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与×××,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
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
可以说,被告人×××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受到××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抢劫罪是属于严重的暴⼒犯罪,公安机关接到抢劫案件的报案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案,⽽抢劫罪嫌疑⼈被起诉后,可以委托辩护⼈,那么抢劫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抢劫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陈X芹律师接受XX区法律援助中⼼指派出庭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王X进⾏辩护。
辩护⼈对于公诉⼈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出⽣于2000年8⽉23⽇,在2007年6⽉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岁,系未成年⼈。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三款“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王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被告⼈董浩提出。
《刑法》第⼆⼗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告⼈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新。
(⼆)被告⼈⽆前科,之前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
被告⼈之前⼀直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为。
在本案中系⼀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从犯辩护词范文委托律师辩护还是非常有作用的是,因为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而且律师的辩护词对法官具有参考价值。
所以,律师365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推荐一篇抢劫罪从犯辩护词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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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辩护词范文抢劫罪从犯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雪XX的委托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让我担任被告人雪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辩护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雪XX,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本辩护人对被告人雪花抢劫案件定性及量刑方面现提出以下辩护理由:一、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对被告人雪XX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准确。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萦中采取的威胁是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其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
在被告人共六次供述中,均供述只是想敲诈点钱用于吸毒,该供述是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对被告人雪XX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准确。
2、被告人共六次供述中均供述只是想敲诈点钱用于吸毒。
3、至于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及主观目的,超出了被告人雪XX的认识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如部分共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时,应当在两种犯罪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被告人雪XX自始至终都认为只是敲诈被害人,弄点钱用于吸毒。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雪XX被推出房间之外,三名犯罪嫌疑人所超出被告人雪XX认识的行为(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由三名犯罪嫌疑人承担法律责任。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结合被告人雪XX在犯罪过程中被推出房间之外的供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雪XX有抢劫的故意及实施抢劫的行为时,应依法认定被告人雪XX没有抢劫故意及实施抢动的行为。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一、被告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行为更符合抢夺的特征,打人之前无劫财的故意。
三、被告人初犯、偶犯,完全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卷入犯罪活动中。
基于被告可能存在未遂、从犯、涉嫌抢夺罪等因素,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精选3篇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被告人:徐涛,男,1981年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案情简介:徐涛为了帮助朋友商斌“弄钱”,在商斌的指示下,将使用高档手机的邻居骗至指定地点,由其他人实施抢劫,劫得手机一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从徐涛的行为所属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分析得出徐涛为从犯的结论,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徐涛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
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徐涛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杨冬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知道徐涛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徐涛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程滨、杨东、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
徐涛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徐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徐涛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
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徐涛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
二、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涛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立功表现。
入室抢劫案的辩护词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室抢劫是严重暴⼒犯罪⾏为,涉嫌⼊室抢劫被起诉后,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那么⼊室抢劫案的辩护词怎么写,关于⼊室抢劫案辩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委托,并经被告⼈孙某某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孙某某的⼀审辩护⼈,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清楚,我们对孙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其实被告⼈孙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孙某某⼀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付某某欺骗孙某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付某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络联系了董某某预谋对徐以霞进⾏⼊户抢劫。
被告⼈孙某某直⾄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的抢劫意图,才知道⾃⼰实际是参与了抢劫。
衡量被告⼈孙某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相⽐同案犯付某某、董某某来说作⽤较⼩,起辅助作⽤,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孙某某.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付某某,付某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某“出⽓”诱骗孙某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付某某联系董某某进⾏预谋、策划,被告⼈孙某某对抢劫意图⼀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主要犯罪⼯具不是被告⼈孙某某提供的,犯罪⽤的⼿套、⼝罩、包头的⾐服等都是被告⼈付某某和董某某提供的。
3、被告⼈孙某某故意输错银⾏卡密码,致使银⾏卡被锁,从⽽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被告⼈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孙某某如实供述、⾃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罪⾏供认不讳,且⾃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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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xx的同意,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xx,同时我对 xx人民检察院的本案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参加本案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
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x元,数额较大,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xx 刑事责任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抢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
这不仅要求每个证据查证属实,而且要求证据必须又有一定数量,孤证不能定案。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地证明链。
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峰伙同xxx、xx以被害人x某欺负xx为由,将x某从本市机电学院男生宿舍207房间,强行带至本市秀艳旅店内威胁、殴打,抢走中信2T888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元,并索要人民币钱财。
当晚20时在本市体育场北侧取钱时被抓时,被害人孟某从被告人xxx手中将手机要回。
经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xx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本案第一时间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都非常一致证明本案事
实为:被告人xxx、xxx、xx等人以被害人欺负为由将被害人强行带至一旅店中,共同商量同被害人的亲属索要钱,后被告人xx离开。
此期间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现金和手机一部。
后块天黑时被告人xx返回,共同又在体育场北侧取索要钱时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足以证实:
其次、公诉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无法认定。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共同参与了抢走手机和现金的行为,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有明显的、无法排除的矛盾之处,不能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
二、从本案的犯罪事实看,被告人xx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客观要件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共同商量以欺负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且采取了威胁等手段,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综上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
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