,风和燃料要匹配,调节到最佳状态使用。

(五)根据需要随时调控火势,以便节省燃料。

(六)停火后,关闭燃烧器开关、燃料箱开关防止燃料外溢。

八、甲醇燃料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一)燃料箱要远离火源,要有防火措施。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的码头。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码头经营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

2.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

4.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防火、防爆、防泄漏等要求。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容器应当完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

(2)装卸作业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装卸作业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溢出、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运输安全。

4.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1)危险化学品废弃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五、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1. 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燃料各岗位安全职责(五篇)

燃料各岗位安全职责(五篇)

燃料各岗位安全职责1.1本标准规定了____项目部运行专职、检修专职岗位的职责。

2.职责2.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运行专职做好运行技术管理工作,做好燃料运行人员的技术指导工作。

检修专职做好各燃料设备安全、检修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

2.2受项目经理、副经理的领导,负责本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本专业分管设备运行及本岗位分管范围负责。

2.3协助项目经理、副经理搞好本专业安全、培训、文明生产等工作。

保证燃料项目部的生产安全、优质的完成,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负责。

2.4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在运行生产中,贯彻和实施上级有关技术监督条例。

2.5负责本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内容:2.6制订和修订本专业现场规程和有关技术管理制度。

2.7负责编制及审核本专业技术图纸和资料,配置和修改运行日志,记录本和有关运行报表。

2.8建立和充实运行技术档案和台帐,检查指导各值做好原始记录。

2.9定期核对系统图。

2.10核对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值。

2.11制订本专业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和操作方案。

2.12做好典型操作票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2.13电气专职重大电气操作要亲自到场并负责督促做好一切安全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

2.15运行专职根据季节性特点、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大试验项目,制订出各种相应的运行措施。

2.16审核设备异动报告,相应修改运行规程和系统图,并写出修改说明,发至各值。

2.17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运行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向运行人员进行技术讲课,定期参加各值的安全活动、政治学习。

2.18抓好运行人员的运行分析工作,定期综合分析在一定工况下的参数变化原因,做好运行资料统计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各种运行分析。

2.19负责管理现场的设备标牌、设备编码、管道标色等基础工作。

2.20每天审查运行日志及各种记录,对异常运行和不合理的运行方式提出意见并予以纠正,检查主要设备及辅机的运行状况,核实设备缺陷并提出预防措施或联系解决。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保护人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中燃制定了一系列的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进入加油区域前的准备工作在进入加油区域前,必须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必须确认所有的设备和工具都处于工作状态,确保所有设施的油气处理系统已经清除,并且确保系统内部没有残留油气。

对于船员来说,必须要戴上防静电手套和防磨手套,并穿着适合的防火防爆服和防毒面具。

同时,在进入加油区域前,必须要将所有铁件及其他易导电的工具隔离至少5米外。

二、加油操作中的安全细节在进行加油操作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中燃加油船的安全规范和标准操作流程。

下面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操作细节:1.加油船应该在被船东或承运人合法授权之后,才能进行加油操作。

2.在加油过程中,必须要确保加油嘴与船舶油箱的连接处紧固牢靠。

3.在开始加油前,必须要关闭所有的排气口和排污口,并将所有的防爆门和手动阀门关闭。

4.在油料补充过程中,加油船必须要开启船舶内部油气检测系统,确保系统内油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三、加油作业结束后在加油作业结束后,必须要进行一系列的清理工作,以确保加油区域的安全卫生。

首先,必须要清洗加油站等待区内的所有混合物和种植物,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必须要清除船舶和所有设施的表面积水。

此外,在加油作业结束后,还必须对加油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个加油设备是否正常,检查电源开关是否已经关闭,并清理所有的垃圾、污染物等。

四、遇到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的处置方法即使在遵循所有的加油作业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任何意外事件的发生。

下面列举了一些可能经常遇到的事故或异常情况,并提供了相对应的处理方法:1.油管泄漏:应尽快关闭油源并立即进行排放。

2.油罐爆炸:尽快撤离危险区域,并迅速寻找避难所。

3.燃料泄漏:立即使用泄漏收集装置将泄漏的燃料收集起来,并备份数据。

五、加油作业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中燃加油船加油安全,还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加油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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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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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燃料运输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燃料装卸作业的区域,含 船
舶、泊位、栈桥等设施。第二条燃料运输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 新建、
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四条燃料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书,方能投入使用。第五条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 防污
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
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第七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
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码头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
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
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码头应设专人对安
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

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
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
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 应急
预案演练;

(六)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 暂
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 督促
限期整改;

七)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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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 部
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 工作业
等制度。

第十条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 防
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 值
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二条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
规定》(交通部 10 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基本要求
第三章防火防爆
一)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
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三)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卸系统
与控制室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四)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
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五)码头上港机、输送设备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六)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燃料显示仪表和保护报警系统。
七)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
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装卸燃油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40m。
在装卸燃油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
切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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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管理
一)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
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二)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
期间不小于10次/h ;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三)船舶、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四)船舶、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
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
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
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 200〜
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
处,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六)船舶、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七)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
体静电消除装置。第十五条停靠码头管理
一)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
项管理规定。
二)燃油装卸时,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
准停靠码头。
三)凡停靠码头进行燃油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
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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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料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 应
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装卸作业管理
一)装卸工作应有作业指导书。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
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装卸燃油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
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 软
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 料管,
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

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四)装卸燃油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五)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 击。
六)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燃料货船
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 原
因,尽快处理。

七)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
装卸作业。
八)燃料货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
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管理
一)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实载货船停靠时进行。
二)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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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污染
第十八条应对码头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进行回收和 处
理。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 放
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 符
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第二十三条码头应设置救生专用柜(内放救 生衣、
器材、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 使
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四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 受限空
间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 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码头船舶、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 物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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