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诉讼费用和司法救助教学教材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及救助

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及救助【摘要】诉讼费用的性质以及诉讼费用承担主体、交纳数额,在各个国家的制度中表现不尽相同。
界定诉讼费用在我国的性质,是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制度是必要前提。
同时,我们也要制定出作为补充措施的救助制度,以更好保障中低收入者行使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关键词】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保险一、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诉讼费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律师费等。
狭义的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在此笔者主要以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为着眼点进行深入讨论。
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费用交纳数额多少和救助制度,是其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合理运行的重要体现。
而在诉讼费用是否应该由当事人交纳以及诉讼费用性质的问题,学界出现了分歧。
针对国家是否应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出现了有偿主义和司法无偿主义两种观点:(一)有偿主义,即当事人应当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学说:1.税收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观点认为,国家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不仅可以增加财政预算,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诉问题的发生。
2.国家规费说,即诉讼费用的主要用途在于补偿国家对诉讼所付出的司法成本。
我国采用该学说。
3.惩罚说。
根据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该学说认为诉讼费用具有对败诉方进行经济制裁的性质。
4.折中说,即主张诉讼费用既有补偿司法成本的性质,又是对败诉方的经济制裁。
(二)无偿主义此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本身是由国家的税款支撑和维系的,如再向当事人收取具有税收性质的诉讼费用,那么则有双重课税的嫌疑。
在当事人无法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国家必然应当承担保护其国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义务。
并且法治国家的国民享有平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会不应因贫穷而受到限制或剥夺。
因此,国家是不应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
笔者认为,有偿主义和无偿主义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司法救助

当前司法救助制度运行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以司法救助基金运行为对象【内容摘要】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有助于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实现。
宁波市司法机关在这几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情况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应有的价值。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救助的及时性、有限性、多样性等特征,使司法救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已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实的要求。
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以保障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健康合理运行。
本文对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制度性的建议,为司法救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字】司法救助基金立法完善一我国司法救助基金的现状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提供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按照以上司法救助制度的条件和范围,不能包括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现弱势群体急需从经济上给予救助的情形,自然也无法解决在被执行主体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问题。
这既影响到申请执行人的个人生活,也容易导致申请执行人产生对人民法院的不正确的看法。
同样,相当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身陷困境,承担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与痛苦。
因为不能得到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往往将矛盾转移到法院或当地党委、政府身上。
对此《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救助细则。
司法救助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救助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司法救助规定

司法救助规定司法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支持与帮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首先,司法救助适用范围广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如果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送达费用等,可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司法救助力所能及地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正常行使诉讼权益。
其次,司法救助具体规定有积极倾斜的必要。
规定了当事人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减免或分期缴纳诉讼费用的救助措施。
即使不能提供全部的费用减免,法院也应将当事人经济困难程度予以考虑,并尽量减轻其负担。
此外,在办理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可以为无业的当事人提供暂缓付款的救助办法,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参与诉讼。
再次,司法救助还包括了暂缓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被执行财产有异议,或者存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可以使当事人得到一定的缓冲期,以便他们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时需要保全案件中涉及的财产,防止被侵占、损毁或者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确保争议财产的安全。
最后,司法救助的实施必须加强监督与保障。
司法救助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
法院在实施司法救助时,应该对当事人的财产和经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以确保救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确保其实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司法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司法救助范围广泛,具体规定积极倾斜,包括减免诉讼费用、暂缓执行和财产保全等措施。
然而,司法救助的实施也需要加强监督与保障,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有通过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执行,司法救助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

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因为特定原因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法律义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得帮助的一种制度。
司法救助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司法救助的条件司法救助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必须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即存在实际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
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司法救助。
2. 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法律义务,即自身能力有限或者存在其他障碍,无法独立完成诉讼活动。
例如,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应诉,或者因财产被查封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等。
3. 无其他合适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其他合适的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即司法救助是当事人唯一的合法途径。
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司法救助之前,尽力寻求其他救济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费用的减免或者减缓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减免或者减缓诉讼费用。
2. 诉讼代理人的指定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3. 诉讼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规定的诉讼期限进行诉讼活动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期限。
4.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由法院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5. 其他相关救助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救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司法救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材料的准备当事人需要准备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法律义务,以及没有其他合适的救济途径。
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一、制度概述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一套救济机制。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形式的救助,帮助当事人解决涉诉问题。
二、司法救助的范围1.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聘请辩护人费用的自然人、组织提供的一种免费或者减收费用、协助解决涉诉问题的服务。
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
2.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会采取行动或者不作为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3. 其他救济措施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救济措施。
如调解、仲裁等。
三、司法救助的实施机构1.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基金会等。
2.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实施机构之一。
在诉讼保全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 调解、仲裁机构在其他救济措施方面,调解、仲裁机构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调解、仲裁机构申请,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四、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和程序1.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1)经济困难: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符合其他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2)案件性质:涉及刑事案件、重大民事案件或者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2. 诉讼保全申请条件(1)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会采取行动或者不作为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
(2)提供担保:在申请诉讼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其他救济措施申请条件根据不同的救济措施,其申请条件也有所不同。
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请。
五、司法救助制度的保障措施1. 财政拨款国家每年都会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财政拨款,以保障其正常运转。
司法救助的概念

