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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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辩护词

强制猥亵辩护词

XXX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辩护词本文档仅供参考,不同情况需要结合案情进行修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XX律师、XXXX律师担任XXXXX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查看本案案卷材料以及参见今天的法庭调查,在对全案已经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XXXX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将为XXXXX 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中强制猥亵事实仅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其陈述前后存在矛盾,与被告人XXXX供述不一致,且其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故而被害人被强制猥亵一事真实性无法确认。

首先,关于案发地点,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以及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陈述案发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案发地点位于XX 停车场。

同时被害人陈述,其在下楼后,看见XXX把车从车位挪到车位旁边的拐角(证据卷XX页)。

而被害人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证据卷XX页)陈述:“我看见XXX把汽车从车位上开到了路边小路上,我就看到了XXXX以及我下楼之后看见XXXX把车停到了XXX 对面的一个小路上。

”此处被害人陈述中案发地点已经变为XXXX对面的小路上。

而据被告人供述,车停的位置位于XXX路南(证据卷XX页),且汽车在马路边停着,没有移动过(证据卷XXX页)。

其次,关于被害人称其被被告人猥亵过程,其陈述被告人对其XXXX进行抚摸,期间其多次反抗。

同时被害人提到被告人XXXX解开自己的裤子,正当他要脱保暖裤时,同事XXXX电话打到她的手机上…她开始大喊呼救(证据卷XX页)。

而据被告人供述,其并未强吻、抠摸被害人胸部、也未拉扯被害人衣服以及抚摸其大腿内侧以及屁股和X部。

其仅是拉着被害人的手,抱了被害人,亲了被害人额头,且被害人并未表现出抗拒,也未进行呼救。

武汉刘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一审辩护词

武汉刘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事实和理由:1、本案法律所保护的客体——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没有被侵犯,即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1日零时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近6天。

这根本不是事实,在这几天里被害人在与几名被告在一起吸食毒品、一起住在不同的酒店。

2、被害人的口供完全不足以采信:如:其在唯一的一份《询问笔录》第8-9页中有如下记载:问:“你这五天半有机会?”答:“我于第三天24号凌晨7点多钟趁他们睡觉时跑出来了一次,因为忘记拿身份证,又回去拿,又因没房卡,又去前台要,他们不给,于是我双回去找他们,去了刘某某和刘倩的房间,想让他们跟前台证实我和他们是认识的,然后让前台的人给我把201房间打开拿我的身份证,我进了217房间之后,刘某某就要我坐在他们房间里,当时刘倩在睡觉,我害怕跑了会被打,后来两三天我就没机会出来了......”,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为了一张身份证,在离开了犯罪现场,还要回来???还要犯罪人到前台证实他们是认识人???这明显于常理不符。

3、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记载:“问:你姑娘有什么爱好?”“答:喜欢玩赌博机打鱼,2013年她陆陆续续找我要钱,她打鱼借的钱别人找她要,一共给她汇了10几万块钱.....”,“问:你姑娘什和时候来武汉的?答:2014年3月14日来武汉的,之前一直在武汉,有五六年了,没有上班,也没有拿钱回家,都是家里养着她,到处给她还债.....”4、案发期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等四人一起开了房后,当时刘茜的母亲还有刘茜的小孩在同一个房间,到达酒店后,三名犯罪人及受害人还一起去江汉路步行街逛街,后来又步行回来。

整个过程受害人都没有逃跑的机会???(二)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特征。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追诉[20**]00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提请法庭采用。

本辩护人对控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在上次开庭时差不多进行了辩护,检方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系证据别脚,事实别清,证据别能支持,所以其别能构成强奸妇女罪,这个地方别再阐述。

现就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本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证据别脚,事实别清,别能排除合理怀疑,缺失痕证。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标准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人行为”。

因为案件别能重演,更别能再现,我们在坐的每个人包括证人都没有目击案件的过程,因此只能经过证据再现当时的案情。

经过证据再现,别能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别能证明被告人真的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为了说明这一点,现将本案证据逐一向法庭进行分析。

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要紧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被告人供述。

本案被告人经扬州五台山精神病医院鉴定系“边缘智力”,IQ值为67分,俗称愚笨。

所以,他的供述别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别相符合。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别予采信。

应视为没有被告人的供述。

依照《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真的、充分的,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别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被害人的陈述。

