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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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事故分析案例范文(2篇)

抢劫事故分析案例范文(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抢劫事故。

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结伙,持刀闯入某市一家金店,抢走大量现金及金银首饰。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

以下是对该抢劫事故的分析。

二、案件概述1. 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均为无业人员,有前科。

2. 犯罪时间:某年某月某日,下午4点左右。

3. 犯罪地点:某市一家金店。

4. 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持刀闯入金店,对店员进行威胁,抢走大量现金及金银首饰。

5. 犯罪后果:金店损失惨重,店员受伤,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1. 犯罪动机分析(1)经济原因: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生活无着,急需用钱,遂产生抢劫金店的念头。

(2)心理原因: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在作案前,心理失衡,追求刺激,寻求心理满足。

2. 犯罪手段分析(1)策划周密: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在作案前,对金店进行了详细的侦查,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

(2)手段残忍: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在作案过程中,持刀威胁店员,手段残忍。

3. 社会原因分析(1)治安管理不到位:该金店位于繁华地段,但周边治安管理不到位,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社会风气问题:近年来,我国社会风气逐渐恶化,一些不良现象屡禁不止,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滋生土壤。

四、事故防范措施1. 加强治安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金店等易发盗窃、抢劫场所的治安巡逻力度,提高见警率,震慑犯罪分子。

2. 提高金店防范意识:金店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3. 加强社会风气建设: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社会风气建设的力度,弘扬正能量,抵制不良风气。

4. 提高犯罪成本:加大打击力度,对抢劫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提高犯罪成本。

五、总结通过对该抢劫事故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在作案前进行了周密的策划,手段残忍,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治安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抢劫案侦破纪实】三亚儋州警方联手侦破特大持枪抢劫案

【抢劫案侦破纪实】三亚儋州警方联手侦破特大持枪抢劫案

三亚儋州警方联手侦破特大持枪抢劫案3歹徒持枪抢劫加油站三亚警方锁定嫌犯2006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3名歹徒各持1把手枪,驾驶摩托车,窜到三亚市羊栏交协加油站收银台,威胁和打伤加油站员工,劫走现金人民币4280元、手机1部。

案发后,三亚市公安局综合现场勘察和走访调查的情况,判断此案是流窜犯罪团伙所为,且该团伙胆大妄为,手段恶劣,应该是惯犯,警方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面展开侦查工作。

经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排查摸底,专案组很快查清此案系一个儋州籍流窜犯罪团伙所为,团伙3名成员分别是黎多仕(男,26岁,儋州市新州镇人)、曾长发(男,31岁,儋州市中和镇人,刑满释放人员)、韩福义(男,40岁,儋州白马井镇人,刑满释放人员)。

儋州警方协助破案嫌犯交代抢劫金行余罪根据案情和该团伙的犯罪特点、活动规律,三亚市公安局领导召集专案组研究制定了两套抓捕方案,决定继续等待抓捕时机。

12月14日,抓捕时机成熟,局领导决定收网,专案组启动抓捕方案,兵分两路,一路到儋州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黎多仕、曾长发,另一路在三亚抓捕韩福义。

据警方掌握的情报,该团伙持有手机5枝,抓捕危险系数大,稍一疏忽,就会出现民警伤亡事件。

专案组民警精心组织,有勇有谋,在儋州警方的协助下,17日凌晨1时,黎多仕、曾长发2人在儋州落网,紧接着韩福义在三亚落网。

针对该团伙成员中有2名刑满释放人员、1名退伍军人,有很强的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的情况,专案组制定一整套审讯方案。

经过3天的较量,犯罪嫌疑人交代了整个作案经过。

专案组成员马不停蹄,连续作战,仅用1天时间分别在儋州和三亚收缴到手枪4枝、子弹12发。

12月25日,专案组协同儋州警方加大审讯力度,犯罪嫌疑人又交代了8月3日在儋州解放北路持枪抢劫麒麟珠宝金行的作案经过。

儋州“8·3”持枪抢劫金店案侦破纪实2006年8月3日,3名持枪劫匪闯进儋州市那大城区一金店,劫走价值10多万元的金玉首饰。

案发后,省公安厅、儋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指示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消除影响。

