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5.2.2.1.3.5.2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5.2.2.1.3.5.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4.3地市级单位
4.3.1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与确认。
4.3.2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公示及上报。
4.4县区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公示及上报。
4.5各级教育培训评价中心职责
按各级人力资源部要求,承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各项具体工作。
5
5.1
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包括评审、认定、确认三部分,分申报、审查、评定、公示、发文认定五个环节。
3.2评审:通过评委会成员评议与审查,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予以认定的过程。
3.3认定:通过资格审查直接认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过程。
3.4确认:对于委托评审、系统外调入或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过程。
4
4.1公司总部
4.1.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制度与评价方案。
5.2.2.3计算机条件
参加全国计算机考试取得4个及以上模块的合格证书(县级以下单位人员可使用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5.2列条件之一:
5.2.2.4.1出版学术著作1部(第一作者或主要编著者)。
5.2.2.4.2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第一作者,需提供证书。下同),或以上论文各1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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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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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遵府办函〔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益性项目第三章自营性项目第一节事前管理第二节事中管理第三节事后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科学决策投资项目,规范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即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工程项目投资。
第五条投资项目分为公益性项目和自营性项目。
第六条国有企业其他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国有企业在投资项目上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现金、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第八条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项目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二)坚持量力而行上项目、有保有压定项目、精打细算建项目;(三)坚持科学论证,分级审批,慎重决策;(四)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五)坚持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专业技术要求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专业技术要求1. 引言随着国有企业采购事务的不断增长和复杂化,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高效和透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专业技术要求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中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解析。
2.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为了保证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职业背景:相关采购经验,熟悉国内外采购业务流程,并具备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章知识。
•技术能力:具备较强的市场分析和供应链管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采购软件和办公软件,熟悉采购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并能够评估和选择供应商。
•语言能力:具备熟练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国外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
•团队合作能力:善于与其他部门和团队合作,协调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 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对采购文件的编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以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主要要求如下:•采购计划书要求: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格参数,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评估要求,并注明评估的标准和依据。
•采购公告要求: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规格要求、报名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并通过适当的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包括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质量要求等。
4. 供应商资格审查要求为了确保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供应商的资质,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注册资格:供应商须具备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关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经营能力: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供货能力,确保能够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质量管理:供应商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要求。
5. 专业技术评审要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评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技术评审结果公正客观。
国有企业岗位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岗位导向管理体系,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公司本部根据公司发展和工作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岗位有明确的名称、职责和任职条件等。
第三条岗位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体系,为员工创造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通道,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人力资本效益,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岗位管理坚持价值导向、效率优先、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管理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岗位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要求和机构设臵,制订公司岗位管理方案;组织开展岗位分析、岗位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岗位设臵和调整;组织公司岗位说明书的编写或修订;为各部门提供岗位管理的相关指导等。
