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数量庞大,房屋资源相对紧张。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上海市政府实施了经济适用房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又有哪些具体的申请流程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符合条件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本市户籍家庭,二是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三是在本市参加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四是在本市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另外,家庭总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也是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中不得有房产,否则将不符合条件。
一旦家庭符合了申请条件,接下来就是申请流程。
首先,家庭需要到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审核通过后,家庭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楼盘进行选房。
在选房时,家庭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照政策规定的价格支付购房款。
最后,办理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手续,完成购房流程。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整个流程需要家庭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由于经济适用房的数量有限,所以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成功申请到经济适用房。
因此,在申请之前,家庭需要对自己的条件进行充分的评估,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总的来说,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相对比较严格,但只要符合条件并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就有机会获得政府的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
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顺利申请到经济适用房,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2012

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2012.02.16
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2月16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点评:
1.本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是2008年11月调整的,至今已过三年,期间本市住房市场价格和物价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普通住房占比下降,适时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是政府的一项例行管理工作。
2.今年上海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有利于在交易环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也有利于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2008-2012年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对比
经过此次调整,上海普通住房的总价门槛明显降低。
相比较而言,此次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或对二手房影响大于一手房。
此次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本市交易环节的普通住房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外环外,价格标准调整幅度达到63%,更多居民合理、自住性需求可享受优惠政策。
此次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对交易环节可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具体有:
1.契税(买方),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
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2.营业税(卖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案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实施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前一批次暂缓选房户、当前批次优先组选房户、当前批次普通组选房户的顺序依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申请户类别、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沪府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知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

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如下:
1. 家庭年收入在人均6万元以下,同时资产在限额以内。
这里的家庭成员通常包括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购房者需要腾出相应的房产来满足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年收入和资产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上海实际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调整有所变化。
2. 对于非上海户籍的申请者,需要符合的条件更为严格。
申请者需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者是在沪投资企业近一年纳税记录良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这些条件同样可能会随着上海实际发展情况和政策调整有所变化。
3. 对于新就业职工和创业人员,分配标准也不同。
新就业职工对住房的要求很高,因此通常会优先考虑其申请。
而创业人员因为其灵活的工作方式和较大的创造价值,上海通常会支持其租赁住房,不过对于有条件的创业人员,政府也会提供少量住房补贴。
4. 在配租原则上,会有自行租房补贴与住房保障连续排队的规则,如果连续配租经济适用房,则排队时间将会从原来的从签订买卖合同开始算起,改为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成员名册登记时间开始算起。
这样一来,就能避免一些家庭中的成员自行购房后,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替补”进来;同时对将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成员实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措施。
具体的上海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如果您想获取最新的信息,建议您参考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般具有本市常住户⼝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年以上。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定年限的劳动或⼯作合同。
在本市⽆⾃有住房或⼈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5㎡。
2、那申请对象主要向⼯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的经济收⼊已经有所增加,但是在社会⽣活中,并⾮所有的社会经济主体,都有能⼒可以⽀付购屋的价款,故⽽我国修建了等类型的房屋,此种类型的房屋享有房,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共同申请⼈)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
共同申请⼈应当共同⽣活,并具有法定、或者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员:(⼀)配偶(需满 1 年);(⼆)⽗母、⼦⼥与祖⽗母、外祖⽗母,祖⽗母、外祖⽗母与⽗母双亡的孙⼦⼥、外孙⼦⼥;(三)兄、姐与⽗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偶应当⼀同申请;(⼆)年满70周岁的⽼⼈(孤⽼除外)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同申请;(三)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应当与其⽗母⼀同申请,⽗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四)⽗母后,与⼦⼥共同⽣活的⼀⽅死亡、另⼀⽅不愿与⼦⼥⼀同申请的,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五)离婚⼈⼠,需离婚满 3 年,⽅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共同申请⼈应当书⾯推举⼀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员作为申请⼈代表。
申请⼈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为,视同共同申请⼈的⾏为。
⼆、申请时间、申请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受理服务中⼼设⽴窗⼝,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标准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标准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条例》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补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首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户籍要求是非上海户籍家庭,且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的,可提出申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也可以提出申请,一是在上海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非上海户籍家庭;二是在上海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非上海户籍家庭;三是在上海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非上海户籍家庭;四是在上海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非上海户籍家庭。
其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收入标准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总支出)/家庭人口数。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总支出包括生活消费支出、税费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家庭人口数是指家庭成员的总数。
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住房条件是指家庭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与家庭实际居住人数不相适应的。
家庭实际居住人数=家庭户口登记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数+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数。
家庭无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与家庭实际居住人数不相适应。
最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其他条件是指家庭成员全部为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的无住房成员需在本市无住房满5年,年满18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需在本市无住房满5年,且在本市连续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
综上所述,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户籍要求、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住房条件和其他条件。
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按照规定提出申请,获得应有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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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
供应标准》的通知
沪府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
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