【抢劫案侦破纪实】郑州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

【抢劫案侦破纪实】郑州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

郑州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6月13日,震惊全国的河南省郑州市“2000·12·9”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经过公安机关186天的奋力攻坚,终于胜利告破。

张书海、王雨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在河南省郑州市、平顶山市被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枪支弹药等物证及部分赃款被缴获。

与此同时1997年11月19日和1999年3月3日发生在郑州市的另两起抢劫银行案也被连带破获。

连破三起系列抢劫银行案的消息传来,郑州市及河南省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快,奔走相告。

河南省委书记陈奎元、省长李克强和公安部部长贾春旺等领导对此案破获表示祝贺,并勉励参战全体干警乘胜追击,将所有涉案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夺取这场斗争的全胜。

目前,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抓捕其他3名在逃人员的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劫案频发震惊全国地处中原腹地的郑州市交通便利,人流密集,市场活跃,商贸繁荣。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也看中这些有利条件,伺机瞄准这里的作案目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特别是1997年以来,抢劫银行案件在郑州市连续发生多起,一系列大案震惊全国。

1997年11月19日,位于郑州市淮河路的电信分局营业厅发生持枪抢劫案,3名犯罪嫌疑人戴头盔、持猎枪,抢走现金37万元;1999年3月3日,郑州市交通路建设银行铁路支行储蓄所发生抢劫案,2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手持铁锤等作案工具将柜台玻璃砸坏,抢走现金5万元,并在逃离现场时引爆了携带的一爆炸装置;1999年12月5日,位于郑州市中药城的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储蓄所再次发生抢劫案,被抢走现金200多万元;更令人震惊的是,去年12月9日下午4时50分,位于郑州市一马路繁华地带银基商贸城一楼大厅的广东发展银行银基营业部又发生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件。

4名手持猎枪的蒙面歹徒闯入营业大厅,用爆炸装置炸碎营业台上方的防弹玻璃后,跳进营业柜台,将营业部的208万元人民币装入两个蓝白相间的编织袋内,携款逃离现场。

在逃跑过程中,歹徒开枪将银基商贸城一保卫人员打死。

抢劫罪

抢劫罪

04
加重犯罪构成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
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 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
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属于
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不属于(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 旅店宾馆
临时搭建的工棚
【黄卫松抢劫案】 2012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卫松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 街路上,见被害人龚某向其招嫖,遂起意抢劫,黄卫松随龚某来到山亭街羊头 塘里35号二楼,在龚的出租房内与龚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威胁 龚,劫得龚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1元的黄金戒指两枚和现金300余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黄卫松遭到龚某、方象初、陈意林等人抓捕时,持刀朝对 方乱挥乱刺,致龚某、方象初、陈意林身体多处受伤,后被群众抓获。现赃物 赃款已追回返还龚某。
【构成要件】 2.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客观方面: 方法行为:暴力方法当场夺取财物或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实法施行方为
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 定处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 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抢劫大案】“5.12”系列持枪抢劫案

【抢劫大案】“5.12”系列持枪抢劫案

“5.12”系列持枪抢劫案2011年9月2日,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5.12”系列持枪抢劫机动车案经过眉山市彭山县警方近5个月的艰苦工作后,宣告成功侦破,彭山警方又为人民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凌晨枪案2011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眉山市彭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声骤响,一男子慌张地说:“快点,我刚在彭祖山附近被人持枪抢走了一辆比亚迪出租车!”案情迅速上报,彭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郭益当即调集刑警、巡警和相关派出所民警分别在岷江大桥、岷江二桥、东干线泉水收费站、锦江乡政府门外和黄丰场口等彭祖山辐射20公里的主要交通要道上设卡堵截,并将受害人带到江口派出所了解情况。

