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指的是将土地的所有权交由个人或私人企业拥有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概念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土地私有化这一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应用和解读。
在一些国家,土地私有化是指政府将土地的所有权逐渐转移给私人个体或企业,让其自主决策土地的使用方式。
这种制度下,土地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种植、养殖或建设等具体利用方式,以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
土地私有化的另一种解释是指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土地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或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来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
这种土地私有化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得到广泛应用,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活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然而,土地私有化也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首先,私有化土地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过度开发。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会过度开发土地资源,导致土地的环境破坏和生态失衡。
其次,土地私有化可能加剧土地贫富差距,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不稳定。
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大量的土地被少数人或企业垄断,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分化。
在许多国家,土地私有化已经成为现实。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私有化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村生活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私有化土地应该同时关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土地私有化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尽管土地私有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村生活水平,但也要注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障公平分配的原则,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历程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历程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历程:
1. 原始社会时期:在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属于整个部落或氏族共有,没有明确的土地私有制。
2. 耕地制度:尧舜时期(公元前2356年-公元前2181年),
出现了耕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人民,并规定了耕作方法和税收制度。
3. 封建社会时期:周朝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封建制度逐渐形成。
国家将土地分封给贵族和官员,而底层农民只能作为农奴依附于土地的拥有者。
4. 秦汉时期:在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和西汉(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时期,实行了均田制,即按照人
口的多少分配土地,以实现社会平等。
5. 徭役制度:在东汉时期(公元25年-公元220年),土地逐
渐归于中央政权所有,农民被迫劳作于大规模的徭役制度下,导致了社会的衰败。
6. 分田制度:唐朝时期(公元618年-公元907年),实行了
分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农户,并对土地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和登记,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
7. 均田制复兴:宋朝时期(960年-1279年),均田制重新复兴。
宋神宗时期(公元1067年-1085年)实行了均田制度,土地按照人口分配,以实现公平与稳定。
8. 土地私有化:明清时期(1368年-1912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逐渐被私有化,土地的买卖和流转成为常态。
地主阶级逐渐崛起,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以上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主要变化历程,不同朝代和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
农村土地私有化问题

本文的许多想法来自两位我尊敬的师长(其实就是汪丁丁和姚洋),在此致以谢意。
当然,文责自负。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论争已经持续了很久。
一般人们说的土地所有权改革,其实就是指土地私有化。
在介入土地私有化的讨论以前,有必要界定土地私有化的涵义。
我们现在所说的私有化,其实是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的。
在现行的农村集体土所有权下,农民对于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和集体未分土地的要求权是不同的。
2000年以后,集体未分土地已经非常少了,而宅基地几乎完全自留地“属于”农户个人,村集体基本上无权收回。
在许多地方,中央的“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已经得到落实,承包地的收益权也相当硬,;而在另一些地方,村民仍然根据人口变动调整承包地的归属权,但村民基本上可以名正言顺的转租自己名下的承包地,土地的收益权是得到保障的。
因此,我们说的土地私有化,其实是指在农民对土地收益权已经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农民处置土地的权利,主要包括转卖土地和将土地作为抵押品的权利。
土地私有化的支持者认为,私有化有利于土地集中,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将提高农业产出,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私有化可以保护农民权益,避免地方政府强征强拆和村两委出卖农民利益的情况发生。
私有化的反对者通常并不反对农民对于法律上集体拥有的土地的私人收益权。
不过他们认为,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必要的,因为集体所有制扮演了社会安全网的角色,在城市经济出现波动时,在城市打工的农民移民仍然有家可回、有地可种,不至于有大规模的流民滞留城市。
这两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又都有缺陷。
在接下来的几篇博客里,我想说明:第一,土地私有化的辩论双方常常没有明确区分土地作为农业用地的价值和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价值。
就土地的农业价值而言,土地私有化通过提高农业产出增进农民福利的空间可能非常有限,而且私有化对放松农户资金约束的效果可能也不如我们想象中那么大。
