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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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经典版)

邻接权--(经典版)
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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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 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 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 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 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的客体如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 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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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 主要有三种:
• (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
行权 《著作权法》第30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
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 (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
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3条:著作权
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版者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 •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
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 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 • 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 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 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 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 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 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 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 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 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 出版单位。
用权。 《著作权法》第36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

著作权中的领接权包括什么

著作权中的领接权包括什么

著作权中的领接权包括什么著作权包含很多内容,⽐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权、信息⽹络权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汇编权等等。

那么著作权中的领接权包括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中的领接权包括什么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的限制,同样适⽤于邻接权。

邻接权的权利保护有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播电视组织权。

(⼀)出版者权利。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

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和专有出版权。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和外观装饰所作出的设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的创造性智⼒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权。

图书出版社对著作权⼈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订⽴的出版合同的约定可以享有专有出版权。

(⼆)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学、艺术作品的⼈。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邻接权,表演者的邻接权包括⼈⾝权利和财产权利。

⼈⾝权权利包括两项:⼀是表明表演者的⾝份,⼆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者有权利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利包括四项:⼀是许可他⼈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是许可他⼈录⾳录像并获得报酬;三是许可他⼈复制、发⾏录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四是许可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以前述规定的⽅式使⽤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的许可并⽀付报酬。

表演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于该表演发⽣后第50年的12⽉31⽇。

(三)录⾳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复制、发⾏、出租、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邻接权

邻接权

公开出版后,原告认 为复制发行行为侵犯 合法权益,与教育台 交涉无效后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
问题:
1、教育台可否有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 录制的节目许可他人复制录像带并发行? 2、声像社与教育台之间的合同是否可以约 定免责条款。 3、教育台再播是否应征得贾老师同意。 4、贾老师是否为表演者。 5、贾老师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6、出版社可否以所出之书被抄袭为由提起 著作权侵权诉讼?
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
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
人。
二、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
录像制作者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
法定许可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 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著作权法规定 可以不支付报音录像、复制、发行、网络传播;
获酬。
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
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首次制作人。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音 像制作者,并对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作 了区分。
二、音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 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 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 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录音录像制作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 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什么是邻接权

什么是邻接权

什么是邻接权
第一,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
的知识产权,换言之,它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邻接权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为没有作品,也就谈不
上传播,因而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
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第二,广义的邻接权,就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
人其中,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就有此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
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
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
有的权利等等,这些都显示了广义上的邻接权。

第三,著作权的主体大多为公民,而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邻接权除了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利,
这也是他们两者之间的不同点。

综上所述,邻接权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传播作品的权利,是他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跟著作权密不可分。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案例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案例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案例
嘿,咱今儿就来好好唠唠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你知道吗,著作权就像是一位才华横溢的创作者,而邻接权呢,则像是这位创作者身边的好伙伴。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创作出来的那些独特的作品,比如说作家写的小说,画家画的画儿!这就好比是作家用心血浇灌出来的花朵,那可是珍贵无比呀!这时候邻接权在哪儿呢?就像那衬托花朵的绿叶!比如说,录音制作者对音乐的录制,表演者对作品的精彩演绎。

咱举个例子哈,周杰伦创造了一首超好听的歌,这就是他的著作权。

而那些把这首歌演唱得很棒的歌手,他们就拥有邻接权。

难道不是吗?
再来说说两者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可是全方位的保护呢,什么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多全乎呀!而邻接权主要就是跟传播相关啦,比如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

想想看,要是没有邻接权,那些优秀的歌手、演员的努力不就白费了吗?这可不行呀!所以邻接权也是很重要的呢!又比如一本书,作者有著作权吧,但出版社对书的排版、装帧设计也有他们的权利呀,这就是邻接权的体现呢。

那它们还有啥区别呢?范围不同呀!著作权范围更广,邻接权相对窄一些。

而且取得方式也不一样哦。

著作权一般是作品创作完成就自动取得了,邻接权很多时候得通过一些法定程序呢。

总之呀,邻接权和著作权虽然不一样,但都是为了保护创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让艺术和知识能更好地传播和发展。

它们就像两个好兄弟,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谁也离不开谁!。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我们需要明白的一个道理便是法律之间是彼此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的,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而言,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所以接下来由我将带来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1)《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2)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

(3)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

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传播者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栽邻接权更无从谈起。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

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才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

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作品会有著作权。

但是⼀个作品还有其他权利,那么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1.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2.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学、艺术作品的⼈。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录⾳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复制、发⾏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上述第⼀、⼆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使⽤他⼈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3.录⾳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或禁⽌他⼈复制的权利。

