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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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以规章的形式确认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第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各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
张晓霞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内容提要: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法的渊源及体系框架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 调整对象
• 一、劳动法的概念 • 国外的不同立法含义: • 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 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目本经济 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 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 动性劳动法律关系。
●思考 个体劳动、农民劳动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 上的劳动?
2.劳动关系的含义
•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 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其他 组织之间产生的关系等; • 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 间发生的关系。这两类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限于后者,亦称狭义的劳 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 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劳 动所发生的关系等,都不是劳动关系,均不由劳动法 调整。 • 因此,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 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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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 极性 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不 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 五、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八节 《劳动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求加 强劳动法学的研究 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1. 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2. 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3. 劳动者个体所有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4. 民营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5.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劳动关 系; 6. 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 范的立法基础。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劳动 的基本法
属于这一层次的劳动法的渊源,最重要的是1994年7月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 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于: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4、家 庭保姆;5、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三、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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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l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
l 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 位的管理,从事安排的有酬劳动;
l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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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延伸思考: l 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l 小时工与家政公司和雇主之间的关系? l 大学生兼职、大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
l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 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 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l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 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 劳动义务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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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二、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 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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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 (1)劳动者管理方面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工会与职工、用工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5)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 (6)劳动监察方面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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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l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 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从狭义上看:是指劳 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 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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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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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知识大全劳资知识大全第一章:劳动法概述1. 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2. 劳动法的历史发展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4.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5. 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和分支领域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度1.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要素2. 劳动合同的类型和形式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4.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5. 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三章:劳动用工制度1. 用工形式的选择和建议2. 用工方式的管理和控制3. 用工合同的订立和维护4. 用工制度的考核和奖惩5. 用工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第四章:劳动工资制度1. 工资的概念和结构2. 工资的支付和调整3. 工资的保障和福利4. 工资与绩效的关系5. 工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五章:劳动保护制度1. 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2. 劳动保险与社会保障3. 劳动伤害和职业病预防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5. 劳动保护与权益维护第六章:劳动关系调解与仲裁制度1.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2. 劳动仲裁的程序和原则3. 劳动仲裁的效力和执行4. 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5. 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建设第七章:劳动监察与法律责任1. 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2. 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3. 劳动争议的法律责任4. 劳动保护的监督与检查5. 法律法规的遵守与履行第八章:劳动关系的国际化1. 劳动力的跨境流动2. 跨国劳动关系的管理3. 国际劳动标准与认证4. 劳动关系国际争议的解决5.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第九章:劳动法律服务与法制建设1. 劳动法律援助和服务2. 劳动法律权威与专业机构3. 劳动法律教育与研究4. 劳动法律意识与素质培养5. 法制环境与劳动法制结尾:通过对劳动法相关的知识进行系统梳理,我们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劳资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劳动法律,合理处理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目标。

当然,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劳资知识大全,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法律素养。

劳动法的概述

劳动法的概述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劳动关系的种类 职业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种类
(1)职业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劳动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 四类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适用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
团体的工作人员; ※农村劳动者 ※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
2、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 3、劳动权是一种综合权利
劳动权的类型
1、应然劳动权、 法定劳动权 实有劳动权 2、可诉劳动权 不可诉劳动权
第四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六、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七、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1、概念和特征 概念——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亦称雇
用(佣)合同。《劳动法》No16条:“劳动合同是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特征:A.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B.劳动合同内容 具有双重性,是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C. 劳动合同具有从外部关系向内部关系转化的性质。 D. 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自己劳动权益的自由 (2)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2、劳动协调原则
(1)劳动法目的性原则要求 A、劳动权利义务统一:确立劳动既是权利也是
义务;确保劳动法的主体既享有劳动权利又负有 劳动义务;确保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实现对应。 B、劳动关系的契约化 C、劳动法主体利益的平衡 D、劳动法上各种力量的有机组合 (2)劳动法手段性原则要求,注重和平谈判、 协商、调解、仲裁这些调整手段。

