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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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公司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和出差人员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和短期出差人员。

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国外工作。

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一)出差审核权限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出差申请与报告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

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差旅费报销规定公司要求员工在出差前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出差手续并经过审批,否则公司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补贴标准根据员工职务级别和出差地的级别,公司制定了不同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中,驻外人员指公司派遣到基层单位、投资公司等工作单位,需要在异地工作的员工。

5责任5.1公司综合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5.2各基层单位负责对外派人员的驻外津贴、伙食补贴、休假补贴等费用报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归档工作。

5.3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驻外津贴、伙食补贴、休假补贴等费用进行审核、支付工作。

6附则6.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并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6.2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4.1.4 对于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如果所属公司认为其不胜任,不能自行更换和调整。

而应向公司本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

经过核实后,公司根据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4.2 外派人员薪酬保险等福利待遇管理4.2.1 公司统一管理从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工资和社保关系。

对于公司派驻的高管人员,其基本年薪按照本公司的标准执行。

其他派驻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派驻公司的薪酬体系执行,但其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在本公司时的标准。

派驻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奖金、补贴等相关报表,由公司综合部核发工资。

4.2.2 外派人员享受公司一切相关福利待遇。

4.3 外派人员考勤及休假管理4.3.1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外派人员应结合派驻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守执行。

4.3.2 派驻公司负责记录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并按照公司本部考勤相关规定上报给公司综合部,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4.3.3 外派人员的休假管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4 外派人员人事考核管理4.4.1 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执行公司本部人事考核管理办法。

5 附则5.1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5.2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司与派驻单位的外派协议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促进公司区域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调动外派人员工作积极性,为他们异地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结合公司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外派在区域化发展板块基层单位、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驻外津贴、伙食补贴、休假补贴等费用报销标准予以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3 引用文件3.1关于设立集团派出人员驻外津贴的通知。

4 管理内容4.1驻外津贴标准驻外津贴按行政区域和岗位确定:4.1.1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基层经理: /日基层副经理:元/日其他岗位:元/日4.1.2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不含省内单位)的基层单位基层经理:元/日基层副经理:元/日其他岗位:元/日4.1.3公司在省内的基层单位各岗位:元/日驻外津贴按公司派出人员每月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日历天数,从工资总额列支,原则上该驻外津贴含工作所在地所有相关规定的补贴项目。

公司综合部每月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日历天数及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将审定的补助金额统计汇总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4.2驻外就餐补贴标准4.2.1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4.2.1.1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5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4.2.1.2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3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

4.2.2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的基层单位4.2.2.1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4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4.2.2.2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2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

公司驻外人员待遇管理制度

公司驻外人员待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驻外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外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往国内外分、子公司或项目现场工作的驻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驻外人员待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驻外人员待遇构成第四条驻外人员待遇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公司薪酬体系,结合驻外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津贴:包括交通津贴、住宿津贴、通讯津贴等,根据驻外地点、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补贴:包括伙食补贴、节日补贴、高温补贴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驻外地点气候、节日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奖金:包括年终奖金、项目奖金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驻外人员待遇发放第九条驻外人员待遇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规定确定。

第十条驻外人员待遇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确保待遇的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一条驻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调整待遇发放方式。

第四章驻外人员待遇调整第十二条驻外人员待遇调整按照公司薪酬体系及公司年度薪酬调整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驻外人员待遇调整包括以下情况:(一)公司薪酬体系调整;(二)驻外地点、工作性质、岗位级别等因素发生变化;(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

第五章驻外人员待遇保障第十四条公司为驻外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确保其权益。

第十五条驻外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关心驻外人员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生活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完善。

公司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

公司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

驻国外工作人员休假及补助管理规定为了适应公司国外工程项目的工作需要,在对市场进行调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一、补助标准1、在国外工作超过25个工作日以上(含25日),每人每月工资待遇进行补助,具体标准见下表。

2、在国外工作不足25个工作日,按临时性补助,即每人补助按日进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以上特殊情况如有额外支出,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可据实报销。

具体补贴标准为:二、回国报批程序1、临时性回国驻国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回国时,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回国具体工作内容或办理事项,通过邮件或传真至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回国。

回国后须到集团公司行政部办理备案登记:填写《回国报备单》(表格见附件)。

2、个人原因回国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回国时,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回国事由,按公司事假流程进行办理。

个人原因回国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涉及借款或公司支付的,在当月工资和补助中扣除。