据受害人何某描述,歹徒于11日21时40分左右在峨眉山市市区喷水池附近搭乘其出租车到夹江一电玩城,约3分钟后称到彭山县城,23时左右在成乐高速公路彭山收费站出站后,歹徒指引受害人驾车沿彭山县武阳乡、岷江大桥、将军湖、府江桥、黄丰镇、江口镇等多次往返。

路途交谈中,歹徒透露出在峨眉山、夹江等地的电玩城输了不少钱。

12日1时许,出租车到达江口镇茶场村3组时,何某察觉异常,便停车未按要求继续前行,歹徒遂从身上掏出一支手枪抵住何某身体,将何赶下车后,抢走其比亚迪轿车。

上午8时,由于案发现场道路四通八达,且受夜间条件的限制,歹徒逃出了包围圈,各路人马回到江口派出所。

县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李光儒听取大家汇报后,成立了由刑警大队长肖柯任组长,副大队长李泉勇任副组长,抽调精干警力组成的“5.12”专案组,迅速开展案侦工作。

案件引起了省公安厅和眉山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省厅刑侦局对该案挂牌督办。

寻踪觅迹鉴于该案系流窜作案,区域跨度大,交通路线复杂,且案件发生后,技术人员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遗留物和有价值线索,专案组决定从案发沿线电玩城入手进行详细走访调查。

调取夹江县城迎春东路一巷道内的电玩城监控显示,何某驾驶的比亚迪轿车于5月11日22时01分到达电玩城门口,犯罪嫌疑人在电玩城逗留约3分钟并和两名管理员进行过交谈。

热点分析——王府井抢劫案之法律分析

热点分析——王府井抢劫案之法律分析

年第十期热点分析王府井抢劫案之法律分析众合总部专辅中心陈红佑【背景材料】【基本案情】年月日晚时,一名蒙面男子进入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的一家名表店,在绑住女店员后劫走店内块价值约万元的手表后逃离,在其逃离的过程中以玩具枪吓退追赶店员。

随后持枪挟持一辆出租车逃跑。

据现场目击者称,蒙面男子说普通话,但带有外地口音。

北京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

当日时分,警方在北京市金宝街东口将嫌疑人抓获,起获全部赃物,被抓地点距事发表店直线距离约两公里。

随后警方通报称,该嫌疑人为马来西亚籍,男,岁,嫌疑人交代因生活拮据产生抢劫的念头,抢劫时所持枪支为黑色塑料玩具枪。

【视角一】抢劫罪的认定[基本理论]:抢劫罪是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他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是当场夺走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又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客观反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人身强制等致使他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是不敢反抗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条规定,年满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认定]:该男冲进进入北京市王府井一家名表店,而后绑住女店员劫走块价值约万元的手表后逃离,在逃跑的过程中以玩具枪吓退追赶店员,并挟持一辆出租车逃跑。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在侵犯的客体上,其绑住女店员并劫走块价值约万的手表,侵犯了该手表所有人的财产权以及女店员的人身权;客观上其行为首先表现为绑住女店员使其不能反抗,而后使用玩具枪吓退前来追赶的店员,使其不敢反抗;主观上来看,该男子抢到手表后直接逃离,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该男子已经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条件。

所以该男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是一个典型的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第1篇在我国,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抢劫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犯罪,以及法律在面对此类犯罪时的应对和制裁。

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案。

被害人李某,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老板,因为业务需要,经常携带大量现金。

10月15日,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三名神秘男子的抢劫。

二、犯罪过程当天下午5点左右,李某驾驶着自己的轿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突然,一辆黑色轿车从后面超过,迅速减速,停在李某的车前方。

三名男子从黑色轿车中跳下,手持刀械,直奔李某而来。

李某见状,吓得魂飞魄散,立刻停车。

三名男子逼迫李某交出钱包,李某无奈之下,只得从钱包中掏出5000元现金。

然而,三名男子并不满足,他们要求李某打开车内的保险箱,声称里面还有更多的现金。

李某解释说,自己并没有携带大量现金,只是偶尔携带一些零钱。

三名男子不信,继续威胁李某。

在极度恐惧下,李某打开了车内的保险箱,但里面并没有现金。

三名男子见状,更加愤怒,挥舞着刀械,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李某趁机逃跑。

三名男子紧追不舍,但最终未能将其抓住。

李某跑到附近一家商店,请求店主帮忙报警。

店主见状,立刻拨打了110。

三、法律制裁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了侦查。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警方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某、王某和赵某。