本案之因此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固然最重要的依据算是被害人陈述。

但被害人经鉴定,其系精神病患者中度。

所以判断其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上的认知能力,据此,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我们别予采信,因其陈述与其智力别相符合,应以证据为依据。

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别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证人证言。

被害人老公徐刘东和其小叔子徐帅没有一人是目击者,没有一人能证明被告人猥亵了被害人,且系其直系亲属,所以,其二人的证词固然别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别能认定强制猥亵被害人事实的存在。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玉的委托,由我担任其辩护人。

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意见和材料。

受理本案后,本律师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卷,如果说对这起案件的总体印象,那就是这场由公安机关调动不同部门、大量警力一手侦办出来的“刑事自诉”案件,恰似一场看似热闹、实则经不起推敲的“抗日神剧”——本土本乡的死者,从零九年直至一一年多达两年的时间里,既然每次都被厮打辱骂,“每次回来都是身上衣服很乱”,弄的哭哭啼啼、痛不欲生,甚至还冒着被“大门口养了好几条狗”撕咬的危险,居然隔三差五、一往无前的送上了“独在异乡为异客”的被告人家门,而且每次都能找到等候在此的被告人夫妇,从而百折不挠的“任人侮辱”。

在这一幕场景的背后,无非被告人夫妇“谁盖的房子是谁的”这一朴实不过的想法,却变成了控告人家族“我们现在要这块地就得搬出去”,这一不容异说的旨意。

本案争议的,诚然是控告方曾经荒废、后来面临升值的土地,也是被告人夫妇耗费半生积蓄、苦心经营十载的家园。

在法制的社会里,既然做不到友好协商,那就依法诉讼而已。

控告方一边打着民事官司,一边“隔三差五”的跑到对方当事人家中,无偿索要这方宅院,那么,被告人夫妇究竟犯了多大罪?就在本案悲剧发生前不久,贵市两级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驳回了控告方历时两年的起诉,凭什么就让被告人夫妇为对方的败诉承担责任?也许双方难免发生口角,但守卫着自己家园的被告人夫妇,怎么就变成了恶意侵害、侮辱他人人格权利的罪人?法律的思维不应被侮辱,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每个人都会一不留神沦为犯罪分子,与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人权保护精神南辕北辙。

这一幕场景,不希望出现在物华天宝的曹州大地上。

回顾这场民间纠纷,已经导致双方当事人一个家破、一个人亡,已经离着民间纠纷的解决之道愈走愈远。

如果再冒然采用刑事镇压的手段,只能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导致不可收拾的局面。

侮辱罪辩护词

侮辱罪辩护词

Don't try too hard in your life. Making mistakes is as common and necessary as breathing,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aranoid and make mistakes again and aga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侮辱罪辩护词侮辱罪辩护词要写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二、起诉书指控陈文生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

被告人可以对指控事实进行辩护,本文整理了一篇侮辱罪辩护词,详情请看下文。

陈××被指控侮辱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陈××的辩护人,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刑事案件分工负责的管辖规定,且指控陈××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对此,我为被告人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充分重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该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根据第18条的规定,此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人民法院管辖、直接受理。

被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的,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共有五种罪名;一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种罪名。

辩护意见_法律文书.doc

辩护意见_法律文书.doc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1、被害人殷某经鉴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从殷某陈述的笔录来看,她不知道自己的年龄,也不知道自己家里有哪些人,可以看出她没有正确的认知能力,也没有正确的语言表达能力,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所发生的事根本无法做正确的陈述。

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殷某的陈述与其心智相符合的证据。

故被害人殷某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关于证人徐刘x、徐x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邱君与被害人殷某躺在床上,不能证明被告人邱君猥亵行为的发生,更不能证明被告人邱君对被害人殷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所以,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邱君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而本案被告人xx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以被告人邱君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被告人邱君的行为并不触犯刑法。

而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即使被告人邱君猥亵殷某的事实存在,也应适用治安处罚法,而不是刑法。

还应当特别注意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请法庭审查其是否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一致,有无矛盾,如果不能相互呼应、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而完备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即使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其它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