3、探亲回国3.1探亲休假标准凡在国外工作的员工,不享受国内节假日和加班的相关规定,统一执行探亲休假:连续工作三个月(含)以上的,工作允许情况下经批准回国探亲一次,每次探亲假为10天(含路途时间)。

一年内探亲总次数不得超过四次。

探亲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按公司差旅费标准进行报销。

3.2探亲休假流程如需探亲休假,须至少提前半个月提出休假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须注明探亲假),邮件或传真至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回国探亲;回国后二个工作日内须到集团行政部办理休假手续。

三、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事部所有。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2016-11-3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2016-11-3

公司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外派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入职岗位属地以外的地点工作,连续30天(含)以上,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为派驻地招聘、户口在派驻地城市及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不属此范围。

一、驻外补贴标准:
二、相关说明:
(一)住房补贴:
1、员工在派驻地自行租房,凭票报销租房费用,600元包干;
2、外派人员租住房间的水、电、气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3、公司已安排员工宿舍,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住自行租房,公司不再进行住房补贴。

(二)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包含伙食津贴、市内交通补贴;
2、员工外派生活补贴按工作日天数核算,60元/天。

(三)报销流程:
员工个人以月为单位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行政审核出勤—财务报销
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各项补贴标准可随年度物价的变动由人力资源修订、总经理审批后调整。

驻外现场施工人员补助暂行规定

 驻外现场施工人员补助暂行规定

驻外现场施工人员补助暂行规定
为确保公司施工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进一步激励施工人员工作的创新精神,形成公司高效的团队协作氛围,公司特制定施工相关补助规定。

1、通讯补助
项目经理:每月按100元(当地长话卡)的补助标准执行,当月在工地不足20天按实际施工天数补助。

施工人员:每月按50元(当地长话卡)补助标准执行,当月在工地不足20天按实际施工天数补助。

2、交通补助
公司项目在异地施工时,首选交通工具是火车和汽车,自行购买,统一交至项目经理处,由项目经理凭票集中报销。

3、住房补助
由项目经理在当地租赁房屋,统一住宿,所产生费用由公司承担。

4、餐饮标准
以项目经理申报进场施工人员名单为准,安排厨师做饭,购买饭菜费用由公司承担。

5、考勤工资
由项目经理安排专人负责考勤记录,于每月15日前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综合办公室,节假日上班的,发加班费。

6、福利补贴
探亲假:考虑到长期驻地施工,公司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允许每人每月有1次休假,休假期间若正常休假的由公司报销路途费用,若未休假的,按路途费用的50%报销,超过1次休假的自己承担费用。

补贴:每人每天给予40元补贴,出差地点:天津。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豫新太阳能应用工程有限公司 2013-6-14
1/ 1。

外派津贴管理规定(暂行)

外派津贴管理规定(暂行)

XX 田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XX 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XX 司字[2007] 109号x 林 签发 外派津贴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员工调动管理,提高广大外派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一)因公被派往总部所在地区以外的职级为总监及总监以上(含职级为技术专家及其以上,以下同)相关人员。

(二)因公由总部所在地区派往外地工作,工作属地发生变更、且外派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外派津贴标准外派津贴是针对外派员工的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月补助标准根据表中标准统一按每月30天进行核算,不足满月的补贴标准 区域 专员级以下 主管级高级主管级 总监级 副总裁级 执行副总裁级以上 境内 30元/天40元/天 50元/天 80元/天150元/天 200元/天按实际天数核算。

其他职级类别参照上表,依此类推核定津贴标准。

第四条 外派津贴管理(一)享有外派津贴人员由总部人力资源部作统一登记管理。

(二)享受该项津贴人员工作属地改回至总部所在地区者,外派津贴终止发放。

(三)享受该项津贴总监级(不含)以下人员外派时间达到一年者,不再享有外派津贴,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其月标准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四)享受该项津贴人员外派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五)享受该项津贴的员工在外派期间,不得以外派为由享有其他相关的费用补贴。

(六)员工外派赴任旅途期间的费用补贴按出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享有外派津贴。

第五条 外派津贴标准调整总部人力资源部会定期根据员工外派区域的消费水平和业务需要,对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附则(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驻办事处人员补贴规定》(安东司字第〔2005〕5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安东油田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主题词:外派津贴 规定抄送: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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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驻外人员管理工作,规定驻外津贴,提高
驻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性,根据《上级公司人员交流工作实施
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派出的驻外人员,以及
在公司管理的单位工作的,且上级公司明确由公司对应管理的驻外人
员。

