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4、前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
内
部
管
理
30分
1.市税协工作完成情况。
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惩制度。
8、上年度年检合格。
党
建
工
作
10分
1.是否建立党支部,是否设有党务工作者。
2.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化建设。
3.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注: AAAA级、AAAAA级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AAAA级事务所最低经营收入3000万元,税务师15人,授牌分支机构最低经营收入1000万元;AAAAA级事务所最低经营收入1亿元,税务师50人,授牌分支机构最低经营收入1400万元;AAAA级、AAAAA级事务所年度经营利润不得亏损。
30(含)以上
400(含)-1000
AAA级
10人(含)以上
8人(含)以上
100(含)以上
50(含)以上
1000(含)以上执业规来自范和社
会
诚
信
40分
抽查相关的业务档案十份进行下列重点审核:
1、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2、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内容详细具体规范。
4、没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方面的问题。
经
营
规
模
及
业
绩
10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税函[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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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
通知
【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关联知识: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
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4、出资人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人的权利;
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
项。
5、出资证明;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中华人民
原件核对);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草案)略】 ;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
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 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副本)原件和
理中心进行审核、网上公示,公示完成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
要求:
1、上报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
2、出资证明、 协议公证书、 房屋租赁合同需提交原件;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证明 复印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1﹞61号【发文日期】2011-04-29【实施时间】2011-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专业税务服务而设立的机构,其质量控制要求至关重要。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专业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维护税务行业的声誉。
下面将就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组织结构和领导力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进行。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有稳定的领导团队,具备丰富的税务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事务所的工作。
二、人员管理和培训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任职、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税务法规的变化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确保工作的规范和一致性。
在进行税务咨询和审计等工作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程序,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通过对内部流程和工作环境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五、客户关系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应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增强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六、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组织结构、人员管理、工作程序、内部控制、客户关系和质量监控等多个方面。
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这些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维护税务行业的声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有关文件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体制改革,税务代理机构等要求,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发﹝1999﹞246号【发文日期】1999-12-17【实施时间】1999-1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改制或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材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登记注册成立。
否则,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现有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省局皖国税发[1999]239号文件完成清产核资,并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5个方面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后,符合改制条 件的应当及时提交申请报告,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否则,应予撤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为鼓励改制,简化手续,具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其中可以有1名符合60岁以上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条 件的原执业税务师,以下简称原执业税务师),暂可以申请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具有2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其中可以有1名原执业税务师),暂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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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流程
一、设立流程:
(一)、工商核准企业名称。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要求,股东最少三个人,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先在网上登记核准。
(二)、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资格证书。
1、要求:
A、3名出资人
出资人要求:(1)、三年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道德记录。
(2)、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
(3)、年龄65岁以下。
(4)、审批机关其他条件。
B、10名专职人员,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C、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D、固定的场所与设施。
E、核名:一般为北京**税务所有限公司。
F、其他。
2、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
A、申请报告。
B、事务所章程。
C、发起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出资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出资人协议书(要求经过公证)。
F、出资证明。
G、拟人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H、其他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I、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J、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K、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公证处办理出资人协议公证要求
1、所有出资人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审批机关要求的协议书。
(四)、返回工商申办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