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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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财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

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从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只有少数市县按照规定编制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为将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拖欠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补缴。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资金。

要坚决纠正在相关部门设立过渡性账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取消相关部门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主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不仅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客观、完整反映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状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4.11.22•【文号】财综[2004]85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财综[200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用地审批,强化征收管理。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国税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

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国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强化土地出让收支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章。

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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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 础。除国务院 有明确规定以外 ,任何 地区和部 门均
不 得 减 免 缓 缴 或 者 变相 减 免 土地 出让 收入。市县财政 、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 人 民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要各 负其 责 ,加 强
㈨ 题专项治理 一作 ,现就进一步 加 I 强上地 让收 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 知
分支机构要加强对 商业银行代收土地
出让 收 入 业 务 的 检查 监 督 与 管 理 。 ( ) 范 土地 出让 收入 分 期 缴 纳 三 规 行 为 。市 县 国 土 资 源管 理 部 门 与土 地
" 税 收 入 汇 缴 专 广滞 留 时 间 过 长 , J 未 按规 定及 时 缴 入 地 方 库 ;有 的地 存 在拖 欠 土 地 出让 收 入 问题 ,未 能 做 到 心 收尽 收 ;有 的 地 区 越权 减 免 缓 缴 或 变相 减 免 土 地 出 i t 入 ,造 成 土 kl  ̄ 地 Ⅲ 收入 流 失 ;还 有 的地 区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土地 m让 收 支 预算 等 。针 对 J 二 述 州题 , 照 财 政 资 金科 学 化 、 细 化 按 精 管 要求 ,结 合 开 展 程 建 设领 域 突 I
收 支 全 额 纳 入 地 方 基 金 预算 管理 的规
( )确保 土地 出让收入 及时入 二 库 。土地 出让收入原则 上采取就地直 接缴库方式 ,商业银行应 当把收缴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划 转 地 方 国 库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已将 土地 出让 收 入 收 缴 至 非 税 收 入 汇 缴专 户 的 ,要 严 格 执 行 1 工作 日划 转 地 方 国库 的 规 0个 定 ,不 得 超 时 滞 留 已 收缴 的土 地 出让
厦 门 、 圳 中 心 支行 : 深
部 门要 从 维 护 中 央 政 策 统 一性 以 及促 进 经 济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高 度 , 进一步统一思想 , 高认识 , 提 严格 执 行
土地使用证 ,也不得按 土地价款缴纳
比例 分 割 发 证 。
国办发 [0 6 10号和财综 [0 66 2 0 ]0 20 8 3 号等文件 ,不折不扣地 落实土地 出让
让 收 入 中予 以 安 排 , 行 彻 底 的 “ 支 实 收
上 资 源 部 中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两条线” 理 。 管 省级财政 、 国土 资 源 管 理 、 民银 人 行分支机构 、 察 、 监 审计 部 门要 对 本 地 区各 市 县 土 地 出 让 收 支 全额 纳 入 地 方
保障土地出让 收入及 时足额缴入
地 方 国库 ,是 落 实 土地 出让 收支 纳入
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 同中依法约定 的
分 期 缴 纳 全 部 土 地 出让 价 款 的期 限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一 年 。 经 当地 土 地 出让 协 调 决 策 机 构 集 体认 定 ,特殊 项 目可 以 约 定 在 两 年 内全 部 缴清 。首 次 缴 纳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全 部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5 %。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当期 应 缴 0
(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支管理办法)
的 通 妥 》 财 综 [0 6 6 ¨( 2 0 ]8号 ) 发 后 , 印 各 地 区认 真 落 实 土地 出让 收 支 伞额 纳 入地 方 基金 预 算 管 理 的规 定 ,大 力 加 ‘ 强 十地 出i: 支 管 理 ,取 得 了积 极 成 l ̄ : l f 效 是 , 别 地 区土 地 出 让 收 支管 理 但 个 仍 俘在 一 些 问题 , , 的地 区土 地 出 如 有 收 戈末 伞 额 纳 入 地 方 基 金 预 算 管
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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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综 [ 0 9] 7 20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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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缴 清全部 土地 价款 的单 位或个 人 ,
市 县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不 、 划 单 列 市 财 计 政 ( ) 土 资 源 厅 ( )监 察 厅 局 、 局 、 ( )审 计 ( )中 闫 人 民银 行 上 海 局 、 局 , 总部 , 分行 、 业 管理 部 、 会 ( 各 营 省 首 府 ) 市 中心支行 , 连 、 岛 、 波 、 城 大 青 宁
如 :

土地出让收入征管 ,确 保土地 出让收
理 :有 的地 区已 收 缴 的 土地 出让 收 入
基金预算 管理情 况进行认 真排查 , 对 于未按规定将 土地 出让 收支全额纳入
地 方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的 市 县 ,要 督 促 其 限 期 整 改 并 落 实 到 位 ,确 保 土地 出让 收 支 全 额 纳 入 地方 基金 预算 管 理 政 策 在 本 地 区 得 到 贯 彻 执行 。
二 、 强征 收 管 理 , 障 土 地 出 让 加 保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征 收 和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出让 收 入 及 时 划转 地 方 国库 的 ,省 级 财政 、 国土 资源 管 理 、 民银 行 分 支 机 人 构 、 察 、 计 部 门要 予 以 纠 正 , 在 监 审 并 全 省 范 围 内通 报批 评 。各 级 人 民银 行
收 入 。对 于 不 按 规 定将 已收 缴 的土 地
20 0 6年 .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规 《 范 有 土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收 支管 理 的通
知 ≯ H 办 发 [0 6 10 号 ) 《 政 部 ( 20 ]0 和 财
定 ,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 人地方 国
库 ,支 出通 过 地 方 基 金 预算 从 土 地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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