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精选3篇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被告人:徐涛,男,1981年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案情简介:徐涛为了帮助朋友商斌“弄钱”,在商斌的指示下,将使用高档手机的邻居骗至指定地点,由其他人实施抢劫,劫得手机一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从徐涛的行为所属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分析得出徐涛为从犯的结论,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徐涛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
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徐涛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杨冬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知道徐涛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徐涛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程滨、杨东、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
徐涛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徐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徐涛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
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徐涛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
二、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涛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立功表现。
入室抢劫案的辩护词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室抢劫是严重暴⼒犯罪⾏为,涉嫌⼊室抢劫被起诉后,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那么⼊室抢劫案的辩护词怎么写,关于⼊室抢劫案辩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委托,并经被告⼈孙某某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孙某某的⼀审辩护⼈,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清楚,我们对孙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其实被告⼈孙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孙某某⼀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付某某欺骗孙某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付某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络联系了董某某预谋对徐以霞进⾏⼊户抢劫。
被告⼈孙某某直⾄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的抢劫意图,才知道⾃⼰实际是参与了抢劫。
衡量被告⼈孙某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相⽐同案犯付某某、董某某来说作⽤较⼩,起辅助作⽤,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孙某某.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付某某,付某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某“出⽓”诱骗孙某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付某某联系董某某进⾏预谋、策划,被告⼈孙某某对抢劫意图⼀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主要犯罪⼯具不是被告⼈孙某某提供的,犯罪⽤的⼿套、⼝罩、包头的⾐服等都是被告⼈付某某和董某某提供的。
3、被告⼈孙某某故意输错银⾏卡密码,致使银⾏卡被锁,从⽽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被告⼈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孙某某如实供述、⾃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罪⾏供认不讳,且⾃愿认罪。
被告人何XX涉嫌抢劫辩护词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受理本案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首先,被告人何某某事实上没有直接实施抢劫犯罪,也没有组织、操纵或指挥本案的抢劫犯罪。
被告人何某某没有直接参与实施本案的抢劫犯罪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被告人何某某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是庭审法庭调查阶段的供述均一致表明,他只是跟被告人黄XX合资购买了涉案洋酒,但是并不切实知道该洋酒是抢劫而来,更加没有组织、操纵或指挥过本案的抢劫犯罪行为。
证人聂雪梅的证言也证实,她的丈夫(也就是本案被告人黄XX)在2008年12月5、6日的时候跟对她说过,黄XX在3日拿了一批洋酒,有100箱,已运到增城新塘储存,等卖掉后,也分给何某某一份。
聂雪梅的这个证言虽然只是一个间接的传来证据,但是作为一个丈夫亲口对妻子说的话,我认为可信度相当高。
另外,法庭调查时对被告人黄XX、何某某的询问和证人何兴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黄XX等被告人2008年11月28日的抢劫预备所用银色五菱小面包车为被告人黄XX向证人何兴借用,而非被告人黄XX在侦查阶段所供述的由被告人何某某提供。
上述证人聂雪梅、何兴的证言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毫不知情,没有为本案的犯罪提供过任何帮助,更谈不上组织、操纵或指挥实施本案的抢劫犯罪行为。
另外,从无论是被告人黄XX、何某某的供述还是证人卢玄的证言都可以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向黄XX付款以及他们俩去租房存放涉案洋酒都是在黄XX等被告人完成了抢劫行为之后,这可以说明,被告人何某某没有为抢劫作任何准备。
否则,按常理,雇人抢劫至少要付一部分定金,预谋抢劫一车的洋酒至少得先准备好放酒的地方,而不是象被告人何某某那样临时匆匆忙忙地给钱,找地方。
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本案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
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实施犯罪前并无预谋,属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从其心理看,恶习不深,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又没有任何从重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为宜。
被告人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回到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被告人请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辩护律师:年月日。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田女等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田女等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在田女涉嫌抢劫案中担任田女的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和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本着一名职业律师的基本良知,我们坦然承认本案的确是一件骇人听闻、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首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和慰问。
本着依法辩护原则,我们还要明确以下两点:1、本案事实有赖于公诉人的敬业精神,已查得很清楚,被告人田男的确实施了抢劫、杀人、烧车焚尸等一系列行为,本案虽然可能有在逃犯(甚至不排除是主犯),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惯例,法院仍然有充足的理由对本案快审快判。
2、田女从最开始坚决反对田男抢劫被害人,到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行踪的信息,其行为的确违法,但违法并不当然构成犯罪(抢劫罪),下面相应部分将展开论述。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是:根据法律规定,田女应属无罪。
一、田女根本没有与田男“预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
我们注意到,控方指控的思路是,试图通过指控田女与田男“预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从而认定田女也是抢劫罪的主犯,也应对抢劫的全部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预谋”?我们认为,“预谋”的双方或多方肯定是互动地、积极地商讨作案方案,当然,“预谋”各方不一定是地位平等的主体,但单方的命令和指示决不是“预谋”,被动地参与某一个环节也不是“预谋”。
《短信息内容清单》、田男以及田女的供述等证据均证明,田女从最开始坚决反对田男抢劫被害人王X香,到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的行踪,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其角色仅仅是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行踪的信息,这根本不是控方指控的“预谋”。
既然不存在“预谋”,那么依法律规定,应当根据田女提供被害人行踪信息是否对实际发生的抢劫后果产生影响或程度如何,分别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认定。
二、田女提供的信息与田男抢劫被害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抢劫分工的问题上,田女仅仅是受制于田男,被动地为田男提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田女提供被害人行踪信息是否对实际发生的抢劫后果产生影响或程度如何,分别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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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Ⅹ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ⅩⅩ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ⅩⅩ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ⅩⅩ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ⅩⅩ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ⅩⅩ系从犯。
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ⅩⅩ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ⅩⅩ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因为急需用钱,知道ⅩⅩ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ⅩⅩ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XX、XX、XX着手实施暴力行为。
ⅩⅩ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ⅩⅩ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XX弄钱、XX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ⅩⅩ是受XX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
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ⅩⅩ系受XX指使的从犯。
二、ⅩⅩ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ⅩⅩ的供述能够证明,ⅩⅩ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ⅩⅩ有立功表现。
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ⅩⅩ从轻、减轻处罚。
三、ⅩⅩ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ⅩⅩ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ⅩⅩ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请法庭考虑到ⅩⅩ具有的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对被告人ⅩⅩ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ⅩⅩ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ⅩⅩ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