劳动法第一章

劳动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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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
1.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2.是法律义务的履行 3.是有偿的 4.是职业的 5.存在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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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劳动法?
1、 狭义:——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所制定和 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典。 95.1.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09修正) 2、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其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仅仅包括劳动法典还包括了由人大和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 甚至还可能是工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或者 是国际公约和条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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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1. 2. 3. 4.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招收录 用方面发生的关系 (必要前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而发 生的关系 (必要前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
(直接后果)
5.
6.
工会代表劳动者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 位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法实施情况时与用人单位 之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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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渊源
(一)含义:——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渊源 p75
1.宪法 ---------最重要的渊源 2.劳动法 --------最基本的渊源 3.其他法律-------重要的渊源 4.行政法规-------主要的渊源 5.地方性法规 6.劳动规章 1995.8.1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工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认可或联合发布) 8.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26个 9.司法解释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2013.8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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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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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劳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 功能和重要性 (三)劳动法具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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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直接隶属于宪法的,与民法、 行政法、经济法相平行的一个基本的法律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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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之间、自然人和法 人之间的关系
主体
关系 适用法律 合同形式
劳动者——用人单位 自然人之间、法人
兼具平等关系和隶属 关系 劳动法 书面形式 地位平等 民法 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 没有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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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待遇
强制保险等待遇
下列情形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 A.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 B.企业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 C.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零件加工费 D.国家机关支付给公务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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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以下人员: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 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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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 整的劳动关系是(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 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 生的关系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 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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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 法的 适用 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 对人适用范围 时间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地域 范围,而劳动法的地域范围取决于劳动法律规 范文件的制定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动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等适用于我国 部区域。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从属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 愿缔结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劳动关系一旦建 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 位的指挥和调度,因而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 一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这些社会关 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关系有直接或间 接的联系。一般有如下几方面:
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
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
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个人与公司 之间的关系。
(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
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
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 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 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用人单位
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谋职就业。
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 身份,显然是不当缩小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 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 而且升海公司实际又与季小莉签订了劳动合 同,其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的勤工 俭学性质不同,应属于就业。综上理由,一、 二审法院在查清主体身份,明确升海公司对 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要求,且排除了诸 种合同无效情形之后,确认涉案劳动合同完 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判决季小莉与 升海公司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议书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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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 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 知,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者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 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于某要 求李某支付薪金的诉讼请求虽不属于劳动纠纷, 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即民事纠纷中的 债务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
案例 陕西某工厂二位小伙子同时喜欢上一个女 子,后女子与其中一人谈恋爱,被拒绝的 男子心存仇恨,有一次和工厂保安商量, 以该男子偷偷喝可乐为由,打了男子一顿, 后该男子因此造成心理疾病。
案例:某人通过公务员笔试和面试,在体 检的时候被查出是乙肝患者,宣布不予录 入,后此人诉至法院。适用何法?
小组意见: 小组认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 则(试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提出了实施细则 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 参加公共事 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 权,但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是共同按照规章授 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 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 行)》,该规范性文件与 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 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人事局可以根据细则作出录取与 不予录取 的决定。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 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管理方面的关系:主要指劳动行 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与用人单 位之间因职工的招收、录用、调配、 培训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2、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与 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 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在我 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 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 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如 划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 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 (3)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标 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 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自然人用工(农村劳动者)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 动法的调整范围。
李某有一个三岁小孩,因无人照顾,从当 地的保姆市场雇佣保姆于某,月薪650元。 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解雇了于某,但拖 欠于某薪金1300元,于某申请仲裁。但仲 裁机构以其纠纷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受 理其仲裁请求。于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 院。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本案?为 什么?
[案情分析] 案件焦点 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 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 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 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
针对焦点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 行)》是否合法有效? 1、应当无效: (1)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 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 权 。在这个规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 员行列外, 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乙肝 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治权 利等规定。 (2)依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 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且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其效力高于 地方性法规,应优先适用。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 会关系 1.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 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 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 程中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或单位相互之 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 过程中与所在单位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这两类 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 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 程中发生的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 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这一 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 之间的劳动关系;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 劳动关系; 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
3、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国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 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 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4、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国家社会 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 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 关系。 5、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工会代表 职工整体利益在开展各种活动中与 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韩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使用者之 间的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保 劳动者的生存为目的的法律,即以 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雇佣状态为 前提,在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形成 一种劳动契约关系。
俄罗斯劳动法调整全体劳动者的劳 动关系,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 业、机关和团体必须为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并保障劳动法、集体合同 和双方协议规定劳动条件的协议。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 狭义: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广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法关系密 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关系 (1)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2)监督劳动法贯彻实施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5)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主讲人:刘勇锡

往年学生表现出来的: 一、不重视 二、觉得太简单了 三、学过就忘记了
问:有谁知道我国现今的法定节假日,如 何规定?
案例:仓库吸烟
一、课程介绍(实务性较强的课) 二、课程的意义 1、完善知识体系 2、就业 3、考研 4、司法考试 三、课程考核方式
一、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劳动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依据主要有: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 5.我国劳动法有自己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劳动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二、劳动法律 三、劳动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五、地方性劳动法规 六、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 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
一、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 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 劳动的义务。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5)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合法有效: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 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 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 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 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 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 则(试行)》, 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 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 定,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要求:
1、出勤 2、课堂纪律 3、作业(考试) 4、回答问题
上 篇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劳动法的渊源 第四节 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与邻 近法律部门的区分 第五节 劳动法的内容 第六节 劳动法的作用
重点:劳动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促进就业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冲裁法》

三、劳动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五、地方性劳动法规 六、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 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
第四节 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 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分
2003年6月,原告张某在T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 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T县委办公室经济管 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 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 序。2003年9月17日,张某在T市人事局指定的 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 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 检实施细则 (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某随 后向T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9月25日,T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 意,组织包括张某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 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某乙肝 “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依照体 检结果,T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 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 向张某宣布,张某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 取。

2003年10月18日,张某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 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 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 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某以被告T市人事 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 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 依法判令 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 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 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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