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对比
学前儿童性教育的现状和教育对策的文献综述 新 优质文档

学前儿童性教育的现状和教育对策的文献综述早期性教育关系到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安定。
提倡“性教育”,目的就在使每个人悦纳自己的性别角色,了解自己和异性的身心发展,学习两性交往,最后能建构美满幸福的家庭。
不能认为性教育是无师自通或水到渠成。
鲁迅先生早年就提出过重视儿童早期性教育,他认为“知”比“无知”更有益。
不能把性教育简单地理解为性知识教育,性教育涉及生理、心理、社会、道德、伦理诸多方面。
一.性教育现状。
远观国际。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从本国实际出发,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将性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将性教育与个体的整体素质发展结合起来,与人的社会生活实际结合起来,把性教育看作“人格教育”“爱的教育”“生活教育”,甚至将它提升到“人的教育”的高度。
日本在1979年便专门编写和出版了《性教育指导纲领》,其中“儿童篇”系统地介绍了儿童期性教育的目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美国在1990年就有50%的学校开展性教育活动,并以此指导和配合家庭的性教育。
瑞典作为世界上性教育公开化程度最高、性教育效果最好的国家,学校中已将性教育普及。
近看我国。
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国的儿童性教育却在相当程度上被人们所忽视,这与国际上把性教育贯穿人的一生,关心人的终身健康与幸福的教育趋势是不一致的。
因此,在儿童期普及性教育理所应当。
二.了解幼儿性心理发展。
他们从各种消遣活动中得到身体上的快感,性的观念逐步形成。
从孩子出生到学龄前,性心理分别经过口欲期(出生—1岁半,如吮吸手指)、肛欲期(1岁半—3岁,如身体的排泄活动)、性器官欲期(3—6岁,抚摸自己的性器官现象)和性疏远期(6—7岁,萌发了对异性的好感与接近愿望,但却以疏远和反感的形式表现出来)。
弗洛依德曾指出:“公众的观点是儿童没有性感觉,这种本能最初出现的时间似乎是在青春期。
这虽是一种普遍的错误,但其后果却是严重的。
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对性活动的基本原理的无知所造成的。
以公立学前教育为主导促进普及和公平_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的经验(1)

教育发展研究2010.24随着国际社会对学前教育功能价值和公益性质认识的日趋深刻,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普及日益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
为有效实现这一目标,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对学前教育进行了改革。
鉴于办园体制关系到办园主体间的权责分配,进而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布局结构等产生决定性影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将办园体制改革作为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确立了以公立学前教育为主导的改革路径,通过强化政府举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财政优先、重点用于保障公立学前教育发展,优先建设公办教师队伍等多种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公平发展。
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法国、美国、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巴西、墨西哥、古巴、朝鲜、约旦和我国台湾省等,涵盖了经济发达国家、人口大国、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亚洲国家和地区。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正值关键期,社会各界对普及学前教育的需求十分强烈。
深入研究并揭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对于深化我国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学前教育普及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推进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的背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办园体制改革与学前教育功能价值的日益彰显、社会变革、学前教育自身发展困境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1.国际社会对学前教育重大意义与价值的认识日趋深刻在各领域研究的共同推动下,国际社会对学前教育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不断超越已有框架。
首先,学前教育对于个体发展与终身教育具有重要奠基价值。
巴西《国家教育计划》(2001年)第1.2条明确指出: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学前教育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奠定了儿童智力、人格、情感、生活以及社会化的基础,该阶段的经验对个体一生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性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教育部门也曾提出:以公立学前教育为主导促进普及和公平———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的经验笮杨冬梅夏靖张芬摘要:为有效实现学前教育普及和公平发展,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先后进行了以大力发展公立学前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办园体制改革。
