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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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第四章

第三章宪法第四章

第三章宪法规范本章所讲的宪法,特指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88、1993、1999、2004年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里所说的“宪法规范”,主要指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

本章教学内容纲目:一、宪法在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二、宪法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三、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范四、现行宪法的现代文明特征五、返本溯源一一重树《宪法》至上权威一、宪法在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的根本行动准则,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准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宪法是国家位阶最高的“母法”,是制定各类各级法规的根本依据,是各类各级法规的核心渊源。

同样,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

(三)言论、出版自由及新闻自由问题是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

宪法对这一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范。

宪法的原则、规范,是我们在新闻立法与执法中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四)目前,我国新闻专门法缺位,新闻法制较不完备。

因而,在逐步建立健全新闻法制体系的过程中,遵循宪法基本原则,援引宪法基本条文,就显得更为重要,现实意义也更加重大。

二、宪法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序言、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等条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1、遵循党的政治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坚持党对新闻事业实行直接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党管媒体”的原则。

3、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宣传纪律。

(1)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宪法4答案

宪法4答案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议事的原则是( )。

A. 民主集中制B. 下级服从上级C. 民主协商D. 言论负责[答案] C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 少数服从多数B. 集体行使职权C.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D. 平等原则[答案] C3.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保障之一是,宪法规定( )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 各民主党派[答案] C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由(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C. 国家主席主持D.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答案] A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 )。

A. 权利B. 义务C. 权利和义务D. 职责[答案] C6.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

A. 最高审判机关B. 专门审判机关C. 最高司法机关D. 特别审判机关[答案] A7.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 领导B. 监督C. 组织D. 管理[答案] B8.我国现行的民族自治地方有( )。

A. 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B. 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C.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D. 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答案] C9.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 )负责。

A. 全国人大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中共中央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答案] D10.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

A. 华侨代表B. 妇女代表C. 军队代表D. 少数民族代表[答案] D1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是( )。

A. 集体负责制B. 双重从属制C. 主席负责制D. 合议制[答案] C12.宪法规定,公民在()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 有病B. 年老C. 丧失劳动能力D.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 D13.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这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二个宪法修正案。

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

(2)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4)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5)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个宪法修正案。

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

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我国四部宪法的构成内容

我国四部宪法的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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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我国四部宪法的构成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我国四部宪法的构成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五四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它能够在各方面都保持一分冷静和平和的心态,没有太多陈义过高的规定,而且对于非共产党力量也能以宽容的心态对待。

正是在这部宪法中,首先规定了以计划经济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进,这多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但由计划经济带来的经济专制从而引发各方面的专制,这也是当初始料未及的。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1955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是这一过程的完成不是靠法制,而是靠行政手段。

由于以千千万万的人的财产及各项权利的被损害为代价,1954年的宪法实际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公民的权利并没有被真正地重视和保护。

“_”期间,在中央文革_的把持下,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总共才30条,结构简单,条文疏漏,许多提法都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术语。

同时这部宪法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减少了公民许多的权利,这部宪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一部极其糟糕的法律,相对“五四宪法”来说,“七五宪法”是一次倒退,也是一部根本无法实施的宪法。

“_”结束以后,华国锋出任,全面主持工作。

1978年3月5日经五届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去掉了1975年宪法中的“全面专政”的提法,恢复了检察院的建制,但它充分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

宪法第四章1

宪法第四章1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同 。概言之,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以私有制为主体的 所冇制结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以公有制为 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 公有制,是指生产 资料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所 有制形式。 我国社会主 义公有制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 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违立起来的,它主要包括 国有 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拈混合所存制经济中 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现行《宪法》第6条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 民所有制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 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 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举 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 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 教 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 政治、文化、科学、技 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企 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 种教育事业。 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 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 创造。 此外,《宪法》第21、22条分别对卫生、体育、文化、艺 术事业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等 作了具体的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就是依 据宪法的 规定,在无损于我国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前提下, 经过我国政府批准而兴办的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分为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商与中国的 企业等经济组织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 共负盈亏的-种经济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是-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 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和 劳力,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 设备,双方依法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则是指外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独自投资、独自经营的企业。

宪法四大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四大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四大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四大基本原则指的是:
1.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党的指导思想。

这一原则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指导地位,并维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的基本制度:宪法规定,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原则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中国的基本制度,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过程中注重解决自身问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3.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以人民为主体,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4.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了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保护和民主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建设。

宪法第四章

宪法第四章

宪法第四章第四章国家形式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国家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的象征。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通常又被称为政体。

实际上,政体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理解和用法。

广义的政体,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

它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内容。

狭义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它所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及其运用,主要涉及的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机关的组成及其关系。

政体与国体构成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中的核心制度。

两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具体地说:第一,国体决定政体。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统治阶级实现其政治和经济统治的需要。

第二,政体反映国体,并服务于国家本质的需要。

政权组织形式是特定国家民主制度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有效地实现统治阶级对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政权组织形式是否完善,它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政权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

这是因为,每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都是在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来选择适合其统治的政治形式的。

而影响统治阶级选择政权组织形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许多不同的政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而从近现代立宪国家所采用的政体来看,主要有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两大类。

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体。

按照君主权力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种:(1)二元君主立宪制,是指议会和君主分掌政权,但君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政府由君主任命并对君主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2)议会君主立宪制,指议会处于国家的主导地位,君主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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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二、外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三、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政体洛克:政府的形式以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

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卢梭: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行政形式如何——都称之为共和国。

中国宪法学界关于政体的传统观点政体通常指政权组织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组成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

毛泽东: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教材: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决定政体的因素国体:国体是权力归属问题。

