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能否申请中止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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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20〕12号【发布日期】2020-04-20【生效日期】2020-04-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时效中止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定义、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对时效中止进行全面解释。

一、定义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起诉,而法律不会将此作为诉讼时效失效的原因。

二、原因1. 法律规定:时效中止可能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情况。

例如,当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了特定的义务,诉讼时效可能会因此中止或暂停。

这通常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有足够的准备和资源来进行诉讼。

2. 故意阻挠:时效中止还可能是因为某些恶意行为,如被告故意阻挠原告及法院程序的进行,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的时效期限进行起诉,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

3. 特殊情况: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可能会导致法院暂停或中断所有的诉讼活动,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暂停。

三、影响时效中止会对诉讼程序和当事人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1. 诉讼程序:时效中止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和终止,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特别是当原告无法按时提起诉讼时,控辩双方的争议就无法通过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困扰。

2. 当事人权益:时效中止意味着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自己的案件和相关证据。

这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时效中止还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其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寻求解决争议的和解或其他方式。

四、时效中止的适用范围时效中止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法律通常会针对特定的案件、特定的时间段或特定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规定。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效问题时,应当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确认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而在行政诉讼中,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是特别重要的程序环节。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中止终结和撤诉程序。

一、中止程序一些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对于诉讼请求的争议会暂时中止处理,失去了继续审理的性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程序并不是永久的。

在一定条件下,中止程序可能会被恢复。

二、中止程序的申请与条件1.申请中止程序申请中止程序应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必须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人;二是必须认为在申请到行政机关或者本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听证庭前程序之前,自己的权利正当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2.中止程序的条件◆中止程序的条件通常是在签署《行政诉讼中止协议书》时,原告当事人必须支付被告当事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被告当事人在中止程序期间不受到损失。

保证金的数额是原告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据、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以及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中止程序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中止程序,但是必须在申请解除中止程序前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依据法律程序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被告存在立即制止损害的必要,法院可以终止中止程序。

同时,如果法院决定恢复中止程序,必须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三、终结程序中止程序的生效期间并不能无限期的持续下去,一定时间以后必须将中止程序进行恢复或者终结。

在行政诉讼中,终结程序通常具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诉讼权利人或者代理人依法放弃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即撤销诉讼或者撤诉;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比如当事人死亡、个人破产或者因诉讼请求的内容难以认定而判决明确等。

四、撤诉程序撤诉是指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权利人或者变更为代理人订立协议撤回其提起的诉讼请求。

中级经济法 例题讲解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 例题讲解 第一章 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B.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C.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

选项BC,属于部门规章;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2.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的市场规制主体的是()。

A.财政部B.中国人民银行C.商务部D.国家税务总局『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

选项ABD,属于调控主体。

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赵某用业余时间创作了《量子力学与广义相对论在会计培训课程中的指导与应用》一书B.赵某与网校签订合同,负责讲授《量子力学与广义相对论在会计培训课程中的指导与应用》课程C.赵某在上班途中捡到一部“一朵花”手机D.赵某于“新冠”疫情期间宅在家中看综艺节目『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选项AC,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属于法律行为。

选项D,不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不属于法律行为。

4.侯某与赵某是莫逆之交,侯某与身患绝症的赵某约定,赵某去世后,侯某将负责把赵某的儿子小赵抚养成人。

该约定的性质是()。

A.附期限的法律行为B.附条件的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D.不属于法律行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赵某去世肯定会到来,所以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

A.利用对方当事人缺乏判断能力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正确答案』A行为。

选项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活动的指引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活动的指引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活动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活动的指引为最大限度控制人员流动范围,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事项指引如下:一、疫情防控期间,如需解决矛盾纠纷,建议首选“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手机APP),以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纠纷不起诉将影响诉讼时效的,可通过“内蒙古移动微法院”(手机APP)或者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网上立案”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起诉、上诉、申请再审以及递交材料等事务。

三、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法院递交材料的,或需要联系法官的,可拨打本院公布的对外联络电话。

四、你可以通过以下电话获取相应的诉讼服务:1.诉讼服务联系电话:0470-8326034.2.监督电话:0470-8326048五、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诉讼服务工作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干警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2日。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20〕12号发布日期】2020-04-20生效日期】2020-04-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XXX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XXX,XXX:现将《XXX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2020年4月16日XXX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提示

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提示

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提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提示近期,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我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

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网上立案平台(/)或浙江移动微法院(移动微法院操作手册点这里了解)等网上渠道,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立案的,可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特定窗口办理。

(详见现场指引)二、已进入诉讼程序的,送达、调解、开庭等诉讼流程均可在浙江移动微法院上进行。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直接联系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

三、确需到我院进行现场诉讼相关活动的,请所有诉讼参与人及来访人员通过安检通道进入我院,并耐心配合安检工作,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

如果存在头痛、发热、咳嗽、腹泻等情况,请提前电话联系主审法官或书记员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四、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如法官安排网上开庭审理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五、长兴法院已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敬请谅解。

六、如果您有诉讼方面的咨询或求助,工作期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执行事宜联系电话:6682772;立案事宜联系电话:6227353;其他事宜:6227246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27日。

沈阳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沈阳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沈阳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0•【分类】问答正文沈阳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就审判实践中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间借贷、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及健康权、名誉权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做出以下解答。

Q: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债权人如何确保债权不因疫情而受影响?A:1.当事人是接受治疗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依法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关停受阻人员或者是执行抗击疫情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人民警察等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立案的,且不能及时起诉的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故诉讼时效可因此发生中止。

当事人可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

2.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方式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3.沈阳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因疫情防控原因暂时关闭期间,开通线上立案渠道,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立案。

当事人可以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辽宁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

不便网上立案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立案。

Q:当事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应诉、举证、上诉的,当事人如何保证诉权?A:疫情蔓延及防控措施的实施,对当事人的应诉、举证、上诉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当事人对于因疫情导致的客观障碍,造成权利人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备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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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能否申请中止诉讼时效
一、疫情期间,能否申请中止诉讼时效?
依法中止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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