中国儿童性侵害现状之特点分析

1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3期总第790期No.3,2020Total of 7901 研究缘起2017年4月,台湾青年女作家林奕含在家中自缢,结束了自己年仅26岁的生命,而在她离世的不久前,她的处女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出版便轰动华语界,被多位知名作家力荐。
其实这部小说主人翁的原型就是林奕含本人,讲述了一个小女孩年幼时遭中年补习老师诱奸而饱受患精神疾病摧残的故事。
林奕含的遭遇也在两岸三地引起了一片哗然,儿童性侵害问题再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早在2013年5月海南一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重庆一父亲性侵亲生女儿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事件曝光后,便有许多人呼吁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2013年6月1日,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联合京华时报社、凤凰网公益频道、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女童保护”)。
“女童保护”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推广“性教育”,提升儿童性意识,提高儿童防范性侵、自我保护的能力,“女童保护”还会发布一年一度的儿童性侵案件统计报告和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为社会提供一线的儿童性侵数据报告,本文所用的数据均来自“女童保护。
”图1 2013—2018年儿童性侵害案件数量统计图从“女童保护”发布的数据(如图1)来看,从2013到2018年儿童受性侵的数据在波动中上升,其中2014年儿童受性侵案件到达峰值,2016年次之,虽然2018年被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数量较之2017年和2016年有所下降,但这并不表示儿童性侵的严峻形势有所缓解,影响2018年曝光的数据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根据传播规律,任何现象在一定周期内关注度较高,之后可能出现一定趋势的衰减;其二,2018年不少地方法院发布了性侵儿童的典型案例,但媒体也报道中只提及案件名称而未描述相关案情基本信息,“女童保护”在统计时未将这类案例收录,由于主要搜索引擎的改变,按照此报告样本来源要求,案中国儿童性侵害现状之特点分析林睦翔 赵惜玲 钟晓辉 刘彩文 李晓欣(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广东韶关 512005)摘要:近几年来,儿童性侵害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六个月大的婴儿被性侵:不要等到孩子受伤,才明白性教育的重要

六个月大的婴儿被性侵:不要等到孩子受伤,才明白性教育的重要保护未成年人LÉON - Liar 来自未名岛00:0003:56“这里不能碰,你想坐牢吗?”“我未满14岁,爸爸会让警察来抓你!”“我不认识你,别碰我!”这些话,你都教给孩子过吗?我在《奇葩大会》上听到一个六个月大儿童被性侵的故事。
那天孩子的父母正在补办婚礼,她的堂叔抱她去后山玩儿,在孩子回来后,家人发现小女孩的纸尿裤不见了,下体也在流血,嗓子已经哭哑了。
她的父母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立即带着孩子去医院进行了冲洗,毫无性侵知识和意识的父母没有保留到证据,所以伤害孩子的那个畜生仍在逍遥法外。
特么的,还是人吗?他当然不是人。
在《奇葩大会》孙雪梅的口中,我了解到,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受害人超过606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年龄最小的仅1岁!这些数字简直太可怕了,遭遇性侵的孩子可能刚刚来到这个世界,明明是生活在温室里的花朵,应该拥有很好很长的一生,却被坏人残暴蹂躏!做出这些事的人犯罪者,真是让人恶心!大家看过电影《素媛》吗?小女孩素媛在上学路上,遇到一个变态大叔,对方利用小女孩的善良(求一起打伞挡雨)强暴了她,还用木棒摧残其下体。
素媛被抢救过来了,但从此挂着便袋生活,并且很有可能失去生育能力。
躺在病床上的她,一直在问,我做错了什么?这场悲剧不仅仅是在电影中发生的,而是由真实电影改编的,强奸犯叫赵斗淳。
赵在庭上不但不认罪,还称当时自己是病理性醉酒,丧失了自主能力,要求减轻量刑。
让人感到不可理喻的,是法官竟然只判了12年。
再过两年,2020年,罪犯将出狱,他的下一个魔爪又会伸向谁?根据NGO女童保护提供的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去年全国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就有778起。
其中,7到14岁受害者最多,这正是绝大多数小学生的年纪。
全台湾青少性行为及保险套使用情形PPT

使用保险套行为的改 变阶段
1.前思考阶段 2.沉思阶段 3.准备阶段 4.行动阶段 5.维持阶段
研究对象
本研究将研究对象设定在全国高中职级大专院 校的学生族群。
以比例随机抽样方式在全台湾152所大学院校, 选取一年级上「军训与护理」课程之学生以及 分层随机抽样全台湾472所高中职之学生为调 查对象,从北、中、南、东四区随机抽取,共 54所学校学生10200位。
使用保险 使用保险 使用保险 使用保险
n
% 套的同侪 套的态度 套的自我 套知觉危
态度总分
总分
效能总分 险总分
62 22.38
62 22.38 36.03
93 33.57
7 4.64 11 7.28
36.67
17 11.26
34 22.52 82 54.30
