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五章、第六章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三、法的渊源的类别 (二)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 习惯法 ➢ 判例法 ➢ 惯例
法律格言:“太严格地遵循先例可能导致特殊案件不公正, 并且也导致对法的正当发展的不适当限制”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 正式渊源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法规 ➢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 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第三节 法的效力
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
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 处理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下原则: • 第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 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第三,新法优于旧法; • 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三) 法的空间效力 ➢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 ➢ 域内:(1)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 有的法在局
部地域有效。(3)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 域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 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 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二、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 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
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 区别:首先,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它意味
法理学第五章

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D)。
A.强制性B.统一性C.权威性D.规范性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ABD)A.“法是公共意志”B.“法是民族意志”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ABC)。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科学,它关注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方面。
法学基于一系列的基本范畴,这些范畴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法律、法则、法规、法条、法律关系等。
1. 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行为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适用于全体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和背景如何。
2. 法则法则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普遍规律。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用于解释法律的内在逻辑和理论依据。
法则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它们为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提供了方向和指导。
3. 法规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它们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具体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规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法条法条是法律文本中的具体规定,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原则。
法条通常具有明确的语言和文本结构,以确保其准确和明确。
法条反映了法律的具体要求和规范,是法律实施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5.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联系。
它是法律的核心概念,用于界定权利和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民事关系、刑事关系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关系,它们反映了法律的实际应用和社会效果。
在法学的研究中,基本范畴是理解和分析法律的重要工具。
它们相互关联,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框架。
通过对这些基本范畴的研究和理解,我们可以深入探讨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升法学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
总结: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法律、法则、法规、法条和法律关系等。
这些范畴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帮助我们理解和分析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范畴,我们可以提升对法学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为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做出贡献。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
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涉及到许多基本的法学概念和范畴。
在法理学的第五章中,将会介绍一些法学基本范畴,本文将对这些范畴进行阐述。
通过理解这些基本范畴,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学的本质。
一、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适用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法人法人是法律上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在现代社会中,法人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与其他法人进行合同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是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范畴。
三、人权人权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它是指个人拥有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人权的保护在法学中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
人权的起源和实施被广泛讨论。
四、义务义务是法学中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它是个人或法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支付税款、遵守合同、维护社会秩序等。
义务的履行是法学中的重要课题,也是法律规定的基石。
五、司法司法是法学中重要的范畴之一,它包括审判和法律执行两个方面。
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司法的研究内容涉及司法流程、案件审理、法官权力等诸多方面。
六、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学中的重要范畴,它是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法律责任的适用有法律的约束和司法的裁量。
七、法治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它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以上是法理学第五章法学基本范畴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学的要点,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社会的运行机制。
法学基本范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起点,也是深入探讨法学问题的基础。
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章

公共成本、私人成本
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团体 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良好的物质条件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恩格斯: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
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 济基础发生作用。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告示作用—法的意识形态作用
指引作用—权利、义务、责任 确定性的指引——规定法律义务 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法律权利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弗兰克: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 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 判决的预测。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 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 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
作用
对精神文明具有多方面作用 对政治文明具有特别显著的作用 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是反复适用的
法理学 第5章 法的概念.

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2、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义; 3、明断曲直之意
2
“法”与“律”通用。秦汉时期,法 与律已同义;《唐律疏议》:“法亦 律也,故谓之律”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 的
法:标准,模范:匹夫而为百世师,一 言而为天下法。——宋·苏轼《潮州韩 文公庙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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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作用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
之间的区别,将法的作用分为两类:法的规范 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并不是并列的。规 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通过调整人 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 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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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属于“当为”范畴,规律属于“实然”范畴。规律 →当一定的客观存在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 法律→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 以做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 止)。
法律与规律的联系:法律与规律可能一致,也可能 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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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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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属性: 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 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 性的。
事物的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要依靠抽象的 思维才能认识的东西;事物的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 联系,可以通过人们的感官感知的东西。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是 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法的内在规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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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
客观性,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因 此法律评价一般说来不会因人而异,尽管有时对法律规 范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使不同评价者对同一行为做出不 同的评价,但这种情况在其他评价标准中却是更加明显 和经常。
法理学第五章

(三)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 制定主体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1、基本内容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 4、解释与监督不同
(四)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 的分类: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 即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 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对特定的主体、事项、或在特定 地、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注意: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五)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主要存在于民法系 国家) 我国属于民法法系。 (二)普通法和平衡法 区别于前面说的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 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 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平衡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 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第五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层次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包括: (一)从作用于法的各种因素的角度: 1、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引起特定法律制度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事件或行为。 2、法的物质渊源:是指法律现象的产生、存在及发展的 物质生活条件,及一定社会中占律、法规的不明朗之处 加以权威性解释或记载的文件。 4、法的伦理渊源:就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起着 影响和指导作用的伦理原则和思想学说。 5、法的形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性以及法 律权威性的一些原则和规范。
三、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 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 体
1、宪法 2、法律(狭义):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 3、行政法规及部门法规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法 7、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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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五章、第六章
第五章、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概念和相关含义比较p466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是交叉关系我国法律部门划分标准:①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首要标准②法律调整方式(自行性调节、
强制性干预、政策性平衡)法律部门划分原则①客观原则②目的原则③平衡原则④发展原则⑤主次原则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现代法律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第六章、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及分类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中最具硬度的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法律规则构成的。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它的特性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定性、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
这也是法的基本特征。
现代法治国家首先要强调的就是:严格构建法律规则并且执行和遵守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vs.法律条文(内容vs.形式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由这三要素组成,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要素1)条件(或称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法律规则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①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假定条件常被省略2)模式(或称为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分为可为,应为,勿为模式3)后果(或称制裁)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则行为时,会带来什幺法律后果的部分,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违法后果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
如果把法律后果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