**年**月**日辩护意见(三)xx区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王xx家属的委托和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王x琪涉嫌挪用公款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贵院白检反贪移诉(2010)第xx号起诉意见书认为“王xx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35万元农业水利专项资金借给xx公司,并通过该公司账为入股职工(包括王x琪本人)还贷,致使该笔专项资金至今未收回”,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告人刘某某叫周1一起,所以,周1并非被告人刘某某喊去的,而是李1喊过去的,被告人刘某某并 非组织者,而是听从他人指挥,起帮助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在该起事件中,被害 人是有一定的过错的,我们从笔录里也可以看出,在之前,被害人方1曾带过钢管砍刀到李1家,可 见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4、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 表悔恨。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集者李1,对于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也是 谅解的。 综上,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 刑1年6个月。
辩护人:张多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28日
附:检察院建议量刑六至十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刘某某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更改罪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 成强制侮辱罪。 强制侮辱罪或者说是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是在犯罪行 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本案中,刘1是为了找到廖1的男友,才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建议拍裸照还是拍身份证中选择拍裸照。廖1是特定的对象, 并不是不特定的对象。整个过程只有刘1一人拍摄,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参与。也不构成侮辱罪,因 侮辱罪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这一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理由如下: 1、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达到 法定的轻伤、重伤等严重后果,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确抱住一个人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该被摔倒在 地的人,并非本案的被害人罗1。自始至终,被告人刘某某都没有触碰过被害人罗1,也没有为他人 伤害罗1提供过工具或者其他的帮助。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为罗润康的受伤负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 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 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与他人一起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猥亵儿童辩护词

猥亵儿童辩护词

猥亵⼉童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事务所接受A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A涉嫌猥亵⼉童罪的⼀审辩护⼈。

为其辩护,庭前辩护⼈认罪查阅了案情并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指控A构成猥亵⼉童罪辩护⼈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A的⾏为是犯罪中最轻的⼀种。

依法应该对被告⼈A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具体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A没有任何强制的猥亵⾏为。

被害⼈直接离开了,A并没有阻⽌受害⼈B离开。

被害⼈离开后A也没有任何追赶⾏为。

2、A的猥亵⾏为,情节⾮常轻。

A的猥亵⾏为仅限于隔着⾐服的,并且⾥外穿着两层⾐服,这从C的⼝供都能体现出来。

并且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

对于此A的⾏为完全可以不刑事责任。

3、A的主观恶性很⼩,没有达到恣⽆忌惮的程度。

A没有长时间的对被害⼈侵害,他担⼼会被旁⼈发现,也没有实施激烈的抚摸的⾏为,还是想隐蔽的,借助抱被害⼈时抚摸⼀下⽽已。

4、没有给被害⼈造成任何的伤害。

因为被害⼈猥亵⾏为⾮常轻,所以也不会给被害⼈带来任何的⾝体伤害,对于本案也没有任何鉴定结论来证明被害⼈受到伤害。

5、A有⾃⾸情节,对于⾃⾸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抓获情况可以证明当C报案后仅仅传唤了⼀下被告⼈,A就如实交待了⾃⼰的犯罪情况属于⾃⾸。

⽽且⼀直到开庭时被告⼈都⼀直如实供述⾃⼰的问题。

所以对被告⼈的⾏为应该认定⾃⾸。

6、A没有任何前科,平常表现⼀直都很好,以前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

现在A也⾮常后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的错误,同时也愿意拿点钱来弥补被害⼈的损失。

7、辩护⼈认为本案完全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由于⽬前的司法现状被告⼈A且关了⼏个⽉了。

同时也给了被告⼈A惩罚了。

辩护⼈依据本案的情节及危害的极其轻微性请求法院判决免予对A刑事处罚。

综上辩护⼈认为。

刑法的处罚范围必须适当,处罚范围适当,是尊重⼈权的必然要求。

依据罪⾏法定,案情的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判处A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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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严XX母亲严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有关案件资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

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是在经其父亲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而且,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毫无隐瞒,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3)项规定: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节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基本事实,没有丝毫隐瞒。

庭审中,被告人也再次当庭表示认罪,其认罪态度是积极、真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也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如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兆斌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当依法折抵刑期十二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经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其又因该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因涉嫌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再被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应当相应折抵相应刑期十二日。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凶器,未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后果,情节较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本案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存在一定的社会因素,其还未成年,年纪尚轻,有重塑新生的基础。

综观本案,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仅初中文化就未能继续上学,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

小小年纪便脱离学校教育管束,心智不够成熟,盲目追求刺激,而且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

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严兆斌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厦门律师/xiamen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

因此,请法庭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谢谢!
律师: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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