第二,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核心,其实是(1)如何让土地资源动起来得到有效的配置,以及(2)如何让农民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收益。
回顾新中国土地改革的五大历程

回顾新中国土地改革的五大历程回顾新中国土地改革的五大历程历史上,我国的土地改革大致走过五个历程。
第一次土地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发起的,实质是土地私有化,将地主私有制变为农民私有制。
第二次改革是土地合作化,中共中央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定为党的基本任务之一,随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
实质上是把农民的私有制变为公有制。
第三次改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次改革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集体所有,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
在卡拉扬国际花园管理集团李海湖总经理看来: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
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
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
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
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
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
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

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杨小凯(澳洲莫钠什大学讲座教授)我在《信报财经月刊》关于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建议于1998年登出后,听到很多反对意见,一直没时间回应。
最近去中国一趟,觉得此事不能拖延,特回应如下。
“土地私有化会加剧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安定”。
这是最常听到的说法。
此论似是而非,完全不合经济学逻辑。
如果土地按现有的使用权私有化,变成完全的私有权,当然不会加剧贫富分化,因为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分配相当平均。
因此私有化只会去掉村干部定期按人口变化调整土地分配的特权,因而减少此特权引起的贫富分化。
如果有的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它业,没有土地私有权时,他只得放弃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份额。
如果他不愿放弃他对土地的权利,他就要定期回乡,变成“盲流”。
这正是贫富不均社会不安定的原因。
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碍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制度。
它不但反效率,也不公平。
如果土地所有权完全私有化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它业,他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有一笔收入,而且有一笔资本,因此他进城时是有钱人,而不是盲流。
特别是,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自由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君不见,台湾的很多农民比城里人富,就是因为他们有大块土地完全的所有权。
如果农民卖地进城经商失败,这不会引起贫富分化吗?第一,这与保险市场有关,它是提醒人们买保险,不是反对土地私有化的理由。
目前保险市场不发达正是因为保险业不准私人经营。
若废止保险业不准私人经营的法令,土地私有化并不会增加很多风险。
第二,农民进城经商不必卖地,他可将土地出租,这就是最好的保险,不但有固定租金收入,一旦生意失败,还可回家种田。
没有土地私有权时,转让使用权所得租金极低,在江浙一带是市场租金的十分之一,不少地方租金甚至是负的。
转包也有很高风险失去土地权利。
如果土地所有权完全私有化了,不但业主可收得更多租金,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更有效,而且业主可以用土地向银行作抵押贷款,借钱投资,克服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障碍,使中国的私人投资能力成倍增加。
是否应该取消农村土地改革?

是否应该取消农村土地改革?正方观点:应该取消农村土地改革首先,取消农村土地改革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化带来的问题。
随着土地私有化的推进,农村土地资源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浪费。
据统计,中国农村土地资源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达到了七成以上,这导致了大量农民失去了土地,无法维持生计。
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私有化只会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社会不公平”,因此取消农村土地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取消农村土地改革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大量土地被少数人垄断,农民无法获得足够的土地用于种植,导致农业产能下降,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阻碍。
李克强曾经说过:“农村经济是国家经济的基础,只有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取消农村土地改革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农村土地改革首先,农村土地改革是解决农民土地流转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难度大,导致了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而通过农村土地改革,可以实现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正如毛泽东所说:“土地改革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不应该取消农村土地改革。
其次,农村土地改革可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在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农民往往只种植传统农作物,导致了农业产业结构单一。
而通过农村土地改革,可以实现土地流转,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多元化发展。
李克强曾经说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不应该取消农村土地改革。
综上所述,取消农村土地改革会导致土地私有化问题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加剧,因此不应该取消农村土地改革。
集体土地权属私有化为何行不通

当前 国家要改变 收人分配格局 ,要解决城 乡收入不均等 ,社会收入不均 等的时候 ,考虑 到的一个 突破 口就是城 乡一体 化 。城乡一体化 需 要两个方 面都 要调整 ,当然 主要是从农村 的
角 度实现城市化 。把农村居 民变成城市居 民,
同时 ,赋予农村 居 民与城市居 民同 Nhomakorabea 的权利 。
0 目资 ±删
现在 所 见 的城 乡一 体 化往 往 发 展 得 比较
快 ,相 对 来说 比较成 功 的 ,往 往都 是 大 中城 市周边 。随着城 市的扩张 ,连 片地 实现了城市 化 。笔 者认为这样做 在理论上来说仍然 是不公
