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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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内政办发〔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设立升级分类第四章职能职责第五章产业发展第六章评价考核第七章服务保障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工业为主导(工业产值占比最大)的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承接产业开发区、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升级分类、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评价考核、服务保障等。

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和高质量发展原则,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工业园区发展工作,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工业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发展格局。

园区入驻准入制度

园区入驻准入制度

园区入驻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企业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1、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有相应的作业证书复印件。

2、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艺流程,原辅料清单,设备清单,人员清单。

3、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技术项目。

(3)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4、入园程序:
(1)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2)项目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园区下发《入园通知书》。

(3)手续办理:
(4)园区向所在的街道报备。

5、入园企业就本制度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园区存档备案。

6、设备安装,厂房装修费用由企业承担,园区负责协助办理。

7、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安装、生产,不得擅自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园区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在本办法中是指以工业经济为主体,并以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为基本特征,集中发展现代高科技、高附加值和环保型产业的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工业发展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地域资源,制定相应的规划和管理条例,健全园区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园区的定位和总体规划,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低碳经济的理念,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落实园区面积、绿化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和要求。

第七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可行性、环境适应性、社会受益性的原则,积极引进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第八条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能源审查等程序,确保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工业园区应当设立企业管委会或管理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保障,组织实施园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企业管委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维护园区规则和秩序;(二)协调解决园区企业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三)组织实施园区建设和改造;(四)认真做好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园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竭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园区内保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园区环境质量,定期发布环境监测报告,同时开展环保教育宣传。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申报与审批管理(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人资信证明;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用地管理(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企业入园管理办法(最新版)

企业入园管理办法(最新版)

企业入园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工业园区的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入园企业的服务、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入园管理1、企业入园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忠堡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

(2)同意工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根据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业关联、投资强度、污染控制等因素确定的用地选址和面积。

(4)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的单位用地面积投资额(包括基建、工艺、设备、土地购置等)原则上不低于每亩50万元。

(5)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优先入园。

拆迁安置企业入园条件另行确定.2、企业入园程序:(1)用地企业向园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现有工业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经营和纳税等有关证件资料,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外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园管办接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对要求入园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意向等初步方案。

(3)镇委、镇政府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期内如对入园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反映。

(4)入园企业确定后,入园企业须对投资总额、开工投产时间、全部投产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如产值、税收、利润等)出具承诺书;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企业入园协议书。

3、入园确认:以企业与园管办签订《入园协议书》并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为准.4、入园企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期限以省政府批文年限为准,入园企业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5、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他人、闲置一年不开发、二年内不投产或企业停产的,园管办可根据《入园协议书》相关条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6、入园企业在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约定的投资额,园管办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未达到投资密度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收取《入园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

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制度下载

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制度下载

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内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园区管理,提高园区整体发展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入驻企业,入驻企业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依据本制度对违规企业实施相应处罚。

第四条入驻企业应配合园区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积极营造和谐的企业环境,共同推动园区的发展。

第二章入驻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对于希望在园区内设立企业的申请者,需按园区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提交入园申请,填写入园申请表格。

第六条园区管理部门将对入园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入园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条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同意其入园。

第七条入园企业需在取得入园批准后,按规定向园区管理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入园协议。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按照园区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并配合进行相关审计。

第三章入园企业经营行为规范第九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园区的内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企业经营范围,违规者将被取消入园资格。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应按照园区的相关规定,定期向园区管理部门提交经营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需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和服务费,并按时结算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应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需加强环保工作,遵守园区的环保要求,减少排放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入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入园企业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入园企业应注意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是一个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利益。

下面是一份的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区是利用集约化的土地和资源,为实现大规模工业生产、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而建立的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设立的工业园区,其管理机构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实行政企分开、事、资、人分开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等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工业园区的管理和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园区”、“工业园区”均指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设立与规划第七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工业园区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保护生态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法律要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污染处理设施和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园区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内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

凡是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违反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工业园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甚至撤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企业用地租金制度,并按照用地规模及其自然资源和市场价格的情况确定租金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激励措施,对符合要求、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及贷款支持等。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对设施、设备、人员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工业园区的管理水平,保障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园区的发展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业园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服务企业、促进发展。

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是所有工业园区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工业园区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业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工业园区内企业的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工业园区主管部门任命,其他成员由工业园区内企业代表选举产生。

第七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聘请管理人员,指导和管理工业园区的营运和发展。

第八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并审议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关键事务。

第九条工业园区内各类企业应当遵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接受并配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企业管理第十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注重合法合规地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并且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企业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强与管理委员会和其他企业的沟通合作,促进企业之间的共同发展。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业园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状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引荐资金项目,根据自治区西部大开发及通辽市有关政策,结合霍林郭勒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一条鼓励区内外投资者来霍市开发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70年,房地产开发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二条外地投资者兴办生产加工类、出口创汇类企业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部分外,根据投资额度,地方政府留成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300万元的返还70%;300—500万元的返还80%;5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对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三条外地投资者兴办商贸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部分外,按50%返还。

第四条外地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并减免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条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无正当理由闲置2年以上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第六条外地投资者租赁土地兴办工业、生产加工类及出口创汇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可减收30—50%的租金。

第七条外地企业对霍市企业实施兼并、控股、买断的,经市政府批准,原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按以上条款规定办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对投资兴办生产加工类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3年期满,后2年内50%返还给企业。

第九条对投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园区内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制定本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第二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第三条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规划、用地供应、企业招商、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四章企业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欲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

第六条欲退出工业园区的企业需提前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七条企业在工业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按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时缴纳园区管理费和公共设施维护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园区活动,共同维护园区的形象和环境。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备专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人员,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培训。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二)为加强工业园治安管理,保证正常生产秩序,确保工业园生产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出入管理(一)公司员工1、公司员工一律凭工作牌(临时工作证)刷卡进出工业园大门,乘坐交通工具进出工业园的,应先刷卡再放行;2、工作时间需要外出的,应经过厂部领导审批同意,门卫值班人员做好员工出入登记。

3、被除名或离职的人员,需凭厂部开具的《放行条》,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行李后方可离开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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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申报与审批管理(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人资信证明;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式、建设容、建设期及进度、双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办结。

第四条用地管理(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 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五条规划管理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条建设管理(一)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各必须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可动工建设。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格做到不拖不欠。

(五)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六)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七条生产经营管理(一)入驻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及时、如实上报生产经营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三)入驻企业歇业、停业或复工,必须提前10天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劳动保障管理(一)入驻企业依照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辞退员工。

(二)入驻企业用工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要求与就业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技术院校协调办理。

(三)入驻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

合同双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四)入驻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格执行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入驻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血。

第九条社会事务管理(一)入驻企业的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事务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各部门统一管理和考评。

(二)入驻企业的各项社会事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创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基础设施管理(一)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的水、电、暖、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设施。

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二)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管理(一)入驻企业必须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和地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物品。

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一)入驻企业必须制定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五)园区管委会在园区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企业文化建设(一)入驻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入驻企业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提升企业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三)园区管委会督促入驻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出台园区企业文化建设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一)园区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厂区围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服务与保护(一)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和环保安监例行检查外,其它任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

职能部门确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

(二)企业在入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限时办结。

(三)禁止任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六条无绩效退出制度(一)入驻企业按园区协议约定,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约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1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期满后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总额5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入驻企业投产达效后,需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否则园区管委会将收回企业享受的入园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对于优惠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区有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式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煤化工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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