政体是权力行使问题。

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

政体为国体服务,从属于国体;国体决定政体的组织形式。

国体决定政体的组织形式,并通过一定的政体来反映和表现国体的内容。

但二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同一种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状况;地理环境、民族特点、传统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二、外国宪法规定的政体根据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民选还是世袭,可以将政体公为共和制和君主制政体。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属于人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限制的一种政体。

包括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委员会制和人民民主共和制。

总统制: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总统制共和国。

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

特点: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国家权力依一定原则在总统、议会和司法机关中配置。

三者独立,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和其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对议会有否决权,但不得解散议会。

总统权力呈加强趋势。

法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是半总统制,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作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成立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倒阁。

议会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或者责任内阁制。

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议会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都称为议会制共和国。

特点: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不对议会负责,立法机关也不得更换国家元首。

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者政党联盟组成。

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谴责案倒阁。

政府也可以通过宪法程序解散议会,重新组织大选。

德、意、印等国采用这一政体。

委员会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体,以瑞士的联邦行政委员会为代表。

在瑞士,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权,立法权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的联邦议会行使。

联邦行政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七人组成,分别执掌行政委员会所属的7个部。

行政委员会是一个合议制机构,每周开一次会,决定开会人数为4人,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平等地讨论,以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决定。

人民民主共和制这一政体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采用。

在国家权力结构上,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马克思称之为“议行合一”制,我国称之为“民主集中制”。

这种权力结构所要求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等多种组织形式。

童之伟:“议行合一”说不宜继续沿用,《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刘松山,运行中的宪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君主制又称有限君主制,以君主或者国王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按照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君主制。

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在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中不享有实质意义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主要在议会以及由议会产生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间进行配置。

议会和政府关系处于整个国家机关关系的轴心。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

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

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

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二元君主制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拥有相当的国家权力,君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议会权力较小,政府对君主负责。

约旦、沙特阿拉伯等采用这一政体。

二、我国宪法对政体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选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它直接反映了我国国体,表现在人大组成、人大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人大和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等三个不同的方面;人大制度对其他政治制度的运行起关健决定性作用;它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全貌,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权力配置体系,反映了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框架,各种具体制度只能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侧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人大制度的结构特点:设置有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人大代表多为兼职。

民主集中制:(一) 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 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制度的完善(组织制度,监督制度,工作制度)(二)程序的完善(立法程序)(三)代表的完善(选举,构成,素质问题)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是指国家的政权组成,即国家的政体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个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外在表现。

二者区别: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体现国家权力的运行关系,是以中央和地方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划分表现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体现国家权力的运行关系,以统一行政区域内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表现出来。

(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有采取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国家。

一个国家采取哪种形式取决于下列因素:民族因素。

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通常实行单一制,如日本、朝鲜等。

在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融洽,各民族之间形成杂居、聚居的民族,在地域上没有能够达到成为一个国家的范围,在这类国家也通常建立单一制。

如果多民族国家聚居的各民族地域范围差距不大,类同于一个国家,又没有形成一个起主导作用的民族,建立联邦制。

经济因素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或者经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在经济上缺乏互补性和密不可分的联系,通常建立联邦制,如巴西。

地理因素一个国家被自然地分成若干部分,或者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只形成某种较为松散的联系,这种国家通常建立联邦制。

马来西亚、墨西哥等国家。

历史因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事实以及其他的历史遗留问题等都是影响其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历史传统: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体制存续的时间特定的历史事实: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殖民地历史。

殖民统治常用分而治之,在结束殖民统治前往往故意制造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

这种国家往往是联邦制。

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单一制: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标志: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公民统一国籍;地方受中央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独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授予;唯一对外交往主体。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

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在法理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

单一制国家的明显外部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在单一制国家,国家应当或者可以管辖的全部事项原本都属于中央政府的权限范围,所以地方政府只能管理宪法和法律或者中央政府以其他形式授予的它管辖权的事项,其余应当或者可以由国家管理的事项全部属于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

中央政府有权处理的事项=社会的全部事务—依法律和习惯应由公民、其他自然人、各种社会经济文化组织、自治性团体和社区自主处理的事项—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地方政府处理的事项中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对外关系国防征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公民权利的保障促使公民履行义务维护和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秩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一…...其中有些是中央专有权范围,地方不得染指。

中央的管辖方式中央最重要的职权是修改宪法、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决议,发布决定、命令和指示等。

单一制的基本类型地方自治单一制中央集权单一制中央地方均权单一制(我国曾出现过但未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单一制地方自治单一制历史上出现最早、影响最大的地方自治单一制国家是英国。

英国中央政府的管辖事项主要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办理外交、国防、税收,规范和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制定和执行预算,提出和通过决算,推行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

英国的管辖方式英国中央政府职权可分为由议会结合国王行使的和名义上由枢密院实际上由内阁行使的两部分。

制定宪法性法律。

制定民事和刑事法律通过私法案:由有关利益主体向议会提出,议会以特别程序审议和通过的只对某些公民或者某个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利益的法案。

依法或者依惯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规章等。

审理某些上诉案件。

议会上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地方政府的职权在英国称为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即地方政府管理本区域公共事务的权力,这一权力由国会立法授予或认可。

当代英国地方政府自治权管辖的事项:处理保护性事务的职权:包括治安、预防和消除天灾、应付战争或者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事态,检查度量衡,管理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食品和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检疫,审查设立娱乐场所和私立医院的申请并颁发开业执照等。

管理环境卫生事务:控制鼠害,清扫街道,净化空气,收集和处理垃圾,排污,消除贫民窟,保护海岸,防止公害,美化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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