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栽赃陷害、报复陷害、猥亵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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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刑法法条及渎职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刑法法条及渎职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失职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导致国家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失职渎职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

一、行政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1. 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违法违纪行为。

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纪国法等行为。

例如,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2. 造成严重后果。

行政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造成严重后果。

即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了重大的不良后果,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利益。

3. 社会影响恶劣。

除了以上两点,行政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即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二、司法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1. 法官裁判错误。

司法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法官裁判错误。

包括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偏见、法律知识不足或者工作失误等原因,作出了错误的裁判。

2. 法官徇私舞弊。

另一项立案标准是法官徇私舞弊。

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私利,损害了公正司法。

3. 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

司法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其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即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三、立案标准的适用原则。

在具体立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失职渎职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立案标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严惩失职渎职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失职渎职是公职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才能有效遏制失职渎职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司法考试:第二十章 渎职罪

司法考试:第二十章 渎职罪

第二十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构成条件 渎职罪对象有哪些人

渎职罪构成条件 渎职罪对象有哪些人

渎职罪构成条件渎职罪对象有哪些人摘要:渎职罪构成条件、渎职罪对象有哪些人、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欢迎阅读:法律直通车小编整理渎职罪专题:渎职罪构成条件、渎职罪对象有哪些人、如果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到法律直通车网上在线律师咨询。

哪些行为会构成渎职罪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渎职罪(郑梦九)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密切关联。

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

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

国家机关的活动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所以,公众信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信赖又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地从事职务活动。

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刑法将渎职罪规定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哪些人会犯渎职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渎职罪包括什么?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通常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背离职责,违反职业操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渎职罪是犯罪中的一种,其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渎职罪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超越、扩大或者限制其职权范围,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是渎职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等方面。

2. 不法行为: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通过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贿赂、寻租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失职行为: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疏忽大意,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共事务的延误、错漏、失误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失职行为的性质相对较轻,但仍然属于渎职罪范畴。

渎职罪不仅仅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多种犯罪行为的组合。

例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职人员可能既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也存在不法行为或者失职行为。

这种情况下,渎职罪的构成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渎职罪的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具有重大影响。

渎职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同时,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是预防渎职罪的有效措施。

总之,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滥用职权、不法行为和失职行为是渎职罪的主要内容。

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以预防和打击渎职罪的发生。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那么,关于渎职罪您了解多少呢?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渎职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渎职罪法规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呢?渎职罪主要分哪几种类型呢?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1渎职罪是什么意思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渎职罪,是一种职务上的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1979年刑法中,渎职罪只有八个条款、九个罪名,而且是与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在一起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轻,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加之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和增...阅读全文2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

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阅读全文3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及立法解释: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刑法缩小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目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损失,但是由于刑事法网本身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效果。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案件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滥用职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种。

三、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下行为之一:(1)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超越职权,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滥用职权的后果要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损失程度较大,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滥用职权罪,可以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侵犯公民权利类4.泄露国家秘密类5.其他职务犯罪类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六、结语正文:一、前言在我国,职务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文对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以期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动机复杂;犯罪结果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不同,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可分为以下五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贪污贿赂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

2.滥用职权类滥用职权类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

3.侵犯公民权利类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主要包括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滥用强制措施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4.泄露国家秘密类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主要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

5.其他职务犯罪类其他职务犯罪类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

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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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栽赃陷害玩忽职守、猥亵侮辱诽谤、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处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控告举报材料后,不去调查被告、不去查处罪犯,不去认真办案,而是助纣为孽包庇纵容罪犯,反而找举报人控告人的毛病错误,而且是鸡蛋里面挑骨头,伙同被告挖空心思处心积虑,恶意的炮制出了一份虚假的所谓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中全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信口雌黄、恶意中伤;全是栽赃陷害、栽赃嫁祸、诬蔑抹黑之词;它们用心极其恶毒,使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是一份虚假的恶意编造的“情况说明”,对控告人举报人栽赃嫁祸、栽赃陷害、诬蔑抹黑、猥亵侮辱、诽谤、贬低践踏;在这份恶意编造的所谓的“情况说明”中全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口雌黄栽赃陷害之词、诬蔑抹黑之词;在这份恶意编造的所谓的“情况说明”中它们使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贬低践踏;是一份虚假的恶意编造的“情况说明”;对控告人举报人的人格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导致遭受来自社会各方以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的重大误解,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并且这份恶意编造的所谓的“情况说明”对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材料另附) 在立案、侦查、侦破、审理阶段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更甚至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严重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严重阻碍了案件的立案、侦查、侦破、审理;使一大批流氓犯罪份子至今逍遥法外;已造成了极严重的后果;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从2017年3月份开始,至今它们已经连篇累牍的连续发了10份,其中3月份发了2 份、4 月份发了1 份、5 月份发了4 份、6 月份发了2份,7 月份发了1份,至今还在国家信访局网站上,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从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处开始一级一级的逐步上传、(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处—淄博市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济南)—国家信访局(北京));最后在国家信访局网站上,在此期间已经过了长时间的大范围的扩散与传播,已经造成了极严重的极恶劣的影响;信访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它们出的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本身就是违法的,是不符合法律及上级文件精神的;国家的信访部门以及各级上级信访部门要求对每件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答复,是对整个案件本身的调查结果、落实情况、处理情况的答复,(例如:查无事实;不予受理;等等);而不是去找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的毛病错误,然后写成报告汇报给上级部门;况且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是一份虚假的恶意编造的“情况说明”;对控告人举报人的人格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它们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控告举报材料后,不去调查被告、不去查处罪犯,不去认真办案,而是助纣为孽包庇纵容罪犯,反而找举报人控告人的毛病错误,而且是鸡蛋里面挑骨头,伙同被告挖空心思处心积虑,恶意的炮制出了一份虚假的所谓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中全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信口雌黄、恶意中伤;全是栽赃陷害、栽赃嫁祸、诬蔑抹黑之词;它们用心极其恶毒,使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是一份虚假的恶意编造的“情况说明”,对控告人举报人栽赃嫁祸、栽赃陷害、诬蔑抹黑、猥亵侮辱、诽谤、贬低践踏;在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情况的下它们就可以凭空捏造出来一件事,而且还说的冠冕堂皇的,而且还以官方公文的方式加盖了公章发给上级有关部门,不仅是荒谬的,而且是赤裸裸的栽脏陷害;所谓的违法不违法全是它们说了算,说你违法你就违法,你不违法也是违法,全是它们说了算;国家的各级信访局、信访处、信访机关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机关、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窗口,是公民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服务处理机关;它们却反而编造许多子虚乌有的、虚假的东西,对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栽赃陷害、栽赃嫁祸;它们使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对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贬低践踏;对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的人格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它们以损害控告人举报人的人格名誉为目的;它们以无中生有恶意捏造的、虚假的、虚构的的内容,公然的、恶意的、贬低丑化破坏控告人举报人的人格名誉;它们这种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是恶意的,而且手段极其恶劣极其下流下作;如果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公安机关不依法办案,司法机关不依法判案,以后我们每个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自己的家人、子女、亲友)今后都可能是这种不按照法律不按法规办事的牺牲品,都会成为这种无法无天蔑视法律的陪葬品;它们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它们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他们穿着警服是执法司法人员却凭空捏造信口雌黄、诬蔑抹黑他人;如不严惩继续放任它们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还不知道会有多少无辜的人受到伤害;还不知道会制造多少冤假错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条例》节选: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山东省《信访条例》节选: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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