录⾳录像制作者使⽤他⼈作品制作录⾳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第六章 邻接权

第六章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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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 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演绎作 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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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 (一)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两项权利永远受到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 (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保护期至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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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的权利。 3、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 的权利。 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出版物的排版格式,如版心、 字体、字号、行距、花边、页眉、插图等版面布 局的编排设计。是出版社对其出版物整体所进行 的一种外在形式的技术处理和修饰,以体现出版 物版面的艺术性和布局合理性。
6
6、表演者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作者行使权 利有因果关系,通常是由于作者行使表演 权才产生的,而表演权的产生通常与他人 行使权利没有因果关系,它完全取决于作 者或著作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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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其表演者身份及保护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 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 得报酬的权利。 4、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 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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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自己或授权他人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 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音录像制品。 (二)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时的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涉及到使 用他人作品的,必须经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使用的是演绎作品的,还应当分别向演绎作 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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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概念和特征
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概念和特征 ㈠作权的概念和特
征 ⒈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狭
义的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
法对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
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所指内容外,还包括著作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称其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
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文所指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⒉著作权有以
下特征 ⑴著作权是产权。产权即财产权利。同其他知识产
权一样,著作权虽然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但不管是
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考察,还是以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现实来看,
都说明之所以要规定著作权和制定著作权法,其出发点和归结点
主要都不是为了保护作者之人身权,而是为了界定和保护作者之
财产权。著作权无疑属于产权。 ⑵著作权是专有权利。作
为“权利”都具有专有性,非权利人不得享有,但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的专有性是另一种含义。我们说著作权是专有权利,是指只
有作者或者法律特别认可的人才能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它不
为民事主体所享有,而知识民事主体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享有。
而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则具有公民或法人的民事
主体资格即可享有,在民事主体资格之外并无其他法律身份的要
求,因而不具有这种意义上的专有性。 ⑶著作权具有人格
权属性。知识产权都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但与其他
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人格权属性。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属身份权利,如表明发明人身份的权利、表明
注册商标专用人身份的权利,其中不含人格权因素。而著作权则
不同,其所包含的人身权利既包括表明著作身份的权利,也包括
表明作者人格的权利。因为任何一部作品,都是作者的气质、品
位、修养、风格的反映,有的作品甚至还体现了作者的世界观和
人生观,因而作品实际上是作者人格的延续和表现。所谓“文如
其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正是著作权包含着人格权因素,所以
著作权法禁止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转让。 ⑷著作权具有可分
割性。一是内容可分割。由于著作权法禁止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转
让,因此对某些特殊作品,如视听作品和某些职务作品,由作者
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转归特定关系人(如制片人
或者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这里一种权利的内容在相关主体之间
的依法分割保护,又被称为法定转让制。法定转让后,相关主体
对同一客体——作品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即著作权法中可能存
在分享著作权的问题。分享不同于共享。民法中的共有关系,指
相关共享权利,即共同享有一种权利的全部内容;而分享则是相
关人分别享有一种权利的不同内容。著作权可分享,是著作权法
所独有的,不仅物权法、债权法中没有,而且其他知识产权法中
也没有。二是客体可分割。如果一部作品是由几个可独立使用的
部分又是几个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那么,整个作品的著作权由
这几个可独立使用的部分的作者共有或者由这几个可独立使用的
部分的编辑享有,而每个可独立使用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作品
可独立行使著作权,即可能存在整体可分割特征著作权问题。著
作权法中权利的双层分配结构,也是其他任何一种民事权利所没
有。 ㈡邻接权的概念 在著作权法历史上,最初并无
邻接权一词,而著作权最初所保护的也不是作者的权利。著作权
法是随着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
出版商的利益。著作权最初的形态就是特许出版权,即著作权最
早保护的是传播者的权利,无传播即无权利。直到1709年英国通
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才使得著作权法从主要
保护出版商转为主要保护作者。再到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
法》,强调作者个人的权利,把作者权利放在了首要位置。随着
作者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地位的加强,原来出版商的权利保护相对
削弱,这就需要另一个概念的出现来界定出版商的权利,邻接权
就此出现。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原意是指相邻
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
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邻接权所保护的主体
是作品的传播者。因此,邻接权有时也被称为传播权。享有邻接
权的主体主要有三类: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出版者。这三者有
个共同的特点,即他们都是文学艺术创作的辅助者。因为表演者
决定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的命运,录音企业使稍纵即逝的印象长
存,出版者消除了距离障碍。[1]他们的权利不同于作品创作者权
利,两者的性质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他们有时相互邻近的权利,
一句话,他们是天生的合伙人。正因为上述四种权利都与著作权
处于相互邻近的地位,所以我们认为,邻接权一词的相当恰
当。 邻接权的特征即是与著作权的区别,本文将在后
面作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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