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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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登记的三个阶段
(一)办理名称核准阶段
举办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及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准,发给《厦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阶段
举办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履行哪些主要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
1.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在预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出具《通知书》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主要分布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中介等。
1.民办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民办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民办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等;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行业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固定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没有必要成立的;(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一、民非成立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消防许可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非-申请条件及流程

民非-申请条件及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申请程序: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持核名通知开设验资账户――社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前置行政许可――-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持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并购买票据―――银行验资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到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举办者自己拟写,申请书应当载明:成立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办资金、资金来源、举办者、专、兼职人数及建立支部情况等)2、业务主管单位前置行政许可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文件应当对业务范围进行明确))3、经拟申请登记单位董(理)事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按拟登记的性质分别按法人、合伙或个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请最好保持示范章程内容的完整性,仅对“XXXX”的地方可增加内容)4、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据且加贴了防伪标志的《验资报告》5、产权证或租借协议;(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租借他人办公场地的,提交租、借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双方单位公章的租借协议,并提交产权原件复印件;租借协议的租期距提交登记申请之日止不得少于一年;不能提供合法产权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转租合同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确认视为无效合同;产权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签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私有产权由产权人签字;居民住宅不得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地)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并同时填写并报送下列表格: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宗旨栏的宗旨应当与章程上宗旨一致、业务范围应与执业许可证书或业务主管单位行政许可文件中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内设机构应设立:综合、业务、财务等科室,登记证号、代码、印章等经登记取得后补正)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应当经当事人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盖章或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出据证明,单位内部机构盖章视为无效)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负责人都应当填写一式两份)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8、理事会和监事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注:由自然人出资申请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民办教育机构的董(理)事会人数必须达到5人以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 1.成立登记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

5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申请人须知:1.签署文件和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必须保证对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应当是原件,确实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盖章”处须盖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

民间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企业之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法人的和非法人的),在我国统称为民间组织,目前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省级办理)三大类。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

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

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基础知识(一)民办非企业定义。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

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

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2.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

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

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

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指南(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指南(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指南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一、办事指南1、法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办理条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开办资金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3、收费情况:不收费4、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或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5、办理地点: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可邮寄)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二楼B45—B52号窗口6、咨询电话:88027227,88027225,88027039,8807234,88027256,88027231,88027239。

二、变更流程1、依章程履行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召开理事会,通过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2、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者下载相关变更材料(变更事项提交材料清单见后),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同意后报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二楼B45—B52号窗口(卫生医疗、教育、人社类民非单位应先变更许可证)。

相关变更需要提交的表格下载网址及路径:进入江阴市政务服务网(/)→范本→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相关表格”。

填写完成后按清单要求将材料递交至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窗口。

3、网络申报。

申请者须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 sp),输入相关信息,点击上报。

用户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为准),初始密码:1(登录后按照系统要求尽快修改密码)。

4、发证。

审核通过后,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窗口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三、申请材料清单(递交材料不返回,建议所有申请材料自留一份存档备查!有多项变更的,无需提交重复材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办事指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办事指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办事指南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1、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3、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4、重庆市科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科委发…2007‟67号)。

二、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合法财产;(四)有必要的场所;(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申请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2、登记管理机关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预核准名称;3、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4、验资报告;5、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6、章程草案;7、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中,文件1可参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示范样本》拟定;文件3、4、5可提交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文件6可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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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表
(三)办理时限: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年度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

2、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附: 忠县民间组织QQ群:1869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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