第二章 驻外人员规定
第三条 驻外人员是指因经营发展及业务需要,经上级公司或本
公司批准,外派且连续工作(不含学习或培训)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符合如下情形的人员为驻外人员
1、 符合区域公司交流人员范围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委派财
务人员;
2、 派驻受托管理合资公司工作且家庭和工作不在一地的我方
高层管理人员及委派财务人员;
3、 公司派驻省外工作的人员以及派驻工程项目工作的人员;
4、 其他经公司审批认定为驻外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驻外人员类别
(一) A类:公司管辖区交流范围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委派财
务人员;
(二) B类:派驻本部辖区以外的高层管理人员;
(三) C类:参加工程项目工作人员;
(四) D类:除以上类别外的中层干部及基层人员。
第三章 驻外人员津贴规定
第六条 驻外人员津贴标准
1、生活津贴:驻外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津贴,此津贴于每月
15日随工资发放。
(1)A类人员按上级《公司人员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管辖区人员交流规定)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标准为600元/人月;
(3)C类人员标准为 省内500元/人月 省外800元/人月;
(4)D类人员标准为300元/人月。
2、配偶津贴:驻外工作满一年且因驻外导致与配偶不在同一城
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已婚驻外人员,每月发放配偶津贴,此津贴于每月
15日随工资发放。
(1)A类人员按区域人员交流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标准为800元/人月;
(3)C、D类人员标准为400元/人月。
3、租房津贴:在驻外工作期间,公司均须提供住宿条件。若驻
外工作地需要员工自行租房解决住宿的情况,驻外人员每月可采取实
报实销的方式报销租房费用,且报销金额不得超过租房津贴标准。津
贴标准如下:
(1)A类人员标准按区域人员交流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深圳、广州租房3840元 /人月、其他区域租房3000
元/人月;
(3)C、D类人员中层干部标准为1500元 /人月;基层人员标
准为800元 /人月;
(3)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4、探亲交通津贴:在驻外工作期间,每月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
报销一次往返派驻地区与原工作地区居住地之间的探亲交通费,报销
金额不得超过探亲交通津贴标准,但享受配车并已报销费用的领导人
员,以及原工作地区没有固定居住地的驻外人员除外。
(1)A类人员标准按区域人员交流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标准为省内探亲500元 /人月;
(3)C、D类人员中层干部标准为省内探亲200元 /人月、省外
探亲500元 /人月;基层人员标准为省内探亲100元 /人月、省外探
亲200元 /人月。
第七条 驻外人员津贴审批手续
(一)驻外人员为A类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向上级人力资源部
申请认定确认标准后,填写《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
单》(见附件)报人事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二)驻外人员为B类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人选并填写《驻
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报公司审批。
(二)驻外人员为C、D类人员的,由派出人员部门提出人选并
填写《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驻外人员津贴信息异动
(一)驻外人员结束后相关津贴终止,如驻外人员在驻外期间有
提前结束驻外等变动情况的,请各部门负责人于每月10日前将异动
信息报人力资源部,以便核算发放津贴。
(二)如超过驻外期间或变更驻外人员的,各部门需重新提交《驻
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 驻外津贴特别说明
(一)驻外津贴发放单位原则上以薪酬发放单位为准,特殊情况
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商定。
(二)按驻外实际月数给予驻外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
放津贴。
(三)各项津贴标准随年度物价的变动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
审批。
(四)对于身兼数职且在不同城市任职的驻外人员,报公司审批
确定其主要工作地点及享受津贴情况,按就高不就低及不重复叠加享
受津贴的原则。
(五)如派出部门对驻外津贴限额高于本规定,且经公司批准同
意,请将相关规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的合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

附件:
驻外(交流)人员资格审核及津贴审批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部门 岗位/职务
工作地 (城市) 配偶工作或居住城市(已婚填写) 工作地是否有 固定居住地 □有
□无
计划驻外
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派出单位 □上级委派 □本司派出 驻外单位 驻外工作地 (城市)

驻外人员 类别 □A类人员 □B类人员 □C类人员 □D类人员 驻外岗位/职务 驻地是否 安排宿舍 □有
□无

驻外 津贴 生活津贴 享受津贴
起始时间

年 月 津贴标准 元/月
配偶津贴 年 月 元/月
租房津贴 年 月 元/月
探亲交通
津贴
年 月 元/月

费用合计
派出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分管人事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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