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王某和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三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生活无着落,于是决定再次作案。

他们通过踩点,得知李某经常携带大量现金,于是制定了抢劫计划。

在抢劫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一人驾车,两人持刀。

然而,由于李某的反抗,抢劫计划未能得逞。

在逃离现场时,三人又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案侦破纪实】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4·5”抢劫案

【抢劫案侦破纪实】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4·5”抢劫案

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4·5”抢劫案2011年4月15日子时,随着两名疑犯押解归临,临汾市“4·5”抢劫案成功告破,这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在办案民警不辞劳苦辗转万里,排查300余辆出租车,走访百余名群众后,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4月18日,受害者将一面上写“人民卫士,神速破案”的锦旗送到了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

深夜案发“面包车”抢人劫物4月5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50多岁的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值完夜班后,骑着电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她丝毫没察觉到一场可怕的梦魇正悄悄向她袭来。

当行驶到博浩源小区东侧路段时,身后一辆面包车在黑暗中突然接近了她,面包车疾速将她的电动车别倒,两青年男子拉开车门,将张女士劫持到了面包车上,驶离现场。

在车上,一名男子迅速将张女士的眼睛蒙住,并殴打威逼张女士交出自己的随身物品,同时逼迫其说出家庭住址。

当得知受害人家中无人时,两名胆大妄为的狂徒竟然拿上受害人的钥匙开门入室,将张女士家中的金银首饰、现金、存折等物抢劫一空。

随后,连夜将张女士拉到蒲县黑龙关,逼迫其说出存折密码。

第二天一大早,一名歹徒分别在临汾的两家银行取走现金49500元。

随后,歹徒将张女士放在荒郊野外。

惊恐万分的张女士步行数余里,到一户村民家中求救,电话与家人取得联系。

两名歹徒仅在张女士一家就抢劫财物总价值8万余元。

警方出击抽丝剥茧觅真凶当日10时30分,张女士的家人拨通了报警电话。

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警二中队队长张海斌、指导员任俊武接到110警令后,迅速通知侦查人员到位。

警情迅即逐级上报,“歹徒如此胆大妄为,如不尽快擒拿归案,发展下去,势必会给百姓造成更大伤害”,临汾市公安局局长安占功立即作出批示:“尽快把这个团伙打掉,破获一批案件”。

分管刑侦的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杨通顺立即安排市局相关部门配合直属分局工作。

在直属分局局长赵红海、副局长彭亚声亲自部署下,一支由刑警二队为主力、多方精兵强将共同组成的“4·5”专案组迅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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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15日晚6时,被告人岳东伙同同案人索明、蔡强(均另案处理)事前通谋
抢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丽水市莲都区钢铁大街伺机抢劫。被告人一伙发现被害人张杰驾
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起意抢劫。在正要调头追赶被害人时,被告人由于害怕而停留在原地
等待。同案人索明、蔡强则驾车持刀追赶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5800元)。抢劫后,二同案人驾车返回原地,叫上被告人岳东一起离开现场。作案后,抢来
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2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用于上网和吃饭,共同花光。

