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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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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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述职报告在工作当中,只有把名词解释了解清楚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务。

那么今天小编带来的是三篇名词解释述职报告,仅供参考!名词解释述职报告篇一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从事专业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档案事务(款):反映档案事务方面的支出。

档案馆(项):反映各级档案馆的支出。

十、外交(类)国际组织(款):反映向国际组织缴纳的会费、捐款等支出。

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我国政府(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

十一、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反映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干部教育(项)反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的支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财建[2004]1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财预[2011]28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1]28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预算管理需要,现就《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矿产资源专项收支科目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有关规定,删除103020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1030206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增设1030215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其下设01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02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的使用费”;03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的价款”。

删除2200117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支出”和 2200118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支出”;增设2200120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规定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正文:---------------------------------------------------------------------------------------------------------------------------------------------------- 地矿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务院于1987年4月29日以国发〔1987〕42号文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3)小型矿山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登记收费办法:申请登记单位按照登记权限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或补领许可证时,一次付清应缴费用。

五、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标准采矿权出让价款的使用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治理方法的通知》(财综字[]7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财建[]53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92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冀财建[]1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采矿权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

本方法适用于市收取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各县(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款通知书,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大厅办理缴款手续。

采矿权价款缴入市级国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治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采矿权申请人未按规定准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治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撤消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采矿权价款的分成缴入市级国库的采矿权价款,作为市级财政预算收入。

为表达集中资金办大事又兼顾县区积极性的原则,市财政按缴入国库采矿权价款的20%集中资金,重点用于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支出,其余资金扣除采矿权评估费后市、县(扩权县、区)两级之间按6:4比例分成。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各县、区分成款详细数额,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

第五条采矿权价款使用范围(一)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等支出。

主要用于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及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及方向,可大幅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绿色环保先进技术推广使用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讨论、技术改造等支出。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4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4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发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财政厅(局):1998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分别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颁布实施五周年来,各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不严、征收不力、管理不够规范,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成本较高、征收率和入库率比较低。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150号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近年来,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陆续制定、印发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这些制度和规定主要有: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0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综字第113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5]172号),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发[1996]177号),地质矿产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地发[1996]277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1076号)等。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

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二、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五、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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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财建〔201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将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集中资金统筹用于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重大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指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财政部根据上一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际入库数确定本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支出预算总额。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管理;
(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四)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遗迹标本购置;
(八)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
(九)对承担中央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的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的预算管理按照各自现行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办法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调整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方面,删除103020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1030206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增设1030215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其下设01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02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03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支出科目方面,删除2200117项“矿产资源补
偿费安排的支出”和2200118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支出”,增设2200120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地方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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