第六条各部门岗位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部门各岗位影响因素的变化等具体情况,进行岗位分析,提出岗位设臵、调整的意见,明确拟设臵和调整岗位的职责、任务及对员工的素质要求等,拟订岗位说明书。
—F16-1—第三章岗位序列第七条岗位序列是指从业务和专业角度,将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绩效标准和薪酬要素等管控激励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岗位分类合并形成的岗位集合。
第八条根据公司战略定位和业务发展要求,公司岗位序列包括:经营管理团队序列、中层管理序列、职能序列、业务序列等四个序列。
经营管理团队序列: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经营管理团队岗位由集团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中层管理序列: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各部门正职、副职等。
职能序列:指从事某个方面的职能管理工作,如综合管理、行政管理、战略规划、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审计监察、信息化等专业职能工作的岗位。
业务序列:指专业从事技术研发、项目管理与市场开发等工作的岗位。
第四章岗位设臵第九条岗位设臵遵循“精简、匹配、优化”的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部门职责、工作量大小确定岗位及编制。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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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打造完善技术专家事业平台,促使各级专家带领团队潜心科技研发,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升公司科技创新水平,为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要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为抓手,努力构建“事业平台、社会地位、经济待遇”三位一体的技术专家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最大程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撑。
第三条公司技术专家队伍是指工作关系在公司的两院院士、副总工程师、部门副总师等技术线干部。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坚持按需设岗原则。
公司各级专家的设置要服务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大局,根据专业技术领域分类,结合发展需要对岗位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坚持长师分设原则。
在重大系统工程和科研项目中,原则上分设行政指挥和技术指挥,技术专家可担任技术指挥。
技术专家在项目中的具体岗位、职责权力、工作程序等根据公司科研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工程项目牵头单位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予以明确。
第六条坚持不交叉任职原则。
除在直接从事科研设计开发工作的部门可以任职外,公司技术首席、高级专家原则上不得担任非科研部门或非科研业务领域管理干部。
公司应加强与技术专家的沟通、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情况以及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确定其任职岗位。
第七条坚持以用为本原则。
积极为技术专家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确保其在制定技术发展规划、重大市场开拓、重点科技攻关和重大项目立项、实施、结果评估以及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职有权,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八条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公司应在科研人员保障、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科研条件配置方面为技术专家提供力所能及的保障,努力为其搭建良好的事业平台;技术专家要做实专业业务职责、充分发挥技术人才引领作用。
第九条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要充分利用考核与激励措施,通过合理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建立以岗位责任为基础,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人才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责任、能力、贡献、收入相匹配的精细化、市场化、个性化科技人才考核体系。
根据考核结果,对技术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激发人才创新动力与活力。
对于经考核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的技术专家,要退出岗位,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第三章设立第十条公司技术专家的设立主要按照技术研究方向来确定,设置技术首席和高级专家。
技术首席与副总工程师、高级专家与部门副总师根据需要可双向任职。
专业方向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实际进行确定或调整,在每次或每届技术专家评聘工作开始阶段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技术专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战略规划方面。
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研究,提出公司专业技术领域发展规划、技术人才培养规划和能力建设规划等各项规划预案,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规划建议、政策建议和研究计划。
(二)科技创新方面。
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根据公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发展需要,开展基础、前沿和共性技术研究。
承接公司重大科技项目,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技术创新。
领衔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学术研究,总结提炼科研成果。
参与组织开展大型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等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提升学术水平。
(三)能力建设方面。
开展专业技术领域能力建设需求研究,根据公司能力建设发展计划和发展需要,参与重大能力建设项目的顶层设计、项目策划和方案论证,提出能力建设需求和建议,协助争取项目立项。
参与公司重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主持项目实施中的技术工作,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四)质量安全与客户服务方面。
根据公司质量安全与客户服务规划及需要,参与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引领或参与所在专业领域的标准化、计量、质量与可靠性、科技情报、成果与知识产权等技术基础工作,牵头优化完善公司客户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五)人才培养方面。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参与集团公司、省市地方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通过导师带团队等模式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履行传帮带义务。
第四章任职条件第十二条公司技术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政治立场端正,愿意为国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二)道德品质好,科研作风正派,工作态度严谨,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三)具有公司发展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及理论水平和科技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技术首席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一)担任高级专家或从事技术管理中层干部岗位二年以上;(二)直接从事拟任专业方向技术开发及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五年;(三)具有拟任专业方向重大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管理负责人工作经历;(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高级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直接从事拟任专业方向技术开发及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三年;(二)具有拟任专业方向重大项目的项目副经理或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以上工作经历;(三)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选聘第十五条选聘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严格按任职条件推荐选拔。