35.26
77.25 76.00 76.56
328
28.98
66
5.83
研究对象性交行为的相关情形
项目
人数 百分率
第一次性交的年龄 8~12岁 13~17岁 18~22岁 23岁以上 未答
51
4.51
619
54.68
384
33.92
7
0.62
59
6.27
性伴侣情况
项目 是否有固定性伴侣
曾有过几位性伴侣
目前有几位性伴侣
目前是否和性伴侣 住在一起
研究方法
理论依据
跨理论模式(Transtheoretical model)内包含了前 思考阶段、沈思阶段、准备阶段、行动阶段及维持阶 段
采取的改变步骤(阶段)不会是一直线,大部份的健 康行为在达到维持阶段前,都有可能会转回至前思考 阶段或沈思阶段。
女童保护研究报告

女童保护研究报告篇一:女童保护论坛:全社会要为儿童撑开一把保护伞女童保护论坛:全社会要为儿童撑开一把保护伞作者:李菲吴天祎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李菲、吴天祎)“拐卖、忽视、虐待、校园性侵、家庭暴力??”令人痛心的字眼不断进入公众视野,频发的伤害儿童事件一次又一次触动社会的底线。
侵害儿童尤其是女童的事件为何如此高发?那些娇嫩的生命在我们身边经受着怎么样的伤害?我们又该如何去消除那些潜在的危险,帮助已经遭受伤害的人从灾难中恢复过来?日前,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京举行《女童保护研究报告》发布会暨女童保护论坛。
将“性教育”纳入学生课堂监护缺失是女童伤害事件高发的直接诱因。
但是,此类事件在更多非监护缺失群体上的高发说明除了这一诱因外,还存在其他原因,那就是受害人及其家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不足。
《女童保护研究报告》调查发现,当前我国的中小学中很少开展性防范意识教育。
在对位于西南边远城市的教育局领导和教师进行访谈的过程中,问及是否开展有关性教育和性防范方面的教育时,对方的回答是:“这里还保留着淳朴的民风,人们对于性方面是很保守的,不需要进行专门的教育,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事件发生。
”据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副部长吴新平介绍,20xx年1月到20xx年6月期间,媒体报道的儿童遭受侵害事件共约240万篇,其中性侵害类报道约为45万篇,数量最多。
“性教育完全可以被纳入正式的教育课程在学校中开设,开设时要做教师培训。
教育系统要培育这样的知识,同时我们在教育过程当中还要把家长也吸纳进来。
”北京师范大学脑与认知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刘文利建议。
避免媒体“二次伤害”已经受到侵害的女童群体,是最迫切需要帮助的人群,她们的人生因为被侵害而受到极大的影响,保护受害人由于事件曝光和调查举证的再次伤害可以说是处理类似事件中极为重要却容易被人忽略的环节。
海南万宁事件的受害者家长起初积极接受媒体采访,如今却躲着媒体,陌生电话都不敢接听。
我国网络性侵儿童现状研究及防治对策分析

2019年10月第31卷 第5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Oct.2019V ol. 31 No.588随着互联网渠道的扩展,未成年人触网年龄逐步提早,儿童暴露在网络风险中的概率加大,犯罪人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性侵的现象逐渐凸显。
虽然此类案件隐蔽性大,隐案率高,但从媒体曝光的案件来看,网络性侵儿童在近年来作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根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性侵儿童案件中近30%是被告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
[1]不法分子多通过QQ、微信、网游等社交平台威胁、引诱儿童发送裸照、裸聊甚至发展为线下性侵。
网络性侵儿童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使身心不成熟的儿童在网络和现实世界中面临极大风险。
正如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所言,“发生在网络平台的性侵,即便家长就住在孩子隔壁,可能也没有办法及时发现。
”[2]目前,网络性侵儿童的隐蔽性、虚拟性、广泛性以及相关防治体系缺位使得家长和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干预。
因此,针对网络性侵儿童现象建立多主体、立体化的防治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网络性侵儿童现状研究(一)网络性侵儿童概念网络性侵儿童是传统肢体接触性侵利用网络媒介产生的新形式,也是网络儿童色情的延伸和变异,其概念存在着交叉。
基于保护儿童权益的立场,参考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更有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益。
目前,我国法律对性侵儿童没有明确界定,根据香港《预防儿童性侵犯训练手册》,儿童性侵是指侵犯者为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或其他目的,通过强迫、欺骗、引诱或其他办法与儿童进行带有性含义的活动。
[3]而根据美、英、法等国相关法律界定,网络儿童色情是指利用互联网非法制作、提供、持有、传播18周岁以下儿童裸露身体、性暗示等相关儿童色情制品的活动。
[4]因此,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网络性侵儿童是指通过网络媒介使用诱骗、威胁等手段与未满18周岁的儿童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地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活动。
幼儿园安全教育之性教育(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儿童性教育越来越受到家长和社会的关注。
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承担着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提高幼儿安全意识的重要责任。
