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所有建筑物消防设施进行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设施、消防疏散通道、消防报警设备、消防水泵、自动灭火设备等。
第四条每个建筑物必须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情况。
第五条消防水源设施必须保持畅通,建筑物内部和周边的消防水源不得被占用或堵塞。
相关单位要定期检查消防水源的状况,确保使用时能够及时供水。
第六条消防疏散通道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消防规范,通道宽度和数量应满足建筑人员疏散的需求。
通道内不得设置杂物或其他障碍物,保持畅通。
第七条每个建筑物都应该安装和维护消防报警设备。
报警设备应布置合理且易于使用,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报警装置的测试和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
第八条消防水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水泵的供水能力和水源的稳定性必须满足建筑物的消防需求。
第九条自动灭火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有专业人员负责维护工作。
定期对自动灭火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必须定期记录,包括设备的维护记录、检查记录、试验记录等。
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随时向相关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或者整改,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培训,了解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知识。
在火灾发生时,应按照预案进行疏散,并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3年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场所及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危害,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保障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营。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建设第五条建筑物、场所及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消防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建筑物、场所及设施的功能特点和使用需求,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可靠。
第七条消防设施应具备报警、疏散、灭火、自动喷水等功能,经过专业机构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建筑物高层住宅和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设有消防应急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
第九条消防设施应随建筑物、场所及设施的维修和改建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条消防设施的管理人应经过消防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应会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并能正确处理突发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应了解和熟悉建筑物、场所及设施的消防平面图和疏散预案,能够在火灾事故中迅速组织疏散和灭火。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应保持设施的清洁、整齐,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处理故障。
第四章消防设施的培训第十五条各类建筑物、场所及设施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使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培训应包括消防知识、灭火器使用、火灾疏散逃生等内容,培养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的演练活动应按照消防预案进行组织,模拟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过程,提高群众应对火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培训和演练应由专业机构或消防部门负责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培训和演练证书。
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GB25201-2023

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GB25201-2023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 (GB25201-2023)一、引言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其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进行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 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 全面管理:对消防设备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管理和维护。
4. 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水平。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3.1 消防设备的选择与配置1. 消防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消防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3. 消防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建筑的特点、规模和使用功能。
3.2 消防设备的安装与验收1. 消防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2. 消防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消防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 消防设备的运行与维护1. 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消防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
3. 消防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3.4 消防设备的改造与更新1. 消防设备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应进行改造或更新。
2. 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新的消防技术要求。
四、监督与检查1. 各级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2. 建筑消防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有效。
3. 发现消防设备故障或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 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维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的数量急剧增加,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本文将介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首要原则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在设计、建造、维护和使用建筑物时,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进行操作。
2. 法律合规原则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消防条例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分工负责原则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明确各方责任是保证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
有关建筑师、设计师、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消防部门等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密切合作,确保消防安全。
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具体规定1. 设计要求建筑设计人员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按照消防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疏散通道、消防报警器等。
设计方案必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 建筑施工要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安全隐患。
特别是对于消防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物的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消防设施的相关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维护内容和处理情况等。
如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4. 消防培训和演练建筑物内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了解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同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疏散逃生能力。
5. 外部协调与合作建筑物的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与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联络和沟通。
同时,在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与消防部门进行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四、结语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确保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建筑、装饰、使用、维护、改造和拆除过程中的消防设施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标准统一、便利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检查、维护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检查、保养等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单位或人员负责,并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督查,对重要场所和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应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防设施。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置的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源设备等。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保证消防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使用效果。
第十条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设置的相关规定,并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防范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将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及时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类型的建筑物或场所,消防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设置特定的消防设施,并规定具体的使用要求。
第四章消防设施的检查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应由消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3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其他需要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的场所。
第三条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管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雾灭火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梯、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四条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具和灭火器具箱等。
第五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保护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占用。
第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公众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第九条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内部和周围的用于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不能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
(二)结构牢固、使用可靠,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并正常工作。
(三)设置位置明确、标志清晰,易于辨识和使用。
(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水源充足、水质清洁,能够满足灭火和防冻的需要。
(二)设置合理,与建筑物相对应,且易于接近和利用。
(三)消防水泵应当具备自动启动和远程控制功能。
第十二条自动灭火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择适合的灭火介质,确保灭火效果和安全性。
(二)设置位置合理,能够覆盖到各个火灾易发区域。
(三)具备自动侦测、报警和启动功能。
(四)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独立电源和自动返回功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活动。
第三条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化管理是消防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第五条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档案,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检查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并及时修复损坏的设备。
第八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掌握消防设施的最新技术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消防设施维护第十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应当遵循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做到先预防,后修复,确保设备的长期使用。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维护任务。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和维护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消防设施检查第十五条消防设施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检查应当定期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检查周期。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检查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检查的机构应当保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不得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活动。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2023年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灭火器等。
第三条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确保其运行可靠、控制有效、人员熟悉,并能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第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驻地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共同参与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推动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分类和安装第五条消防设施按照其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主动防火设施和被动防火设施。
第六条主动防火设施是指能够主动检测火灾的发生和及时进行报警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七条被动防火设施是指能够被动阻止火灾蔓延或者防止火势扩大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门、消防防火涂料等。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具体安装要求由消防设施的制造商提供,并应当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第十条各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的巡查、保养等。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消防设施的故障,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二)定期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良好。
(三)定期演练,提高使用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能力。
(四)建立消防设施使用记录,详细记录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巡查和保养应当由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方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演练应当由使用单位定期组织,参与演练的人员应当熟悉演练方案和演练流程,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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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公安局: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施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湖南省公安厅
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管理以及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
它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三)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
(四)防火门类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电梯;
(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六)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七)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八)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九)灭火器;
(十)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人员和专业维修保养、技术检测人员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专业维护管理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和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建、构筑物中设计安装和配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技术检测
第九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
检测合格后,才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每36个月委托具有质量技术检测检验资格的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
检测报告应当在检测完10日内由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凡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限期维修保养好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接到委托检测的报告后,按检测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检测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章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或清洗。
建筑业主或使用单位不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和资格的,应每年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消防设施专业维修保养机构签订年度维修的保养合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每1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维护保养。
其中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全部清洗一次,以后每隔3年清洗一次。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年度维护保养报告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查。
第五章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建筑物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应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
一座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产权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成立消防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二)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
(五)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