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上海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应政策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包括本市居民户籍人口、非本市居民户籍人口以及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居民的稳定居住和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除了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上海市自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
第五条:本实施方案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和比例第六条: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在本市工作的员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
第七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比例为个人缴存6%,用人单位缴存8%。
第八条:外籍人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但一旦选择缴存,则需按规定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第三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租赁住房、住房装修和改造、还贷等。
第十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根据具体的住房需求和个人积存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经过指定部门的审核后方可提取。
第十四条:居民可以将提取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支付租金、购买家具家电、住房装修和改造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第四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第十五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公积金 贷款 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1. 公积金缴存要求:借款人必须在上海地区连续一年以上缴存公积金,最低缴存时间为6个月。
2. 借款人年龄要求:上海市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岁,年龄最小要求为22岁。
3. 职业要求:借款人必须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且为行业以及单位类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职业。
4. 贷款金额限制: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时进行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5. 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海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要低,一般按贷款利率执行,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1倍。
6. 抵押物要求:公积金贷款要求按规定的贷款用途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例如购房可以把购房物业作为抵押物,其它担保方式按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政策与贷款政策冲突的原因及对策——以上海市徐汇区经济适用住房试点为例

关 键词 : 济适 用 住 房 ; 买 政策 与贷 款 政 策 : 因及 对 策 经 购 原 中图 分 类号 :8 2 F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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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济 适 用 住房 购 房 政 策 与 贷 款 政 策 冲 突点 及 其 表 现 形式 经
经济 适用 住房是 指 已经 列入 国家计 划 、由城市政 府组 织房地 产开 以微利价 向城 镇 中低 收入 家庭 出售 的住 房 , 它具 有社 会保 障性质 和经 济性 、 用性 的特点 , 种零地 价 、 利润 、 税率 的经济适 用 适 这 低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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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海 市徐 汇 区经 济适 用住 房试 点为例
江 明 哲
( 中国建 设银行 上海徐 汇支行 , 上海2 0 3 )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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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第 2期 01 总第 l 4期 0
上 海 金 融 学 院 学 报
J u a o h n h i F n n e Un v ri o r l f S a g a i a c i e s y n t
No 2 2 1 . . 01 A r No 1 4 p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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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适 用 住 房 购 买政 策 与 贷 款政 策 冲 突 的原 因及 对 策
上海出台经适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将对物业实行 属地 区域 管理,并将建 成由、街道办事 处和 社区居委会组 成的三级 管理体系 ,实现全 市物业管
李德水 : 房价大幅度降 期待 下来是误解
全 国政协 经济委员 会副主任 李 德水 日前表示 :市场上有一种误解 , “ 期待政府把 房价大幅度降下来 。 这种
上 海 出台 经适 房 公 积金 贷 理 的全 覆 盖 。各 区政 府 将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物 业 管 理 工 作 负 总责 ,成 立相 款实施细则
适 用房 的贷 款政策扩 大 了共 同借 款 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并同时发 界 经 济 的影 响也 是 不 可 低 估 的 , 就 , 这 人 的范 围。 比如, 买普通 商品住 房 布 《 购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 善商 是 大 局 。 公积金 贷款 的共 同借 款人只 能是配 品房 预 售 管 理工 作 的通 知》 其 中 规定 。 偶和同户 一年 以上直系血 亲, 而经济 整 治 捂 盘 惜 售 , 必 须 按 栋 出售 ,不 得
的土 地 价 格 , 国土 房 管 部 门 接 受 承 诺 后 包 租 的方 式 预 售 商 品住 房 , 得 进 不
行虚假交易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 要全 部纳入监管账户 , 由监管机构负责监 确保预售 资金用于商 品房项 目工 哈尔滨将对物业实行属地化 管 ,
程 建 设 ; 售 资金 可 按 建 设 进 度 进 行 预 哈 尔 滨 市 出 台 了 《 于 强化 物 业 核 拨 。 关
款 限 额 为 6 元 、若 有 补 充 住 房 公 O万 积 金 的 ,每 户 家 庭 可 再增 加 2 元 0万
体定价的职能。 如果房价上涨过快 的
势 头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 地 产 市 场 房
202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202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2024年是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调整年,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更加
注重满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
本文将介绍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首先,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户籍居民,包括本市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
二、住房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适用房的使用范围,适用房一般是指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之间的房屋,一房一厅或者两房一厅的
结构形式。
三、收入条件:申请人的家庭总收入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范
围根据不同的区县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低于一定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可
以享受购房优惠。
四、其他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稳定的婚姻关系或者是单身人士,无房或者只有一套经济适用房。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2024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
三、摇号公示: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进行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经济适用房
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现场摇号:在公示期结束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会组织现场
摇号活动,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签人员,中签人员将获得购房资格。
五、选房缴费:中签人员将根据自己的购房资格,到规定的购房地点进行选房,并缴纳购房款。
六、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在缴纳购房款后,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手续。
七、入住交付:购房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可按照约定的时间入住,并办理交付手续。
上海经适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确定每户最高可贷80万

手 房 贷 款 年 限 最 长 不超 过 1 年 ,5 内 5 年
首付 比例不低 于2 % 0
针 对 市 民 关 注 的 公 积 金 购 经 适 房
竣 工 的 次 新 房 除 外 ),并 不 长 于 借 款
人 法定 退 休 时 间后 的5 。 年 此 外 ,若 原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适 房 贷 款的借 款人 因离异 或死亡 等特殊原 因
积 金 中 心提 出增加 借 款 人 的 血 亲 ( 款 借
积金 贷款额 度 , 《 实施 细则 》将共 同
借 款 人 从 购 买 普 通 商 品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规 定 的 配 偶 和 同 户 一 年 以 上 直 系 血 亲 , 扩 大 到 除 借 款 人 之 外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共 同 产权 人 作 为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济 适 用 房 贷 款 的 共 同 借 款 人 : 同 时 ,产 权 人 之外 的 经济 适 用 房 共 同 申请 人 ,经 本人 同意 也 可作 为 住 房 公积 金 经 济 适用
房贷 款 的 共 同借 款 人 ,共 同借 款人 应 同
时符 合 住房 公积 金 贷 款 申请 条 件 。 此 外 , 细 则 还 明 确 扩 大 借 款 家 庭
的补 充还 款 渠 道 。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 当 借 款 人 在 还 款 过 程 中 发 生 困
难 , 出现 三 期 以上 贷 款逾 期 ,可 向市 公
《 上海市 住房 公积金 个人购 买经 济适 充 还 款 人 ,经 补 充 还 款 人 同 意 ,可 将
用 住 房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 行 )》 , 明 试
确 每 户 家 庭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适 房 贷 款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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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逾期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
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
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
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