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经济困难给予帮助,确保其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并能够顺利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司法救助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权和诉务权,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首先,司法救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权。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差异较大,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能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无法雇佣律师,从而可能导致其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
司法救助的核心目标就是通过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经济帮助,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参与诉讼活动,充分享有自己的诉权。
司法救助的实施可以大大降低由于经济因素导致的司法平等问题,使当事人在诉讼中享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司法救助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务权。
诉务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力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然而,律师费用较高,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承担,从而无法拥有律师代理自己。
司法救助可以为这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律师费用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救助,当事人的诉务权得到了保障,他们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司法救助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财产案件诉讼费减免或减少,二是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律师费用补贴。
在实际应用中,司法救助的具体实施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灵活调整。
首先,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确定其是否享受免除或减免诉讼费用的资格。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核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确定其是否满足享受司法救助的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减免或减少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确保其能够平等参与诉讼活动。
其次,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律师费用补贴。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为其提供律师费用的补贴或资助,确保其能够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
通过提供律师费用补贴,当事人的诉务权得到了保障,他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司法救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权和诉务权而实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一、《民事诉讼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二)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管辖、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民事执行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特别是2007年通过、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48学时(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建议学生去图书馆借几本案例书结合教材学习,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积累法律方面的知识,多关注一些法治栏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治在线》以及社会与法频道的相关节目,提高程序法意识;(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要点:通过第一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概况: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之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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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件征收操作起来最为方便,不涉 及金额问题,无须对案件进行划分,但以 国家财政实力雄厚为基础。
(2)按比例征收适用于财产案件。有能 力负担的当事者相对负担多一些,能力弱 的当事者则少负担一点,实际上前者对后 者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补助。超额递减的比
诉讼费用负担
各国都采取以败诉者负担诉讼 费用为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 的当事人负担并不是追究其不 法行为责任,只是让他承担败 诉实施这一结果责任,因此不 追究败诉者的故意或过失。对 败诉者不是一种惩罚,只是想 影响其行为。同时,败诉者负 担也有例外,各国对此都有不 同的规定。
受益者负担
该说认为,当事人除了作为纳税人承 担了从经济上支撑审判制度的一般责
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
案件裁判费的征收方法
(1)按件征收:美国和法国基本上采取 按件计收的方法,这与其采取的司法低廉 原则有较大的关系。
(2)按比例征收:德国和日本采用超额 递减的方法征收,英国征收的比例由法官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
英国 诉讼费用构成
法国诉讼费用
美国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的构成
诉讼费用制度,既调整当 事人和法院间关系,也调 整当事人与当事人间的关 系。解决诉讼费用如何在 当事人与国家以及当事人 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分担: 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的比 例分担;
当事人之间分担:包括公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50元至100元。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 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 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 ,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 用数额。
(二)影响诉讼费用构成的因素
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英美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 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起主导作用, 诉讼成本主要由私人成本构成,审判费用 在诉讼费用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几乎可忽 略不计。
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等国则采混合诉讼 模式,法官工作量大,因其审判活动发生 的送达费、法庭记录费、专家、证人费用 等都属于法庭开支项目。既重视调整法院 与当事人如何承担公共成本,同时也重视 调整当事人彼此之间就私人成本承担的关 系。
上诉的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申请事项交纳诉讼费用
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 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 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 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和司法救助
第一节 期 间
第一节 诉讼费用
自行负担原则(美国规则) 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不管诉 讼结果如何,法院不会判给胜诉方诉讼费用。 不给胜诉方诉讼费用的鼓励,即便胜诉仅仅只 有一方能在胜诉结果中获得费用的补偿 当事人不必承担对方的诉讼诉费用,免去了诉 讼风险。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 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 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 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 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败诉方负担原则”(英国规则) 根据诉讼结果来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即由败 诉者支付胜诉者的费用,所以也称为“诉费转 移原则”或“诉讼费用赔偿原则”。 适用“英国规则”的案件比单纯的争论更加复 杂和不确定,需要更多的诉讼上的技巧。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 施行。
德国诉讼费用构成
诉讼成本“第二次转嫁”。作为诉 讼成本已经由或应该由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范围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
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 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 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
法律渊源
(三)诉讼公共成本的分担的学 说
全体纳税人负担
“法院本身就是用民众和企业交纳的 税款设立和维系的,作为政府机构的 法院为纳税人处理纠纷,乃是分内的 事情,因为法院一切活动所需的经费 ,以及法官及辅助人员的薪水都是政 府预算所涵盖的,再向当事人收取所 谓诉讼费岂非重复收费”。法国推行 “司法免费”和美国采取象征性的计 件低额收费与全体纳税人负担说不无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