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法律依据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

Everyone has many dreams in their life, but if one of them keeps disturbing you, the rest is just act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3条,主要对自诉案件做出了相关规定。
就包括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审查之后的处理以及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等等内容。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要求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一、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处理因为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法律依据、立案条件、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提起主体不同: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而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2. 案件性质不同:刑事自诉案件属于私诉案件,强调个人权益的保护;公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强调国家利益的维护。
3. 证据要求不同:刑事自诉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而公诉案件对证据的要求较高。
4.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不涉及国家秘密、重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公诉案件可能涉及这些方面。
三、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四、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
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以下将从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法律依据、立案条件、审理程序、判决与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对应,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章节:(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立案(3)第三章审理(4)第四章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四、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2.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五、审理程序1.自诉人提交自诉状和相关证据;2.人民法院对自诉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自诉人;3.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论、质证、陈述等诉讼活动;5.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6.判决生效后,自诉人、被告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自诉。
六、判决与执行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1)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处相应的刑罚;(2)认定被告人无罪;(3)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4)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2.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来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来源是指案件进入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和途径。
在我国,案件来源法律规定严格,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本文将从案件来源的概念、法律规定、具体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件来源的概念案件来源,是指案件进入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和途径。
在我国,案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机关提出的诉讼、仲裁、申诉等。
2.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3. 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来源。
三、案件来源法律规定(一)诉讼案件来源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根据此规定,民事诉讼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受理。
(3)人民法院自行发现。
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行发现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受理。
2. 刑事诉讼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根据此规定,刑事诉讼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行发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案或者举报。
(3)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移送案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来源。
3. 行政诉讼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刑事自诉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包括自诉成立的法律后果、自诉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以及自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自诉成立的法律后果1. 自诉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一旦自诉成立,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审理。
2. 自诉成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成立后,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判处刑罚。
3. 自诉成立,被害人可能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成立后,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4. 自诉成立,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过错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三、自诉不成立的法律后果1. 自诉不成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如果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自诉不成立,被害人无法通过自诉途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 自诉不成立,被害人可能无法获得赔偿自诉不成立,被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但被害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仲裁等,寻求损害赔偿。
3. 自诉不成立,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过错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四、自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1. 自诉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下列案件属于自诉案件:1. 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
3.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
4.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如下:1.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犯罪侵害。
3.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4.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四、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1. 自诉案件的起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的姓名、住所地、犯罪事实和证据等。
2. 自诉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自诉案件的审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 自诉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判决:(1)被告人有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有罪,并依法判处刑罚。
(2)被告人无罪,应当宣告无罪。
(3)被告人犯数罪的,应当分别判决。
(4)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判决民事赔偿。
五、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 第一审普通程序: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刑事中的自诉案件可分为哪几大类

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哪⼏⼤类⾃诉案件指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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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哪⼏⼤类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百⼀⼗⼀条⼈民法院对于⾃诉案件进⾏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诉案件,如果⾃诉⼈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诉⼈撤回⾃诉,或者裁定驳回。
⾃诉⼈经两次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本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
提起⾃诉,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书⾯或⼝头的⽅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诉⼀般⽤书⾯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诉状。
但是,⾃诉⼈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告诉,由⼈民法院⼯作⼈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诉⼈宣读,⾃诉⼈确认⽆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诉⼈、被告⼈、代为告诉⼈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地、⽂化程度、职业、⼯作单位、住址;(⼆)被告⼈犯罪⾏为的时间、地点、⼿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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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及法律依据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