性教育作为幼儿园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幼儿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学会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
本文将从幼儿园性教育的必要性、内容和方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幼儿园性教育的必要性1. 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性教育可以帮助幼儿了解自己的身体,学会分辨是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幼儿成长过程中,他们容易受到性侵害,而性教育正是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2. 帮助幼儿建立健康的性观念性教育可以帮助幼儿正确认识性,消除对性的神秘感,建立健康的性观念。
这有助于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3. 促进幼儿心理健康性教育有助于幼儿了解自己的情感需求,学会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促进幼儿心理健康。
4.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性教育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幼儿园作为儿童教育的起点,开展性教育是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举措。
三、幼儿园性教育内容1. 认识自己的身体(1)了解自己的性别特征,知道男女的不同。
(2)认识自己的身体部位,知道哪些部位是隐私部位。
(3)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不随意让别人触摸。
2. 认识性侵害(1)了解性侵害的概念和形式。
(2)学会辨别性侵害行为,如触摸、言语、照片等。
(3)知道遇到性侵害时如何求助。
3. 建立健康的性观念(1)了解性是自然、正常的生理现象。
(2)学会尊重他人,不嘲笑、不歧视他人。
(3)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早恋、不早婚。
4. 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1)学会关心他人,尊重他人。
(2)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不做违背道德的事情。
(3)学会承担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幼儿园性教育方法1. 游戏法通过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等游戏形式,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性知识。
2. 讲座法邀请专业人士或家长为幼儿讲解性知识,提高幼儿对性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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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 ——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对比
袁翠清 (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摘要】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是以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利益和性尊严为 内容的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主要特点有权利行使的被动性、性权益的脆 弱性、受侵害主体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性、受侵害的隐蔽性和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 性等。与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对比研究后,发现我国大陆当前对幼儿园学龄前儿 童性权益法律保护立法理念相对滞后,保护的法律体系性和针对性不强,缺乏专门 法定的儿童性权益救助机构。应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门 的儿童性权益救助机构,设立强制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及教师资格 的审查,为幼儿园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 台湾立法法律保护
一、
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的法律界定与特点
(一)性权益的法律界定 1.性权益的概念 性权益是指自然人为了维护自身性利益、实现自身性尊严,在不妨害社会秩序和他人性权 利正常行使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性方面的权利、保持性生理健康和肌体完整的权益, 物质性权益包括肉体的安全权和性健康权等;精神性权益则包括性平等权和性自由权等…。 性权益的主体是自然人,具有普遍性。每一个自然人从一出生其性权益便具有先天获得性 和生理功能性,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性权益具有后天获得性和文明性。这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 任何动物而称之为“人”的原因,因而每个自然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基本资格和尊严,享有性权 益。性权益是其他物种和社会团体组织所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性权益的主体——自然人,具 有普遍性,即每一个自然人,无论男女老少和什么样的社会身份、地位,都依法享有性权益。 因此,性权益的本质是自然人作为一个性存在而应享有的性利益。自然人作为性存在,从