平 的 ,只解 决 了城 市 扩 张 的 问 题 , 附带 解 决 了
集体土地权属私有化 为何行不通
业使用 ,其 中的增值收益权 归 国家 ,也就是 说
“ 价 归公 ” ,这 是 可 以借 鉴 的 。 涨 而 现 在 的 情 况 不 是 这 样 。 中 国 两 极 分 化
严 重 ,要不然就 是土地 的增值 权利农 民没有拿
到 ,给的一点补偿 根本不足 以让他维持生计 ;
要不 然就是另一种极 端 ,他们 马上 成为百万富 翁 、千万富翁 、亿万富翁 。 在北京周 边 ,百万 富翁已经涌现 了很多 ,
一
分钱 不 给 ,是无 偿 的。这 对 于城 市居 民来
说 ,无补偿 的话显然是不公 平的 。有补偿 ,就 是解决 就业 ,企业征用 了你的地 ,你进这个企 业做工人 ,相当于你用 土地换 了 国家通过企业 单位给你 的保 障 。完成 了这个 转换 ,于是 ,城 市居 民没有 提 出任 何 意见 ,当然 也无 从 表达
的农 民呢?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文稿/2009.2一、解决“三农”问题不能简单套用西方的理论逻辑“三农”问题不只是我国才有的现象,而是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长期存在的问题。
对此,西方严肃的学者也并不认为他们的经验或理论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其实,不仅中国,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内的整个东亚,甚至整个第三世界,本来就没有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中孤立存在的农业问题。
我们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农民生计、农村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稳定这“三农”问题。
近年来理论界很关注“三农”问题,但不少学者却继续以西方的理论逻辑来套用于国情不同的本土问题。
西方学术界主流提出的“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必然导致农业规模经营”的思想,在国内得到普遍呼应,除了利益集团背景之外,部分原因是其在理论逻辑上确实很完整;但把这种理论逻辑直接套用在发展中国家的“三农”问题上,则显然缺乏经验依据。
反而是几乎所有人口过亿的大型发展中国家,在继承或采行西方制度之后,普遍受制于耕者无其田和城市贫民窟化,并由此造成社会动乱。
因此,国内主流学术界实际上是以西方的理论逻辑,推导形成了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并加以模型检验;需要提醒的是,这个土地私有化逻辑仍然需要在经验层次得到起码的支持:不论任何主义、制度或政府、领袖,只要发展中国家在不能对外转嫁成本的约束下加快工业化,必然导致农业资源和生产力诸要素大幅度净流出;在这个进程中,由多种复杂因素形成的“三农”困境,不可能靠某个外部引入的激进理论或政策就会迎刃而解。
笔者在1980年代也曾经热衷于依据西方主流理论构建的逻辑来讨论中国农村问题,认为,只要全面实行了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就会有利于土地买卖、自由流转、兼并集中,那就一方面使农业有可能出现土地规模经营、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获取规模收益;另一方面,多余的农业劳动力和人口会自然被城市化吸纳。
于是,新古典和制度学派的理论成为我在农村调查研究中的指导思想。
然而,我在后来更为广泛的国内外调查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比较研究中,逐渐从坚信不疑到形成质疑,主要是由于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找不到支持这个逻辑的经验依据,才使我认识到,当年提出的这种从私有化必达自由化的逻辑看上去完整,实则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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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土地私有化对中国经济的利与弊
刘畅
作者简介:刘畅(1995-),江西瑞金人,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学数理经济实验班13级学生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古今中外的土地政策进行分析和比对,对土地私有化的利与弊进行了简略的分析,并且紧密结合了中国的社会政治实际,最终建设性地指
明了一个可行的中国土地改革大方向
关键词:土地私有化,城镇化、工业化,社会福利
一、引言
纵观古今,横观中外的任何一项经济政策,利弊皆有之,都是一把把双刃剑,因而政府欲推出经济政策,必须对利弊进行详细具体的权衡,才能付诸实施,土地私有化亦如此。
土地私有化,即一个人拥有完全的土地产权,包括买卖、转让的权利,以及对土地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中国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难以解决所有权集体共有与保持承包权稳定的矛盾,使得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严重、农民群体抗争事件频发,滋生腐败。
同时,也有很多人认为,土地承包制度作为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第一次土地革命”,那么,土地私有化完全可以成为“第二次土地革命”,这也响应了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号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回顾中国各朝各代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改革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
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统治阶级对农民采取的是“井田制”。
到了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
曹魏时期还实行过“屯田制”,到了北魏,则发展到了“均田制”,一直到唐朝中期。
到了宋朝,实行过募役法、方田均税法……由此我认为,中国历朝历代的历史,其实就是土地政策的历史。
秦朝的商鞅变法,废除了井田制,
实行土地私有化,秦朝因此实力日增,先后战胜了其余六国,一统天下……
土地政策能否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对于维护一国或者一地区统治阶级的长期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政权尚未完全稳定,民众的支持对于政权的巩固具有重大实际意义。
共产党最初提出的是《井冈山土地法》,并未得到农民的完全支持,存在很多不足,中国共产党进而颁布了《兴国土地法》以及《中华苏维埃土地法》,最终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
正是有了民众的支持,才有了共产党日后长足的发展,其对于中国历史的长远影响不言而喻,土地政策的影响由此又可见一斑。
现代中国的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房价水涨船高,土地政策的改革刻不容缓。
最近,诸如“北京广东等17省份已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新闻屡见不鲜,由此可见,中国的现实经济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与土地政策改革相关的重大演变。
那么,土地私有化应不应该在中国进行?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现在我就简要谈谈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利与弊。
二、私有化的消极影响剖析
1、不管是不是在中国,土地私有化的推行会间接提高工业化、城镇化的成本。
如果农民拥有了完全的土地产权,则土地的市场供需状况将会发生改变。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稀缺性原则,那些拥有城市外围土地的农民自然可以通过高价将土地卖出,同理,在矿山边上,或者是铁路修建途中必须用到的土地,其所有者亦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这些都无疑提高了中国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成本。