证据:
1、被害人张杰的陈述:在公安卷(一)卷第3-4页,被害人邢杰陈述在2010年3月15
日6时许,其骑一辆红色”浙4587”摩托车经过东风路,突然发觉后面有辆摩托车,上面坐了
两个男青年一直向其逼近,接着,有个男青年就从身上摸出一把水果刀指向他,威胁他停车,否
则要他好看,其见状加大油门逃跑,对方二人驾车快速追上并将其拦停,持刀威胁他,要他
交出钥匙,然后抢劫了其摩托车。
2、被告人岳东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6-8页。被告人岳东供述2010年3月15日
晚6时,其伙同同案人索明、蔡强事前通谋抢劫,索明说我们都没钱了,不如我们去弄点来
花花。蔡强说抢摩托车容易,又值钱。后来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丽水市莲都区伺机抢劫。
其与二同案人发现被害人张杰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起意抢劫。在正要调头追赶被害人时,
其由于害怕而停留在原地等待。当时他们就说抢这个人的,我当时很害怕,我跟他们说不要抢
了,不要抢了,他们就骂我,我说要去你们自己去我不去,他们就调头去追那个人,我没有
跟他们一起去追那个人。同案人索明、蔡强则驾车持刀追赶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
托车。抢劫后,二同案人驾车返回原地,叫上被告人岳东一起离开现场。作案后,抢来的摩
托车被销赃得款2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用于上网和吃饭,共同花光。
同案人索明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10-12页。同案人索明供述在2010年3月15日6、
7时,其与被告人岳东、同案人蔡强三人,身上没剩多少钱,就商量好要去抢劫,于是就去
买了三把水果刀,然后去在翔和区东路饲机抢劫,后来,被告人岳东害怕,不敢去抢,其就
和蔡强开车调头去追赶被害人,持刀抢走了被害人的摩托车,后来,他们就叫上被告人岳东,
三个人一起去卖掉抢来的摩托车,卖了2000元,三人一起吃饭,上网,共同花掉赃款。
3、同案人蔡强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15-18页。同案人蔡强供述在2010年3月
15日,其与被告人岳东、同案人索明三人去上网,上网上到四点多,后来三个人身上只剩
2

十几块钱,就商量好要去抢劫,于是就去买了三把水果刀,然后去在丽水市莲都区伺机抢劫,
后来,被告人岳东害怕,不敢去抢,其就和蔡强开车调头去追赶被害人,持刀抢走了被害人
的摩托车,后来,他们就叫上被告人岳东,三个人一起去卖掉抢来的摩托车,卖了2000元,
三人一起吃饭,上网,共同花掉赃款。
4、证人邢伟立的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19-20页,证实当天晚上即2010年3月15日
晚上其听儿子张杰讲在翔和区东风路遇到抢劫,被两个男青年抢走了一辆红色“浙4587”
的摩托车。
5、证人黄厢的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22-24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6时左右,
其在现场附近看见有两个年轻人开了一辆摩托车,持刀威胁一开摩托车的男青年后,抢走了
那个年轻人的摩托车。
6、证人刘飞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30-32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7时左右其
骑车经过东风路,看到两个男青年用刀指着另一个男青年,那个男青年就交出摩托车钥匙,
两个男青年就抢走摩托车。
7、证人郑关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40-42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六点半左右,
其坐车经过东风路,看到两个男青年持刀要抢另一个男青年摩托车,那个男青年很害怕,很
快就交出摩托车钥匙,然后就跑了,两个男青年就骑走摩托车。
8、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岳东的户籍材料,在公安卷(二)卷第19页,
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10月2号。
9、丽水市莲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莲价认[2010]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公安卷(二)
卷10-12页,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摩托车的价格为3800元。
10、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在公安卷(二)卷21-27页,证实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
行了勘察,并在现场提出了同案人索明的学生证一张。
11、辨认笔录,在公安卷(二)卷47-52页,被害人邢杰经相片辨认后,辨认出索明和
蔡强就是抢劫他的人,证人黄厢、刘飞、郑关经相片辨认后,辨认出被害人张杰及同案人索
明和蔡强就是当晚抢劫的人。
12、车辆信息,在公安卷(二)卷57页,反映被害人张杰被抢摩托车的情况。
13、作案工具水果刀三把,证实被告人的同案人索明和蔡强采用暴力手段,用水果刀威
胁被害人。
14、丽水市莲都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的父母下岗,家庭贫困,岳
东日常生活表现良好。
3

15、丽水市莲都区第四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平时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
良好。
16、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父母在开庭前已自愿代被告人预交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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