一出生就具有逐渐发育成熟的性机体和性机能,并且这种性机体和性机能伴随着自然人从出生 到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性机体和性机能,是人在生理上的客观存在,是人生命活动的必要构成之
一,
基于l生存在的自然人享有的性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收稿日期:2015—09—10 作者简介:袁翠清,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 成果。
・8O・ 2.性权益的特征 (1)性权益的绝对性。性权益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益主体以外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 有不得侵害他人性权益的义务。否则,权益主体可以依法进行权益保护。同时,性权益的行使 通常由权益人自行实现,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性权益的绝对性充分体现了性权益的不 可侵犯性。(2)性权益的专属性。性权益具有专属性,是指其与特定的权益主体不可分离,不 能放弃或让与。性权益不可放弃,是因为性权益作为权益主体自出生至死亡的终身性权利,不 仅是维护其个人物质权益完整性的前提,也是维护其自由、健康、文明生活的人格基础;性权益 不得让与,是指性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继承、赠与,自然人因性权益受侵害提出的赔偿请 求权由权益人享有,不得让与或者继承。违反性权益专属性规定,买卖、侵害性权益均为违法性 行为,非法干涉、限制他人性权益,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性权益的非财产性。非财产 性,是指性权益是没有直接涉及财产内容的权益。性权益的客体是权益主体的性利益和性尊 严,这种利益不同于物权、债权、遗产的客体那样具有经济价值,能以金钱来估量。因此,性权益 是不直接涉及财产利益的权利。性权益所直接体现的是权益主体自然人基于性利益和性尊严 而享有的人格权。 每一个自然人均享有性权益,不仅是成年人享有性权益,幼儿园学龄前儿童这一特殊群体 也享有性权益,幼儿园学龄前儿童享有接受性教育权、性平等权、性健康权、性隐私受保护权等。 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是以其性利益和性尊严为内容的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幼 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遭受侵害,其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的特点 第一,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利行使的被动性。性权益是与生俱来的,应为所有自然人平 等享有,无论男女老少,无论其是否享有政治权利,无论其是什么样的社会身份、地位。但是出 于幼儿园学龄前儿童这一特殊群体性生理和性心理健康的需要,社会传统和普通大众均不主张 其自由行使,法律法规和其他社会规范机制也严格限制幼儿园学龄前儿童自主决定性权益的行 使。基于年幼儿童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并做出合理选择,不主张其自由行使性 权利是出于尊重幼儿园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理性考虑,所以,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利 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第二,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的脆弱性。(1)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的体型、身高、骨骼等发 育尚不成熟,身体力量与成年人相差悬殊,遭受性侵后会造成严重的身体创伤和精神损害。 (2)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思想单纯、分辨能力差,缺乏对性的基本认识,对性侵害的防范意识和能 力较弱,相对于其他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或成人更容易成为受害者。 第三,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受侵害主体权力、地位的不平等性。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 权益受侵害案件主要是发生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违法行为,如幼儿园工作人员 (园长、司机、教师等)和幼儿园学龄前儿童之间。(1)幼儿园工作人员与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相 比,无论在身体力量还是社会阅历方面,都占据了巨大的优势地位。(2)加害人与受害人经常 相处在一起,受害人将加害人视为幼儿园中最信赖、最尊重的师长。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的自我 保护意识和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警惕心理不强,在面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的各种性骚扰和性 侵行为时不懂得如何反抗 J。 第四,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受侵害的隐蔽性。出于方便管理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的生活 和学习,幼儿园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因而幼儿园内发生的学龄前儿童性权益受侵害行为的隐 蔽性很强。这不但使加害者认为自身的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而且掩盖了受害者性权益受到侵 犯的犯罪事实,容易造成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经常性地受到侵害。