2、土地私有化有可能会导致城市贫民窟化。
事实上,土地私有化最终并不一定能保证“耕者有其田”。
古人所云“耕者有其田”就是种田者或务农者拥有自己的土地,耕种的是自己所有的土地。
所谓“自己所有的土地”,可以是耕者个人或家庭拥有的土地,也可以是耕者共有所有的土地。
耕者如果耕种的是别人所有的土地,包括租种别人的地或者被雇用到别人的土地上或农场里种地等,就是“耕者无其田”。
土地是农业生产经营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农民不受剥削的根本条件,耕者有其田是农民世世代代的追求。
几乎所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论者都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做到耕者有其
田,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土地私有制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甚至有可能使土地集中在少数不种地而从事其他生产活动的人的手中,造成耕者无其田。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许多农民少地或无地的历史事实就是明证。
即使是通过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土地私有制,也不可能保证耕者有其田,因为农民可能因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失败、人身家庭变故等原因而破产失地。
再加上现今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线,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到了城市也难以适应城市的生产活动。
这样不仅会使得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下降,甚至会导致城市中出现像印度和拉美国家那样集中连片的“贫民窟”。
3、进一步拉开贫富差距。
由于土地的差异化,中国8亿农民拥有的土地价值必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不同的地区,从沿海到内陆,或者是同一个地区不同的位置,比如城市外围和远离城市的边远区域,土地的价值相距甚远。
加上中国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难以合理地权衡卖地或者租地的机会成本,不能很好地管理自己拥有的土地的价值。
4、土地私有化容易滋长中国的政治腐败。
中国的政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的是寡头统治,政府部门拥有强权。
而在中国,农民是属于弱势群体,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没有政府和制度的保证,即使土地私有化,也缺乏定价权和自由买卖权,土地转让价格不可能由农民说了算,甚至连转不转让都要受制于人,在强力之下有时不想转让也得转让,这就容易滋生腐败。
这样会让一部分人可以通过贿赂等寻租手段来强行获取土地的增值等利益。
5、土地私有化后“由于有土地增值的预期”农民会将土地作为一种保值增值的资产加以保护,即使大部分收入来自于非农产业,一些农民也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出让土地,这将会成为土地流转的障碍,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加上在中国人口基数13亿,农村常住人口接近8亿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相对匮乏,而土地资源又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的话,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势必产生深远影响。
日本,中国台湾省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实践证明,“土地私有权并没有促进土地的流动和集中”,反而使土地分散经营凝固化。
6、实行土地私有化的制度费用较高。
在今天的中国,推行土地私有制会有一定的政治风险。
即便假设土地私有制最适合中国农村的国情,但要让民众和政府相
信并接纳这一主张,仍需耗时费力,成本难以估计。
同时,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上扮演的角色消失,政府与众多农户打交道的难度增加,交易成本和土地管理的费用增大。
任何一项制度变迁,只有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时,制度才能建立起来。
如果土地私有化,有谁能够预测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的关系呢?如何才能达到制度政策的“帕累托最优”呢?
三、私有化的积极影响剖析
由于土地的私有化,大批的农田将会被征用,现代农业对农民的需求量少,因而将会出现新一轮的“人口红利”。
大批农民离开农村来到城市就业,将会为接下来的数十年间的城市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确保中国制造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保持竞争力。
土地私有化能够发挥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使得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转让流转,农民能够自己决定土地用途、消除土地抛荒,在买卖中还可以讨价还价,适合于作为工商业用地的土地还可以通过高价出售,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发财致富,地价上升还有助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高效使用。
普通农地可以向种田能手集中,能够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土地集中高效利用,更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还可以实现土地资本化,以土地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和入股,增加农业投入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增加收入的途径。
也有利于资本下乡,农民也愿意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四、结论
中国的社会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庞大的人口基数以及农村人口数量,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城镇化水平不高等等决定了中国应该推行怎样的土地政策。
即中国现在应该保持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土地政策,在此之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中国区域的发展水平和程度差异巨大,发达地区的土地政策可以向着土地私有化方向不断调整。
到中国的城镇化水平达到70%以上,社会福利保障一系列体系完善之后,中国应该推行土地私有化。
前提是中国政府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及时沟通,尽量减少因土地而引起的纠纷甚至社
会动荡。
中国共产党也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维护政治基础,保持社会稳定。
总之,土地私有化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任何一项土地政策的推行都需要谨慎,只有这样,中国的经济发展才能够健康持久。
参考文献
简新华,2013:《中国土地私有化辨析》
孟勤国,2005:《揭开中国土地私有化论的面纱》
刘伟,2004:《对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几点质疑》(经济新视野,2004年第5期)
西鸠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