第十六条各类技术专家严格按照专业技术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选聘,严格确保选拔质量,当前没有合适人员的可暂时空缺,待有合适人员时再予以选聘。
第十七条公司技术专家的选聘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或相关领域专家联名推荐;(二)人力资源部对候选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查;(三)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量化评审,提出建议意见;(四)公司党委会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聘任人员;(五)对候选人的基本信息、业绩成果、拟任岗位等信息进行公示;(六)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聘任文件。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包括公司相关业务领导、现有技术专家代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评审需要提出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技术专家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聘期四年,期满后根据评审情况,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日常管理与运行保障第二十条公司设立专家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技术专家的选拔、培养、聘任、相关待遇落实以及考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首席聘任期间,除人事关系在所投资公司人员外,其他人员人事关系转移至专家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高级专家的人事关系不转移,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部门)。
第二十二条技术首席在聘任期间比照中层干部正职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高级专家在聘任期间比照中层干部副职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公司确保技术首席、高级专家拥有良好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对于技术专家根据需要组建项目团队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科研仪器、设备,经相应评审流程或讨论确认后,公司将优先予以保障,确保技术专家及其团队能够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七章目标与考核第二十四条技术专家在任期内至少应完成以下工作目标:(一)任期内应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项;(二)每年书面提出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或落实的具体建议,每年至少撰写专业领域发展趋势研究报告1篇;(三)每年应在公司内部实施专题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会议不少于1次;(四)重视积累知识产权,积极撰写和出版学术著作,任期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著作不少于1部(或获得1项有效发明专利证书);(五)组织开展关键技术难题征集及破解工作,技术专家任期内所在团队应提出不少于2项关键技术难题(提出时需明确写入工作计划或及时单独备案),并破解至少1项关键技术难题(可以通过产品实现、专利获取或科技奖励评选等方式予以认定);(六)每年确定不少于1名公司员工为专家重点培养对象,并制定年度专项培养计划,培养期为半年至一年,培养期结束时对培养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期间若因专家或培养对象的岗位及所属部门(单位)发生变化,专家需重新明确培养对象和计划。
上述各项工作目标确定时和完成后,技术专家应及时(原则上30天以内)将相关材料或证明文件提交至专家办公室备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之前与人力资源部沟通协调,做好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估及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技术专家需结合任期工作目标要求和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及科研任务安排,每年初制定本人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专家办公室。
根据需要,专家办公室协调公司科技委、规划计划部、项目管理部、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质量部以及技术专家实际工作所在单位(或部门)等对专家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议,与专家本人沟通后,最终确定年度目标以及各指标的考核权重。
第二十六条技术专家的考核由专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按年度进行。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主打分人或主打分主体:技术首席由公司科技委主任、副主任以及任务相关部门进行打分;高级专家由技术首席以及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打分;高级专家的打分结果按照上述两个主体各自占比50%的权重进行统分。
第二十七条具有公司中层干部职务的技术专家,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总结等按照岗位职责统一兼顾,公司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合并考核,原则上中干与专家两方面职责的考核权重比为8:2,分别按照中干考核办法和技术专家考核办法实施打分,最后按权重比例统分排序。
其中,按有关规定参加中层干部年度集中述职大会的,考核技术专家工作部分一并纳入述职内容,人力资源部在集中述职打分表中明确技术专家考核项,由述职大会打分人统一打分产生结果。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司聘任的人事关系在所投资公司的技术专家,公司按本办法实施专家职责部分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交予所投资公司,由所投资公司按照不低于20%的权重比例统筹计算其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公司重大项目方案论证、立项、实施、评审、验收等工作,必须经公司技术专家进行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
公司在开展领域发展规划、科研课题、科技项目、能力建设项目申报论证时,必须邀请公司技术专家参与把关,进行顶层谋划。
上述过程应邀未邀技术专家参与的,人力资源部可根据情况向公司主要领导提出调低牵头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建议;技术专家受邀后应出席无故未出席且事后未补提本人意见的,人力资源部可根据情况向公司主要领导提出调低其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建议。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根据技术专家考核结果制定年度奖惩及激励方案。
第三十一条专家连续两次或任期内有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或任期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退出现聘岗位。
第三十二条专家任期内或年度有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况的,任期或年度考核不评优秀,情节严重的视为考核不称职或直接中止聘任,具体由纪检监察与审计部出具意见。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投资公司要切实加强技术专家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设,衔接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技术专家的评聘工作,大力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