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著作权人和作者有区别吗

著作权人和作者有区别吗
第一,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而著作权人是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第二,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例如帮助他人写回忆录等等,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约定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这时的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这也是著作权作者归属纠纷中最为常见的诉讼。
综上所述,作者主要是创作作品的人,而著作权人则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作者和著作权人是重合的,但是就委托作品或者其它汇编等作品而言,作者却不是著作权人,所以这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一般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但是在发生著作权继承,交易等情况下,著作权人就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的也只是“财产权”,对于书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还是属于原作者的。
作者一般都是人,当然如果是单位意志下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著作那么单位就是作者。
职务作品,一般作者都只有署名权,对于“财产权能”都归属于单位,单位可以说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通常完成作品的作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但也存在职务作品,著作权财产权不归属于作者本人的情况。
著作权人和作者之间有什么关系《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是什么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在于,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一般都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作者概念: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在苏联、法国、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中,作者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散文作家、剧作家、作曲家、歌词作家、记者、画家、书法家、雕刻家、工艺品设计师、建筑设计师、摄影家、翻译家、计算机程序编制者等。
美、日等国的版权法也承认法人为作者。
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般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 以追认
•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三、著作权归属
• 第11条第1款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作者
•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视为作者。
• (一)涵义 • (二)要件 • (三)国外立法
• 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 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 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 无效
• 61.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 选项?
• A.法院判决书
•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 中文译文
•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 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 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 ,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 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①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②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2权利穷竭(北科2005年研)答:(1)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2)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特点主要有:①穷竭权项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
②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终止。
③穷竭范围的特定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权利穷竭。
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上交2002年研)答: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法课件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1991年著作权法中 年著作权法中, 其他组织”被称为“ 在1991年著作权法中,“其他组织”被称为“非法人 单位” 单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作者。 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 11条 (《著作权法》第11条)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实施条例》 。(《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 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 特许出版权 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 三、作者权时期 复制、 四、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 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
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
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
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
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
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享有著作权的标准

享有著作权的标准著作权中的作品是有标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
那么,享有著作权的标准是?现在就跟着我来了解一下吧。
一、享有著作权的标准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
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
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其它相关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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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目前,很多人存在误解,总是认为作者就是著作权人。
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搞不清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而功亏一篑。
所以,有必要对作者和著作权人这两个相似的概念进行区分。
一、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
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
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说明委托作品
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
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经常发生。
如委托他人写回忆录,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经历与生活,委托人提供的特定素材。
委托人认为著作权当然属于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则认为自己参加了创作,当然享有著作权;又如某学校委托某录音像部门摄制录音录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托某画家为其画一幅肖像画等等,这些都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取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著作权归属的协议。
双方可约定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归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财产权。
双方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双方共有。
委托合同可以采用书画形式,也可通栏用口头合同,但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
3、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单位解散、终止)的,会发生著作权继承(继受),这种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产生分离,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人了。
四、总结
综上,著作权保护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分清楚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
在分清楚的基础上,看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是作者的署名权,还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