・81・ 第五,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受侵害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性。(1)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 权益受侵害的检举渠道受限。幼儿园工作人员性侵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后,幼儿园出于各种因素 的考虑,往往会设法掩盖不会去主动检举。(2)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侵案件证据搜集困难。由 于性侵案件发生在幼儿园内,其具有隐蔽性,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是证据调查的主要相关 责任人,即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侵案中幼儿园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然而实践中幼儿园往往不 会主动搜集相关证据,甚至会以各种理由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降低了幼儿园学龄前儿童遭性 侵后得到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J。
二、我国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学龄前儿童是指年龄在3周岁至6—7岁间上小学前的儿童。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是指 年龄在3周岁至6—7岁问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以幼儿园为主要学习和活动场所的儿童。 2014年至今,关于儿童性侵案的报道屡见不鲜,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仅2014年,新闻媒体 报道的儿童性侵案多达503起,平均每天1.38起,是2013年报道儿童性侵案数量的4倍。其 中,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侵案件有107起,占到21.7%,幼儿园已经成为幼儿园 学龄前儿童陛侵案的高发地带 j。我国现有关于学龄前儿童l生权利保护的法规有:《刑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 首先,现行《刑法》中,有关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保护的条款主要是:第236条中的奸 淫幼女罪,第237条中的猥亵儿童罪等。依据性犯罪对性权益侵害程度的不同,强奸罪最为严 重,奸淫幼女罪居中,猥亵儿童罪最轻。《刑法》对于性侵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的奸淫幼女罪只是 简单地以强奸罪论处,没有详细规定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处罚措施,也没有对幼儿园男童性权 益进行保护,这一规定使幼儿园男童和幼儿园女童在同样遭受性侵犯时,却因性别不同得不到 保护,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遗憾。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中,犯罪对象除了妇女以外,也包 括儿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这两类主体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因此法律应予以特别保护。但是其 对妇女性权益保护做了详细的阐述,关于学龄前儿童性权益保护却只做了简单的规定,即按前 两款规定加重处罚。表明现行立法对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的特殊性重视不够,对幼儿园学 龄前儿童性权益的保护是作为女性成年人性权益的附带性规定,没有考虑到幼儿园学龄前儿童 性防卫能力和性承诺能力的弱势性特点。此外,现行《刑法》的保护范围不够全面,对性骚扰行 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保护的条款主要是第41条和 第63条,第4l条是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简单禁止性规定,既没有具体规定防止幼儿园学龄 前儿童受性侵害的责任机构和个人,也没有在法条中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导致性侵害案件发 生后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和加害人的法律制裁得不到有效落实;第63条既没有对幼儿园内发 生的对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侵害行为进行具体严格的界定,也没有针对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的性 权益规定明确的保护措施,其仅为行政性处分规定,而单纯的行政处分规定无法起到对犯罪分 子的威慑作用。 最后,《意见》中有不少针对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实施犯罪予以惩治的法律规定。可 以说《意见》是打击对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实施犯罪的直接性法律依据。其中,第25条第1款 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