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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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2]98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8•【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施行日期】202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现将《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1月28日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1.10•【文号】国能新能[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对缓解我国能源资源压力、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编制全国和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培育持续稳定的地热能利用市场,建立有利于地热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引导地热能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2023修正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2023修正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为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效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指标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实施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类型、产能和用地功能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包括总体用地规模控制和详细用地规模控制两个阶段。

- 总体用地规模控制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产能规模和用地要求,确定项目的总体用地规模。

- 详细用地规模控制则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结合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项目的详细用地规模。

2. 用地布局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 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用地布局指标进行规划设计。

- 工业项目的用地布局应尽量集中,避免片面追求用地利用率,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农村等资源的影响。

3. 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效益评价是对项目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地效益进行评估,对用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4. 用地节约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是指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用地的规模。

- 工业项目应提倡节约用地,采用现代高效的生产技术,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实施与监督-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标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整合财政资金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

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进程,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长期以来,受高强度的国土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影响,我国一些生态系统破损退化严重,部分关系生态安全格局的核心地区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生产生活活动的影响和破坏,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不断下降。

此前开展的一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由于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考虑,客观上存在各自为战的状况,生态整治修复效果不尽理想,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亟待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作出了明确的部署要求。

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有力举措,是破解生态环境难题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性、迫切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开创生态保护建设的新局面。

二、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指导开展工作,充分集成整合资金政策,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真正改变治山、治水、护田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一般应统筹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联合发出通知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联合发出通知
业 脱 硝 积极 性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加 强 对 发 电企 业 脱 硝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的 监 管 , 督 促 发 电企 业 提 高 脱 硝
场保 障机 制 。各 有 关部 门、各级 地方政 府和相 关企 业 要 积极推 进地 热能 开发 利 用工作 ,促进 地热 能产 业健
创建 中深 层地热 能利用 示 范区;完 善地 热能产 业服务 体 系。( 3)加 强地 热 能开发利用 管理 。加强地 热 能行
业 管理 和 严 格 地热 能利 用 的环境 监管 。 ( 4)政 策 措 施 。加 强规划 弓 I 导;完 善价格 财税 扶持政 策; 建立 市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价 格 主 管部 门要 及 时对 已安 装 脱 硝 设 施 的燃 煤 机 组 执 行 脱 硝 电价 , 调 动发 电企
保 护环 境 。到 2 0l 5年 ,基 本查 清全 国地 热能资源 情 况和分 布特 点,建 立 国家 地热 能资源 数据和 信息服 务
体 系,地热 能年利用 量达到 2 0 0 0万 t c e ;到2 0 2 0年,
脱 硝 积极 性 , 减 少 氮 氧 化物 排 放 ,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 决定 进 一 步 加 大脱 硝 电价 政 策 试 行 力 度 ,通 知 内容 如 下: ( 1)扩大 脱 硝 电价 试 点范 围。 自 2 0 1 3年 1月 1日起 , 将脱 硝 电价试 点范 围 由现 行 l 4个省 ( 自治
l 9 9 4年 1月原 国家 经 贸委 等六 部 门发布 施行 的 粉
实现 非化 石 能 源 目标 、推 进 能 源 生 产 和 消 费 革命 、
促 进 生 态 文 明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和 长 远 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发改环资[2013]2420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中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先行示范地区申报(本次申报以省级以下地区为主,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不超过2个地区,并排出顺序,超过2个的不予受理),做好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2月17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名单。

各地区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活动,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好基础。

附件: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3年12月2日附件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AS S O CI ATI O N N E W S T n  ̄ - J i A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印发
《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 于推进 安全 生产 领域 改革发 展 的意 见》 于 2 0 1 6年 1 2月 1 8 臼印发 。这 是新 中国 成立 以来第 一个 以党 中央 、 国务 院名 义 出台 的安全 生
法监管 , 坚持 源 头 防 范 . 坚 持 系统 治理 。 《 意 见》 还就 健全 落 实安全 生产 责任制 、 改 革 安 全
《 意 见》 强调 , 推进安全 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 , 要牢固
树立新发展理念 . 坚持 安全发展 , 坚守发展决 不能 以牺 牲 安全 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以防范遏制 重特 大
有序 、 富 有 活 力 的 现 代 矿 业 市 场 体 系. 显 著 提 升 矿 业 发 展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塑 造 资 源 安 全 与 矿 业 发 展 新 格
国务 院 目前 印发 十 三五” 生 态环 境保 护 规 划》 指 出, 提高接受
外输 电比例 . 增加非化 石能源供应 ,
监 管监 察体 制 、 大 力 推进 依法 治理 、 建 立 安全 预 防控 制体 系 、 加 强安全基 础保 障能 力建设 等有 关安 全 生产 领域 体制机 制和 法律 制度 提 出 了改革 完善 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 坚持安全 第一 、 预 防为主、 综合 治
理 的方针 , 加 强领导 、 改革创新 。 协调联 动 、 齐抓 共管 , 着
《 意 见》 指 出, 安全 生产是关 系人 民群众 生命 财 产
安 全 的大 事 . 是 经济 社会 协调 健康 发 展 的标 志 。 是 党 和政府 对人 民利 益高度 负责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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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13]242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3]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中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
委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先行示范地区申报(本次申报以省级以下地区为主,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不超过2个地区,并排出顺序,超过2个的不予受理),做好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2月17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名单。

各地区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活动,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好基础。

附件: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2月2日附件
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在全国范
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有法律、制度、政策尚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落实不够严格,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也亟待加强。

选取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环境禀赋、不同主体功能要求的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总结有效做法,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实践经验,提炼推广模式,完善政策机制,以点带面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对于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地位,按照“五位一体”总布局要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紧密结合、高度融合,以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基本途径,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内生动力,以培育弘扬生态文化提供有力支撑,结合自身定位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调整优化空间布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先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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